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下载本文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图表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 各级政府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 (程序、实体、人) 管理职能 监督职能 程序 管理 企业招标采购办 投诉管理 结果管理 审计部门(钱) 各级法院 (起诉案件) 招标人(招标) 招标代理(代理) 投标人(投标) 交易中心(中介) 评标委员会(评标) 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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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方式和职能分工

(1)行政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及有关事项就其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所实行的作为行政管理必经步骤,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

(2)行政监察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纪律检查

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分。

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主要违法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 (2006-06-13)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4)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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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内 行政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招标结果的公平性 招标投诉的成本和效率

行政监察-----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纪律检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党员的责任。

审计监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行为

2、招标代理合同及收费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人以何种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本条例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招标代理开展业务一个应当三个不得) 第十四条[代理合同及收费]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不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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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招标投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1、 公告与标准文本

2、关于标段划分和投标有效期 3、投标保证金 4、关于标底

第十五条[公告与标准文本]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本条规定了利用划分标段中的两种违法行为;

没有规定是否允许同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投标,以及招标人可否限制同一个投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由招标文件约定。) 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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