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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6.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五十一条的要求,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8.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9.根据《库区、库房防火防爆管理要求》(WB/T 1028-2006)第7.5条的要求,消防车道和库房的安全出口等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

10.根据《库区、库房防火防爆管理要求》(WB/T 1028-2006)第8.9条的要求,库房应设置良好的通风条件和隔热、降温、防潮、防汛等设施。

6.2.1.3风道及烟道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的相关要求,对该项目改造涉及的风道及烟道提出下列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8.0.4条的要求,风道、烟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风道、烟道短捷、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每个烟道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3)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2.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8.0.5条的要求,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一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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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防护栏杆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的要求,防护栏杆的设置应采取下列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4.1.2条的要求,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2.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5.1.2条的要求,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横杆)与上下构件间形成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构件设置方式应阻止攀爬。

3.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5.2.2条的要求,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4.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5.4.1条的要求,在扶手和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

5.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5.5.1条的要求,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确保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牢固连接,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

6.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6.1.2条的要求,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750mm,单人偶尔通行的平台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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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6.2.1条的要求,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000mm。

8.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6.4.2条的要求,工作平台的地板应水平设置。通行平台地板与水平面的倾角应不大于10°,倾斜的地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6.2.2脱硫脱硝系统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等规范的相关要求,对脱硫脱硝系统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6.2.2.1防腐蚀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第3.2.2条的要求,输送强腐蚀介质的地下管道,应设置在管沟内;管沟与厂房或重要设备的基础的水平净距离,不宜小于1m。

2.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第3.2.8条,输送强腐蚀介质的地下管道,应设置在管沟内;管沟与厂房或重要设备的基础的水平净距离,不宜小于1m。

3.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第3.2.9条的要求,不耐腐蚀的管道或电缆,不应埋设在有腐蚀性液态介质作用的底层地面下。

4.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第5.1.14条的要求,腐蚀性场所设备基础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基础顶面高出地面面层不应小于100mm。

(2)液态介质作用较多的设备基础,其基础顶面及四周地面宜采取集液、排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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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基础锚固螺栓孔的灌浆材料,上部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深度不宜小于50mm。

5.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第5.1.15条的要求,使用腐蚀性物质的装置内的地沟和地坑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沟和地坑的材料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

(2)建筑物的墙、柱、基础不得兼作地沟和地坑的底板和侧壁。 (3)管沟不应兼作排水沟。

(4)地沟和地坑的底面应坡向集水坑或地漏。

(5)排水沟和集水坑的面层材料和构造,除应满足防腐蚀要求外,尚应满足清污工作的要求。排水沟和集水坑应设置隔离层,并与地面隔离层连成整体;当地面无隔离层时,排水沟的隔离层伸入地面面层下的宽度不应小于300mm。

(6)排水沟宜采用明沟。沟宽超过300mm时,应设置耐腐蚀的箅子板或沟盖板。

5.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第5.4.5条的要求,受液态介质或固态介质作用的地面,应按防腐蚀地面设计,并设置耐腐蚀的排水设施。

6.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第6.2.5条的要求,防腐蚀地面范围内的管架柱下部以及由腐蚀性液体作用的检修平台或走道,应加强防护。 6.2.2.2仪表和控制设备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的相关要求,对脱硫脱硝系统的仪表和控制设备提出下列安全对策措施:

1.根据《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第16.4.3条的要求,仪表和控制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仪表和控制设备应根据所在区域选择适当的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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