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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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保障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建立公司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劳动关系直辖市会议,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会议正式成员共五人,企业行政、工会各一人,职工代表三人,由工主席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1、研究公司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交流情况,统一认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交流有关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情况,研究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相应对策;

3、指导、协调和督促公司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协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妥善解决的方法;

4、相互通报近期劳动关系有情况,掌握动态,共同研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存在问题,重在解决突出事件和疑难案件;

5、组织检查、交流、培训、总结等活动,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工作。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

2、兼顾国家、公司、职工三方利益; 3、相互信任、支持、合作; 4、民主、求同、协商一致。

第五条 协调会议每年三次,分别安排在四月、八月、十一月,三方代表应准时出席,由召集人主持会议,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经一方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协调会议。临时协商会议一般情况可由三方担任代表的有关人员出席。

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出席。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由提议方代表主持。拟协商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由召集人和另两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经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和事项,可由三方联席会议通知,也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协商会议未达一致,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 协调会议设秘书组,由三方各派一名成员组成,负责协调会议达成文件或纪要的草拟。

第十条 本制度经成****有限公司首届集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2009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