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 下载本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

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发文字号】汇发[1999]028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01.26 【实施日期】1999.01.26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1999]28号 1999年1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已经整整三年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得到了全面的实施,社会各界的申报意识也有所增强。但是,从目前收集汇总到的统计信息来看,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申报信息质量问题,如申报信息传送不 1 / 6

及时、申报信息填写不准确、申报信息范围不完整等。从各有关金融机构贯彻实施制度

办法的情况来看,多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得比较彻底,也比较认真,也有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拉客户或怕得罪客户,不敢或不愿严格要求申报者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这样势必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质量,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保证各金融机构切实贯彻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必须加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的力度,进行定期的、制度化的、日常的现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核查工作:

一、及时性方面:严格要求各申报单位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填报、传输申报信息;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行为,也应及时地进行相应的处理,加大执法的力度。

二、准确性方面:严格要求各申报单位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准确填报申报信息,对于填写不规范、不准确的申报单(申报表),应退回要求重新申报填写;准确把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纠正不符合规定的作法。

三、完整性方面:一定要注意漏报、瞒报、不报和逾期未申报的现象,切实做到凡是属于国际收支交易的都必须进行申报,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的完整,尤其是要高度重视间接申报中《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填制和报送工作。对于经常发生漏报、瞒报、不报和逾期未申报的单位,实行重点核查,必要时进行处罚。

为了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2 / 6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程》和《规定》)。根据《国际收支申报办法》规定的保密性原则,本《规程》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的国际收支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外汇管理检查部门不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在核查中只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在进行处罚时,一定要做到证据确凿,切实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将该《规程》和《规定》下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规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并制发“处罚决定书”和“复审决定书”。

第三条 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工作,纠正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应以事 3 / 6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给予核查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已发布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未经发布的,不得作为核查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 核查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 实施核查处罚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局负责。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查处理在北京发生的中央单位(包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总行、在京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和在京的全国性非金融机构等)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核查处理其所在地发生的金融机构(包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分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和非金融机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

第七条 外汇局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行为核查处理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同上级外汇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各级外汇局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的,上级外汇局可直接核查处理,但应事先通知该管辖局,并在处理时充分听取该管辖局的意见,也可在调查清楚后移交该管辖局处理。 4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