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特殊业务处理-上市必看 下载本文

第一部分:关于主板和创业板的首发审核

一、股份代持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1、发行人最近三年持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发生变化,但发行人以股东间存在股份代持协议为由而主张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考虑到发行人可以倒签有关文件,目前发行部一律不予支持该主张。

2、存在股份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并且在申报材料前解除代持协议消除股权纠纷风险。

3、表决权代理或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问题的解决比照上述代持关系的处理原则。 二、国企职工持股的规范与公司法的某些要求相冲突

1、在“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和“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文等两个规范国企职工持股的文件出台后,国企职工基于该等文件的要求规范有关持股,可能会违背《公司法》的如下两个规定:1)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监高持股转让每年有25%的限额。

2、证监会认为,为规范国企职工持股而进行的转让,即使违反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当地工商同意做变更登记,CSRC就没有意见;而且他们鼓励一次性转让完,若一次转不完,就要相关人员出承诺并且上级国资部门确认。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非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能够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依法给出合理说明。

3、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给出的行政处罚均属于证监会关注的“重大违法违规”。通常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若被罚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则也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3、违法违规行为的结束时点,通常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若违法行为呈现持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发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有关决定作出之前,依然推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四、环保核查重点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环保问题的核查,不应仅仅满足于拿到有关部门的项目环保批文和公司环保核查报告,更应做详细的调查。考察如下重点问题:①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②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③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行;④发行人环保投入是否足够;⑤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排污相匹配。

五、社保与公积金的缴纳

1、原则上社保应该规范缴纳。若社保缴纳不规范,则中介机构应详细核查。若该不规范不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主要是从重大违法违规和业绩两个角度考察),则CSRC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还是会放行的。

2、CSRC对公积金的审核较社保更为宽松,毕竟公积金在很多地方和很多行业还未严格执行起来。CSRC的底线性要求是,若上市前没有缴纳,上市后规范缴纳即可。至于大股东和发行人是否应出相关承诺,本次培训未听到有人提及。

六、上市前突击入股问题

1、在以往的主板审核中,相关规则对申报前的突击入股有较多限制。比如规定前一年增资扩股的要锁36个月。证监会对突击入股的审核态度也比较严格。比如在实践中推行前一年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也应锁36个月的审核标准。

2、创业板出于鼓励和培育本土PE的目的,在相关规则中放宽了有关限制。比如申报前增资扩股的,锁定期由36个月缩减为上市后满12个月后即可减持(但自上市之日24个月内减持量不得超过50%),同时追溯期由前一年缩减为前半年。对于申报前6个月内发生的股权转让如何锁定,目前没有规定。

3、就前一阶段披露的创业板公司来看,很多都在申报前发生了股权转让。不仅很多PE得以突击入股,还有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个人突击参股了众多企业。最为知名的,当属宝德股份的大学生股东闪电入股事件了。

4、在本次培训中,创业板监管办公室审核一处的毕晓颖处长表示,中介机构应严格核查突击入股的股东情况,尤其要关注突击进来的股东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保荐机构和保代等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同时,CSRC今后也会要求企业补充披露突击进来的股东详细情况(如是自然人,需披露最近五年履历)。毕晓颖谈到,类似宝德的事情影响是比较坏的。今后,CSRC将在实践中推行突击入股一律锁36个月的规定。

【在这几年和证监会同志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个人感觉,CSRC还是很注重媒体的声音,媒体的很多批评往往会给CSRC造成潜在的压力。尽管CSRC很少正式回应媒体,但它往往会在对监管对象的教育和监管中不自觉地与媒体互动。比如,本次由创业板公司引发的突击入股问题,CSRC就在内部交流性质的保代培训中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就突击入股问题本身,我个人感觉,光靠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不可能解决这样的问题。上市的巨大利益是摆在那里的,而国人规避监管的意识和技能又是如此之出类拔萃。你今天刚定好规则,明天我就会想出对策。不用多想,创业板已披露的这些公司中,肯定存在很多PE式腐败。但中介机构你再核查,也不一定能查出来。就算你怀疑,你也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

七、业务合并的认定及报表编制

类型1:典型的业务合并。AB两公司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业务相同,A为拟上市主体。上市前,B公司将自身与A公司拟上市业务相同的资产全部卖给A公司。

常军胜认为,此时尽管AB两公司之间并无股权层面的购买关系,但从实质判断的角度来看,由于A公司拿下了B公司一块完整的业务链,是典型的业务合并。两者仍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此时应比照适用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有关审核规则,即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A公司在编制申报报表时,要将B公司也纳入进来。若B公司还有其他业务,可模拟将其他业务剥离。常军胜特别强调,B公司相关业务应该体现在A公司的申报报表中,而不是备考报表中。

类型2:非典型的业务合并。CD两公司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为业务上下游关系,C为拟上市主体,专司生产制造;D公司为专职的销售公司。上市前,D公司全体业务人员跳槽至C公司,并将全部客户资源和渠道资源转移至C公司。

常军胜认为,C公司拿下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业务链条,而仅仅只是一个业务环节,所以严格来说,并不构成业务合并。但从严格把关的角度出发,常军胜还是认为此类情形应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此时A公司的申报报表可以不包括B公司,但应将B公司纳入备考报表。

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的业绩连续计算

1、通常认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只要不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仍沿用公司原有账册,即可将有限公司阶段的业绩纳入三年连续计算期。

2、在2008年第一期的保代培训,陈永民提出一种观点:有限公司阶段的业绩纳入三年连续计算期还应建立在有限公司也是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如果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股东与公司的财产边际无法区分,未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生产经营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此时即便是采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即便公司没有评估调账,也不能连续计算三年业绩。

3、在本次2009年第五期的保代培训中,常军胜也提出一个类似的观点:整体变更时可以考虑连续计算三年业绩的逻辑根基在于,同一业务在同一管理团队下稳定运行三年,整体变更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而不是业务和团队的变化。公司若在有限公司阶段进行了业务剥离,则业务稳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因而此时即便是采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即便公司没有评估调账,也不能连续计算三年业绩。

4、常军胜的课件中提到了一个案例。2006年9月,某拟上市药企以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不一致为由,将两家控股子公司转让给大股东,并于2007年将该两家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实际的剥离原因是:两子公司每年亏损7000万元。常认为,被剥离公司与拟上市企业业务相同,剥离纯粹出于包装业绩之需,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因而即便公司整体变更了,也不能连续计算三年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