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下载本文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范仁福)

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查处力度,并对案件予以通报。根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的案件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公款大吃大喝类、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类、公款旅游类、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类、收送礼金礼品类、违反工作纪律类和其他类型。下面结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的典型案例,探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案件适用党纪条规。

一、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型

表现形式一:领导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县级直属机关科级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也作相关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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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典型案例:湖北省孝昌县建设局局长黄华林的办公室面积36平方米,超出规定面积。孝昌县纪委责令该局将超出面积腾退,并对局长黄华林进行诫勉谈话。

表现形式二:违规新建、扩建楼堂馆所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31条)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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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典型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违规审批办公楼问题。2013年4月,该局违反国务院关于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违规同意审批区质检所业务用房办公楼项目。街道办经科局局长劳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股负责人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公款大吃大喝类型

表现形式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0条)

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都明确规定,不准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典型案例:深圳市城管局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吃请。2014年1月6日晚,深圳市城管局8名局处级领导干部违规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某环卫企业负责人组织的聚餐吃请,聚餐花费2427元。深圳市城管局副局长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其他7名参加吃请人员被诫勉谈话。餐费由参与吃请的8人补交。

表现形式四:超过规定标准接待对象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陪餐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公款宴请对象的大吃大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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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造成公款消费增加,严重影响党政机关的形象。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廉洁自律类规定”一章中,未对“公款大吃大喝行为”作为专门的错误名进行规定,应按违反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定性。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违规问题。2013年7月29日,龙胜县一部门新任领导报到,县委书记唐某某与其他县领导商定安排工作聚餐。当晚,龙胜县在家的县四套班子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等36人在某酒店聚餐,共4桌,总计消费3626元。龙胜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唐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委副书、县长王某某,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潘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成龙胜县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参加公款聚餐人员承担餐费。

表现形式五: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属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应以挥霍浪费行为进行处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典型案例:福建省清流县余朋乡党委书记邹某、政府办主任赖某某、环保站站长温某某等人,2013年先后3次在KTV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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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支付娱乐消费共计2339元。清流县纪委决定对邹某予以党纪立案调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赖某某、温某某移送余朋乡政府予以政纪立案调查。

三、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类型

表现形式六:公车私用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29条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对公车私用行为,党纪处分条例未对其进行专门的错误名规定,应将公车私用行为定性为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

典型案例:绥江县移民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穆某某公车私用,绥江县委给予穆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穆某某县移民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由穆某某承担车辆使用费用1000元;分管移民开发局工作的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某,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够到位,疏于对部属监管,受到市纪委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表现形式七:违规购或超标准配备公用车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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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严禁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对违规的应以挥霍浪费行为追究责任。同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公车使用标准也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纪条规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原党委书记李某某在担任岑城镇党委书记期间,未经审批,同意以镇属企业某电站的名义购买、注册上牌一台价格为26.33万元的上海大众途观1.8T越野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用车。李某受党内警告处分;所购车辆已被收缴并按规定处理。 四、公款旅游类型

表现形式八:组织公款国内旅游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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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严禁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2013年10月19日至23日,湖北省黄梅县军休所副所长桂少敏(主持军休所全面工作)组织本单位部分干部和退休人员共14人以考察的名义赴西安、延安等地公款旅游,共支出52550元。黄梅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桂少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表现形式九: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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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构成挥霍浪费错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中党员在国外、境外期间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

典型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庞某等人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2年8月,时任市广电局副局长庞某(现任石景山区委组织部长)带团赴希腊、西班牙培训十天,违规增加出访城市,除进行2个半天的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用于观光旅游。调查期间,庞某退出公款旅游费用26149元,其他人员退还公款旅游费用108675元。市纪委分别给予庞某和具体承人员邓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类型

表现形式九: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除了包括婚丧礼仪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大操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领导干部的形象。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党纪条规严厉禁止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有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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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典型案例:鹤岗市兴安区长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徐月红借乔迁之机敛财问题。2013年1月15日,徐月红借乔迁之机在某酒店订酒席20桌,收受礼金22200元,其中包括收受30名低保户的礼金4500元。经兴安区纪委报区委批准,给予徐月红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收受低保户的礼金全部返还,其他违纪款收缴财政。

六、收送礼金礼品类型

表现形式十:外事活动接受礼品,不登记交公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

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33号)第七条规定:“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应按贪污行为处理。

典型案例:李某某,党员,某市外事办公室副主任。一次,李某某受单位指派负责接待一澳大利亚访华团。期间,访华团中的一位华侨为感谢李某某,向李某某赠送了一尊表现澳大利亚风情的镀金雕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李某某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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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带回自己家中存放,未登记交公。

表现形式十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应登记上交而不登记上交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这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这里强调一下,如果领导干部接受亲属礼品馈赠,不存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则该领导干部接受礼品的行为不存在违纪,根据规定,该领导干部接受的礼品可登记上交,也可不登记上交。如果领导干部接受亲属的礼品馈赠,并为亲属谋利,则属于受贿,必须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接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第3条规定,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属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必须登记上交。

典型案例: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借其女儿婚礼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等问题,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2013年5月23日,秀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其公安局局长职务。6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目前,市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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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十三: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不登记上交的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第83条)

所谓“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规定》的规定,对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无法推辞或者在不知情等情况下收受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不按期上交的,按贪污论处。

典型案例: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某等人会议期间收送礼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处分。

七、违反工作纪律类型

所谓工作纪律:就是一个单位为了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制度。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表现形式十四: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74条)。

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购物、睡觉、娱乐、或者在工作日中午喝酒都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妨害机关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影响政府机关和干部的形象,造成机关的效能低下,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懈怠懒散,消极应付工作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妨害党政机关单位工作管理秩序,在《党纪处分条例》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章节中没有专门的错误名,应归为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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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县房产局廉租办工作人员张伟工作时间玩网络游戏问题。2013年6月7日上午,张伟工作时间用单位电脑玩大型网络游戏,并阻拦暗访人员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该县房产局给予张伟行政警告处分,并停止其工作6个月。

表现形式十五:工作时间赌博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62条)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参与赌博也提出禁止性规定。

典型案例:开封市金明区检察院原主任科员谢秀珍上班时间赌博问题。2013年9月30日下午工作时间,谢秀珍驾驶金明区检察院公务用车到开封市开元名都金池名郡小区,与尉氏县私营业主李某、开封市通达公司宋某、中国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员工孙某,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开封市纪委给予谢秀珍党内严重警告、撤销主任科员职务处分。

表现形式十六: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

工作不作为主要表现:(1)未履行职责,即在工作中拒绝履行职守或放弃职守;(2)擅离职守,即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职守要求,在执行职务的时间里,擅自脱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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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岗位;(3)未尽职责,即履行职责有误、不得力,在职务活动中敷衍塞责,草率从事,严重不负责任,因而造成损失。慢作为主要表现,执行上级的政策和为群众办事缺乏雷厉风行、马上就办的气魄,作风拖沓、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乱作为主要表现:(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无论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都会给党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给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工作失职、渎职。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的,或者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对机关工作工作人员有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应予效能问责。对机关有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从意见大的;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

典型案例: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不作为问题。2013年10月16日,媒体曝光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及宏达社区居委会相关责任人不正确履职,不主动收集小区居民信息,导致孕妇4个月内跑社区近20趟仍未办下准生证,“办证难、难办证”的问题。惠济区纪委给予长兴路街道办事处主管社区工作的党工委委员郑永青、主管计生工作的副主任周峰、计生办主任朱亚萍、宏达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阴志华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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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王东亮、办事处主任陈增林进行诫勉谈话。

八、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表现形式十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

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以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行为追究责任。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典型案例:徐州贾汪区塔山中学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期间,塔山中学违规向教职工发放过节福利,折合人民币3万元,造成不良影响。贾汪区塔山镇纪委给予该校校长杨杰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该校总务处主任王明允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追缴所发福利。

九、其他类型

其他类型主要指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类型。

表现形式十八:非法占有行为、贪污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第83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公共财物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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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属于贪污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行为。两者区别主要是否具有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公共财物的职权。如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行为;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行为,都属于非法占有行为。如下面的案例中,县工商局局长粟某的行为就属于贪污行为。

典型案例:黑龙江省林口县工商局局长栗玢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问题。2012年至2013年,栗玢先后4次在单位报销去沈阳探亲的费用,共计4338元。牡丹江市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给予栗玢行政记过处分,并责令退回所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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