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 下载本文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

后方可参加工作。) 许可证:

5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办法》第十二《法》第八十需先“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条 七条、《办法》令改正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四十条 和警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 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 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 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 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 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2年。)

6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办法》第十三《法》第八十需先“责(《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条第二款 七条、《办法》令改正

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第四十条 和警告

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1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办法》第十六《法》第八十需先“责

(《办法》十六条第(二)项: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条第(二)项 七条、《办法》令改正

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第四十条 和警告

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 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7.2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 《办法》第十六《法》第八十需先“责

(《办法》十六条第(三)项: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条第(三)项 七条、《办法》令改正

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第四十条 和警告

件)

7.3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 《办法》第十六《法》第八十需先“责

(《办法》十六条第(四)项: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条第(四)项 七条、《办法》令改正

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第四十条 和警告

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7.4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 《办法》第十六《法》第八十需先“责

(《办法》十六条第(八)项: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条第(八)项 七条、《办法》令改正

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第四十条 和警告

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 用前进行消毒;)

7.5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的 《办法》第十六《法》第八十需先“责

(《办法》十六条第(九)项: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条第(九)项 七条、《办法》令改正

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第四十条 和警告

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 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8 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法》第七十一《法》第八十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需先“责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条、《办法》第八条、《办法》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令改正

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二十二条第一第四十一条 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和警告

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款 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

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

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9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 《法》第二十七《法》第九十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需先“责

(《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条第(六)项、一条、《办法》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令改正

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办法》第十六第四十二条 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警告

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条第(十)项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

(冻)设备设施。)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0 违反《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 《办法》第九条《法》第九十 :食品生产经营者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第三款 二条第二款、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办法》第四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十三条 吊销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以上《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为《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