缺陷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门主任或专工,由部门及时安排组织,不能互相扯皮。

2.17 夜间消除缺陷需要配合,由总值班直接安排各配合专业和人员。

各值班人员

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总值班的安排。

2.18 发生一类缺陷,部门主任必须亲自组织进行消除;二类缺陷,部门专工组织进行消除。

3、运行部门

3.9 主任、副主任、专工每天检查缺陷登记记录,了解和落实设备缺

陷的处理情况。

3.10 主任、副主任、专工要为运行人员的巡检质量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保证发现缺陷的及时性。

3.11 主任、副主任、专工每天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

通知检修处理。

3.12 每天接班前,值长、主操、副操应详细了解当前的设备运行情况

和缺陷情况。

3.13 值长应经常督促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抽查巡检质量。

随时了解各

岗位的设备运行情况和缺陷消除情况。对当值设备运行情况要心中有数,并及时组织进行缺陷的消除。

3.14 值长对发现的重大缺陷,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并采取必要的应

急措施以防缺

陷扩大。同时,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3.15 对于缺陷的处理情况,值长、主操应及时记录并汇报有关领导。 3.16 对于检修人员由于配合及工作不及时、联系困难等值长应该及时

汇报技术部。 4、缺陷的处理和注销

4.1 本着“零缺陷”的管理目标,检修,运行必须认真配合组织,及时发现和消 除缺陷。

4.3 对于需要消除的缺陷,检修必须办理工作票,缺陷消除完毕后,

将现场清理

干净,各阀门标示牌齐全。一、二类缺陷经技术部和运行部验收,三类缺陷经运行部验收后方可终结工作票,并及时在缺陷登录中注销。

4.3对于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检修部门必须及时组织作好防范措施并汇报技术

部,经技术部专工确认同意后方可填写处理意见。检修人员不能擅自在缺陷登记上填写不能处理的意见。

4.4对于登记的缺陷检修、运行有异议时,应该一起及时进行复查,确实达不成

统一意见的报技术部,由技术部专工进行确认。检修人员不能擅自填写“无此缺陷”或类似的意见。

4.5对于检修处理后的缺陷需要注销的,应该经检修运行双方检查确认后,方可

在缺陷记录中注销。检修或运行一方不能擅自填写处理结果。

4.6缺陷处理完后,检修应该将缺陷处理开工、完工时间记录按照实际时间填写

清楚,不能随意填写。检修处理结果应该明确填写“处理好”或“未处理好”,运行意见亦同。在检修处理说明中,应该填写清楚处理过程的方式、方法及缺陷发生原因等。缺陷处理后,由于系统变动或需要强调引起运行注意的,应该在“检修交待记录本”中交待清楚。

4.7经技术部同意暂不能处理的缺陷,检修在登录中应写清楚不能处理的原因,并注明“已经技术部同意”的字样。运行不得填写意见,直到该缺陷彻底处理完后方可填写。

4.8发生缺陷后,经运行联系,白天检修必须5分钟到现场,夜间值班的10分

钟到现场,留守的20分钟到现场处理。

4.9缺陷消除后,运行人员必须到就地进行检查验收,包括现场的卫生、阀门标

示等都进行详细的检查。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不予结束工作票。

6、 奖励考核:按照《生产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