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对比及理由 - 图文 下载本文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及理由表

新条文序 号 2007年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通过、实施 2013年民事诉讼法 2012年08月31日通过 2013年01月01日实施 修改理由 001 002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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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旧法№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加诚信

现删除 诉调对接由下专节规定 016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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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017 018 019 020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21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022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旧法№23 023 024 025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新增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026 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027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28 029 030 031 032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33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034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旧法№25 035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范围扩大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2 -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036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037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038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旧法№39 下管上要慎重 第三章 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039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040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1 042 043 第四章 回 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避: 人近亲属的;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044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旧法№45 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045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046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制度更加具有操作性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047 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 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3 -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048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049 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050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051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052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 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053 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054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055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056 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诉讼代理人。 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058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057 新增公益诉讼 新增案外人第三人申诉的权利。 诉讼代理人范围更加明确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