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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ZXDR-2011-00023

资政发〔201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9〕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资兴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下同)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享受该组织权益的,因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需要补偿安置的农业人口(含转为城镇户口居民,不含空、挂户口,下同)。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集中统规新建(以下简称统建房)、限价房安置三种方式。每户拆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政府(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

2.统建房安置方式。由政府(拆迁人)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开发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统建安置房。被拆迁人按当年建设成本价每人可购买建筑面积120㎡的安置房。

3.限价房安置方式。由政府(拆迁人)确定开发商,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发建设限价房,限价房价格由政府每年确定并公布。被拆迁人每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建筑面积20㎡的限价房安置。

(二)安置补助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其拆迁房屋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征购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后,再按人均建筑面积120㎡的安置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补助。

2.实行购买统建房或限价房安置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20㎡的安置房面积购房指标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购房补助。

实行购买统建房或限价房安置的,其原房屋拆迁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自拆自建标准给予补偿。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供地,统建房报建手续中的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含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检测费、安监费)均减半征收(人防、劳保费除外),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50%收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三)奖励补助

1.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腾地的,给予每平方米(拆除合法房屋正房面积)150元的奖励补助。

2.独生子女户享受政策,选择购买统建房或限价房安置的,其独生子女(凭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增加建筑面积40㎡的购房指标,并享受每平方米400元的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每平方米1200元标准增加建筑面积40㎡安置面积补助。

(四)其它

1.城市规划区内的个别区域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对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也可选择自拆自建安置。其安置地按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法执行,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及相关建房审批手续的办理由拆迁人负责。选择自拆自建安置的仍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自拆自建标准补偿。

2.非农业户口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属依法继承合法房产的(含非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前的合法建筑),其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征购标准补偿,不另给予安置政策,不享受购房面积和购房补助。按期拆迁腾地的,享受拆迁奖励补助。

3.非农业户口到农村租地或购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及其设施,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4.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确定安置方式的集中安置区仍按《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资政发〔2009〕13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征地但未拆迁和安置建房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5.原已确定作为征购补偿,但未拆迁,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仍按《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征购补偿标准执行。

6.本实施意见与《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资政发〔2009〕13号)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其它继续执行《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资政发〔2009〕13号)文件。对城市规划区外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和参照《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资政发〔2009〕13号)文件执行。

7.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按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执行。

8.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日期以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

四、本实施意见(试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试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资兴市拆迁补偿安置人口核定办法》

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资兴市拆迁补偿安置人口核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人口是指在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享受该组织权益的,因征地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农业人口(含转为城镇户口居民,不含空、挂户口)。人口核定应根据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宅基地审批有关规定,以宅基地用地审批或办证手续权益人为基础,确定拆迁需要安置的具体对象和人口。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常住农业人口;

2.享受责任田、土、山的分配使用权;

3.享受征地补偿款及其它集体财产的分配;

4.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特殊对象:

1.一户只有一女的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并伴靠父母生活的本人夫妇及其子女。

2.一户有多女的纯女户,允许一女入赘伴靠,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妇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外嫁女本人。

3.一户多子女的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外嫁女本人。

4.征地前已迁户定居伴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有合法收养文书或赡养协议并履行实际赡养义务的养子女或赡养人。

5.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两劳”人员回原籍等四种类型迁入的农业人口(含在校学生、义务兵役现役军人)。

6.离婚后再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①离婚时间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②经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③再婚方的配偶户口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④再婚方配偶户口迁入前必须经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它集体财产权益的协议。

7.回原籍再生产(享有村组分配的责任山、田、土)并有合法房产、未享受原单位房改房或集资房、棚户区改造等政策的下岗、买断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补偿,不予享受安置政策:

1.拆除一户多宅基地,剩余宅基地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2.已享受安置政策的。

3.有直系亲属可伴靠,迁户伴靠征地拆迁区域其他亲属的(含本组迁户)。

4.拆除五保户原住房的。

5.拆除继承、赠与等房产,权益人为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本组另有合法房产(宅基地)的。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的确定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定的程序办理。需安置人口的购房补助和奖励补助

的审核、审批、发放以核定的安置人口为基础,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安置补助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定一并计算、拨付;选择购买统建房、限价房的,其安置补助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一并计算,并以安置房购买卡的形式发放,其安置补助资金由市征地拆迁事务办公室按被拆迁人选择的房源拨付到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时凭卡与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腾地奖励补助由拆迁单位对照腾地要求验收后开具验收单,被拆迁人凭验收单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财政所领取。

第六条 加强人口及户籍管理,严格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的初审、核定,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公安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