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3)查找各施工单位相互交叉作业中危及安全施工的危险点、危险源,协调解决并落实交叉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4)布置检查基建安全委员会安排布置的指令性和指导性的安全工作。 (5)总结各施工企业的阶段性工作,好的进行表彰,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 7.1.2 组织管理

(1)安全网络例会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每周召开一次,安监室基建安全主管负责主持,各施工单位安监负责人参加,实行例会签到,缺席登记制度。

(2)例会设立专用安全例会记录本。 7.2安全检查

7.2.1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各级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台帐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检查各个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检查工地各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3)检查各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检查违章违纪现象,检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检查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4)检查发生事故单位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7.2.2 组织管理

(1)安全检查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这些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分别进行。

(2)各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施工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一般性质的应当即责令整改,对于重大问题,应填写整改通知书,分送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处理,对涉及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安监室备案。

(4)整改通知书应由存在问题单位的领导负责接受和组织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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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安监室。

(5)安监室及各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及管理台帐。

8 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8.1 进出施工生产现场的任何车辆,必须接受执勤人员的严格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2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持有安监室和保卫部门联合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和工地行车牌照,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须办理临时通行证或进行登记手续,离开施工区域须交回临时通行证。

8.3 工程车辆须保持良好的运输状况,对于破旧车辆,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车辆,安监室有权收回有关证件,限期整改,否则取消在施工生产现场的运输资格。

8.4 车辆驾驶人员进入施工生产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出驾驶室要戴好安全帽,现场禁止吸烟,着装符合安全要求等。

8.5 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占道,都应严格遵守施工生产现场道路的交通规定。否则将实行经济处罚,吊销临时通行证。

8.6 由施工现场向外运送物品时,应办理出门证。出门时,由大门执勤人员核实物品后方可通过,出门证交执勤人员。

8.8 履带式起重、运送车辆,严禁在砼路面上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行走,否则将严肃处理。 8.9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实行“谁用车谁管理”的原则。

8.10 安监室和保卫部门,随时对施工工地的交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施工生产现场的道路堵塞,车辆违章等现象,以确保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与车辆交通安全。 8.11 施工现场施工车辆行驶速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作业人员必须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9 施工用电管理

9.1 施工单位用电必须向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办理书面申请。

9.2 各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明文规定该机构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一、二种电气工作票签发人及电工班组成人员,并报安监室。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供电单位不予供电。

9.3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与电力系统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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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9.4 各用电单位自选安装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华能汕头项目工程部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安装。未验收私自安装投入运行者,按违反《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并停止供电。

9.5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及材料。

9.6 任何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并按《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9.7 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及有证电工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指导,接受业主组织的有关安全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工作。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

9.8 各用电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及电气负责人,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安全供电,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

9.9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9.9.1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9.9.2 严格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9.9.3 凡在供电范围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及在各自管理的电压等级在380V以上(含380V等级)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无论设备是否带电,必须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证手续,做好安全措施,经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

9.9.4 严禁无票和搭票工作,严禁超时停送电,杜绝习惯性违章。

9.9.5 凡需在变电站设备及6kV线路上工作,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一天到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办理停电申请,办理工作票手续后,方可工作。

9.9.6 电气设备停止运行(包括事故停电和拉闸)后,在未拉开有关刀闸或断开开关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电气设备,更不得擅自进行工作,以防突然来电。 9.9.7 有自备电源的用电单位,必须在自备发电机电源与系统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互为关联闭锁的投、切转换装置,并将自备电源的设备规范于系统的联接方式,结线图等送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严防自备电源向高压线路反送电。

9.10 各用电单位必须按国家法规要求,同时也要满足华能广东分公司安全监察室的统一要求,自行设置安全标语、警告及各种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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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各用电单位应保持电气设备的完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10 施工合同安全管理

10.1 施工单位必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规定的安全资质的要求,经安监室和监理单位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严禁录用。 10.2 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同安监室签订安全协议书。 10.3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严禁分包或转包工程。 11 补充规定

11.1 各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单位的情况与特点,可根据本标准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11.2 本标准在执行中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

11.3 本标准与以前建设单位所下发的有关标准管理条款相抵触时,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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