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下载本文

(一)判决书

刑 事 判 决 书

(××××)×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前、陈后 辩护人:刘梓璇,职业:律师

A县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前、陈后犯故意杀人罪,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菊(死亡)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陈前、陈后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刘梓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A县人民检事院指控李生、张菊夫妻与陈前、陈后兄弟发生争执,被告人殴打张菊。后张菊手持农药至被告人家门口以自杀相威胁,两被告以言语刺激张菊。张菊喝下农药后,被告又以言语阻止同村人救助。公诉机关认为陈前、陈后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陈前、陈后辩称张菊的死亡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自己也没有想害死张菊的故意。

辩护人刘梓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对于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持反对的态度,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经审理查明,1、被害人张菊一家与临近的陈前一家素有纠葛。2006年7月11日,因放牛事宜两家又生口角。7月14日10点30许,陈前邀其弟陈后手持钉锤,踹开张菊家门并捶开其卧室门,将张菊从床上拖至地上殴打,致使张菊两颗牙齿脱落,左肘骨折且身上留下多处淤伤。张菊的丈夫李生在与陈前等人交手,后因招架不住翻墙逃走。

2、当日上午11点30许,张菊手持敌敌畏到陈前家门口谩骂不止,并以服毒自杀相威胁。陈前及陈后未加阻止。陈前称:“要不

喝看你以后怎么见人?”陈后接着附和道:“那你就喝吧。”张菊将整瓶敌敌畏喝下后即倒地,同村村民张同武等人欲去救人,陈前与陈后以语言制止,称:“谁都不许救,死了一碗(意指全部)算我的。”张同武等人便住手了。正在此时李生赶到,见其妻倒地,气急,便与陈前等人厮打起来。

3、随后110赶到制止纠纷,李生将张菊其背出救治,汽车行驶15分中后(即当日上午12点钟),张菊被送达医院,十余分钟后不治身亡。

本院认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前、陈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二)关系图

陈前、陈后 直接刺激 殴 打 阻止救助 张菊及其丈夫 其他村民 张菊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