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练习题 下载本文

52.简述韩国外资政策与立法的变化。 53. 简答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54. 简答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有何区别?

55. 当前我国利用外资时如何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56. 如何理解我国当前利用外资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政策? 57.简答我国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的特点。 58.简答应如何确定利用外资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59.简述中国国有品牌流失的原因.

60.各国一般是如何要求海外投资企业公开情报的.

61.海外投资保险制是一种政府保证,它与一般民间保险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征? 62.当前我国海外投资有何特点?

63.申请开设海外投资企业的投资者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64.简答如何完善我国海外投资审批制度?

65.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区别,海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66.简述中国跨国公司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67.收购外国企业具有哪些特点? 68.产生海外投资风险的因素有哪些?

69.国家风险与海外投资商业风险有何区别? 70. 简析海外投资中的市场风险。

71. 简述调整海外投资的国内法规的主要内容。 72.为何说中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制缺乏.

73.海外投资项目由专家机构进行先期评估的内容是什么.

74.我国保险公司在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方面应突出哪些方面. 75. 简述境外国有资产的范围。

76.完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要注意哪三个结合?

77.简答二战后双边投资条约开始产生并数量激增的原因. 78.简答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79.简答MIGA的投资促进业务。 80.GATS的下一步工作是什么? 8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82. 简答亚太经合组织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一般原则。 83.我国关于国有化与补偿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84. 简述《华盛顿公约》产生的背景。

答案:

1. 新变化主要表现在:(1)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2)发达国家间投资的双向”对流”仍是国际投资的主流,但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上升。(3)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东亚、东盟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等,逐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投资数额也增长迅速。(4)亚洲地区与拉丁美洲已成为国际投资趋向的热点,中国自1992年以来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最大资本输入国。 2. 有五种:(1)资本国际移动论及资源国际转移说。(2)垄断优势理论。(3)寡头垄断理论。(4)产品生命周期理论。(5)内部化理论。 3. 主要原因也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上的独立使资本输入国享有经济自主权。政治上独立后的发展中资本输入国能够根据本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各个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积极、主动地引进外资,并根据自己规定的标准来审查外资,并最终决定是否引进某外资。 第二,战后资本输入国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各资本输入国都可以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外国投资者或称为外商投资者及其行为,其国家审判机关可以有效管辖涉外投资争议,并依照东道国法律法规来进行审判。

第三,当今资本输出的流向呈现出多向流动。传统的发达国家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但是国际资本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流动。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地区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

第四,国际法制逐渐完善和健全。规范和管制国际投资活动的国际法制越来越多、越来越健全,极大地限制了资本输出的剥削和掠夺性以及对资本输入国的破坏性。

第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世界各国相互投资,互为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输出国,其对外投资显然不是剥削、掠夺,而是同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互通有无,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借用外国资金等,以便更快地推动本国经济的高效发展。

4. (1)对投资的吸引作用。国际资金的流动,总是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跨国投资者都希望把资本投向最有利的国家和地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资环境越好则可以增加投资产出,投资环境恶劣则可能降低投资产出。因此,优化投资环境也就成为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

(2)节省投资成本的作用。投资环境好的国家和地区所具有的许多优越条件,如办事效率高等,可以降低投资成本。投资环境差的国家和地区不仅较少优惠或没有优惠,还会产生许多不合理限制而增加投资成本。

(3)对投资与经济的推进作用。良好的投资环境可以加快投资项目建设的进度,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提高投资经济效益。投资效益的增长又加强了该地区经济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对于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减少投资风险的作用。凡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跨国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比国内投资风险要大得多。投资环境是造成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良好的投资环境可以减少投资风险。 5. (1)要注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投资法律环境的差别。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发达国家的法制一般比发展中国家更为完备,法制环境总要优于发展中国家。

(2)要注意利用发展中国家与东道国之间投资法律环境的趋同性。广大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本国经济的迫切需要,竞相吸引外资流入,纷纷提供优惠的政策和宽松的法规。在这种政策立法趋同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从中获益。

(3)要注意投资东道国法律环境的稳定性。评估一国的法律环境要将其置于该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大环境之中,密切联系后者的变化加以动态地考察。

(4)要注意订好跨国经营的合同条款。海外投资者在设立海外投资企业之前与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在有关合同与法律文件的草拟制定工作中,应预先弄清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在其基本框架下着力争取制订满意的合同条款。

6. 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私人投资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即投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中,只要有一种以上(包括一种)具有涉外因素,就属于跨国私人投资关系。这里的“外”,主要是以国家界限来划分的,有时也以法域来划分。

7. 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其中国内法规范包括资本输入国法制和资本输出国法制,国际法规范包括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世界性多边公约、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以及司法判例等。 8. (1)国际投资法调整私人投资关系。也就是说,国际投资法不调整官方投资关系,即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跨国投资关系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畴。(2)国际投资法调整的私人投资关系,仅限于跨国私人投资关系,不包括境内的私人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4)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9. 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本国资源的所有权。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2)对境内外国投资管理和自主优惠的权利。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3)对境内跨国公司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每个国家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4)对境内外国财产实行国

有化的权利。每个国家还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由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论均应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办法。

10. 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彻底改变残留的殖民时代的不平等的国际投资关系,从而使国际投资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这一原则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基础,东道国据此原则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外国投资予以保护和管制,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有关国家也必须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11. 国际投资法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国际投资顺利开展。(2)鼓励国际投资快速发展。(3)监管外国投资,扬长避短,提高效益。 12. 通常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赋予外国投资者合法的法律地位,保证给予外国投资以公正待遇。(2)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也就是防止因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予以没收或国有化等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即使得跨国投资者本利无归)的风险发生,或是风险事故发生后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重心。(3)企业自主权的保障。这也就是保障企业享有参与市场竞争所必须的自主权,不受东道国、政府及其国家机构的非法干预。(4)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通过国际投资立法,一方面,防止外国投资者侵害东道国国家、政府和社会利益以及公司企业、消费者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外国投资者合法经营所必须的各种条件和所取得的各种合法权益。(5)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 13. 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以便禁止或限制外资进人某些产业部门,引导外资投入本国的优先发展项目,避免重复引进及可能造成的经济畸形发展。(2)限制外国投资的比例,以保护东道国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有效控制。(3)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或企业重要职务应由本国国民担任。(4)要求优先雇佣当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以培训当地国民并解决就业问题。(5)对外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出规定限额,以防止国际收支失衡。(6)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优先采购当地物资,以带动当地工业的发展。(7)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关,如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等。

14.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市场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调整商品在各国间运动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国际贸易法所规范的商品运动的法律主体是各类以商品交换为原动力的外贸公司和出口创汇企业(或跨国公司)及个人。国际投资法中所规范的商品运动的法律主体则是具有生产性质的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这两个主体的侧重点不同。

(2)商品的法律背景不同。国际贸易法所涉及的商品是用来进行国际交换的商品,商品主要进入消费领域,其目的是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商品交换是原动力。国际投资法中所涉及的商品实质上是生产要素,资本运动的目的是重新投入生产领域,以期获得更大的利润。国际投资法所涉及的商品交换具有生产性。

(3)所规范利益的含义不同。国际贸易法规范的商品运动的重点在于从法律上保护与管制一国的国际竞争能力,以便获得合法的比较利益。国际投资法规范的商品运动的重点在于,从法律上保护与管制一国参与国际生产的能力,以便创造更大的合法的比较利益。

(4)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国际商品贸易关系。简单地说,一个是资本,一个是商品。 15. 国际金融法是关于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涉及金融资产跨国流动、国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国际金融法与国际投资法都要涉及国际资本运动中的法律问题,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国际投资法所规范的资本运动的主体则是具有生产性质的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国际金融法所规范的资本运动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中央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和国家证券机构。这两个主体的侧重点不同。

(2)法律问题的形式不同。国际投资法所涉及的是以生产要素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这种问题由于资本的流动要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而且耗时长,因而使问题更具有复杂性;国际金融法所涉及的大多数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这种问题又由于资本流动的现代化以及瞬息之间巨

额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调动而使问题更具突发性。

(3)互动影响的角度不同。国际投资法主要分析国际资本运动的法律对国际竞争和国际生产、东道国或投资国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互动影响;在国际金融法中,主要分析规范国际资本运动的法律对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货币体系、各国国际收支状况等方面的重大影响。

(4)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而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金融关系。

16.首先,通过确定某一公司是否为外国公司,可以确定该公司可否享受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和保护,包括国内法给予的各项优惠和投资条约提供的保护。 其次,当公司在国外遭到非法侵害而又未能在当地得到应有的救济时,公司的国籍国可以对其行使外交保护。根据国际实践,对公司的外交保护权属于其国籍国,只有当公司的国籍国没有行使外交保护的能力等例外情况下,股东国籍国才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第三,当发生投资争议诉讼时,若是涉及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或涉及公司内部事务等问题时,应依公司的属人法解决,适用公司国籍国法律。

17.成立地说主张以法人成立地为确认该法人的国籍之依据,因为,法人是一定法律制度所创造的“人格”,所以,它应具有创设国的国籍。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均采取此标准来决定法人的国籍。例如,美国第二个《冲突法重述》规定,商业法人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其成立所在州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管其活动地,或者董事、经理及股东住所地的法律作何规定。

18.住所地说认为,法人的住所在哪一个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因为“法人是一种与其机关的所在地有领土联系的社会机体,而不是拟制物。”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采用住所地标准来决定公司的国籍。至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有的国家依管理中心地,有的则依营业中心地。但无论决定住所的标准是什么,住所地作为决定国籍的标准已为国际实践所接受。

19.跨国性。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跨国公司在国外经营可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但母公司或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因此,我们所说的某国的跨国公司是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位于某国,而在其他国家设有各种实体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

20.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看,在子公司中,母公司成为唯一的或有控制权的股东,子公司的股东一般不再是自然人,也不再像一般的股份公司那样包括有数量众多的股东。因此,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唯一的或有控制权的股东,对子公司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当母公司在于公司中占有多数股权时,还会产生母公司与占少数股权的股东间的关系问题。由于占少数股权的股东在子公司里居于从属地位,其利益可能会受到母公司根据其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做出的决策或决定的损害,因而也就产生了对子公司中占少数股权的股东的保护问题。 21.(1)母公司的错误指示、决策,已经或可能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2)母公司为了追求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根据自己的全球战略而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子公司的产品价格,或者强制子公司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和费用,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 (3)母公司根据母国政府政治的需要而不考虑子公司的经济利益,而干涉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子公司利益受损。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只能由该子公司对其产生的债务责任负责,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即使是由自己的指示或行为造成的,也不负任何责任。显然,如果这样就会给子公司里的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甚至子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必须考虑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

22.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这样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即将母、子公司划分为两个独立的主体。 23.它是指由几个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经济实体制定规则,来管辖跨国公司在本地区的投资经营活动,扬长避短,使跨国公司遵守本区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这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显得尤为必要。 24.国际管制。由于跨国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等特点,对于跨国公司的不当行为,单靠单个国家法律管制是不可能有效的。鉴于在管理跨国公司的行为方面的困难,作为其主要东道国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希望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立法,加强对跨国公司的活动的有效管制,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