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控有效性、操作风险检查要点(极好用) 下载本文

附件1

检查参照要点

目录

一、公司治理 ................................................................................................................................... 2 二、内部控制建设 ........................................................................................................................... 7 三、风险管理 ................................................................................................................................. 10 四、并表和境外机构管理 ............................................................................................................. 15 五、数据质量 ................................................................................................................................. 17 六、信贷业务 ................................................................................................................................. 18 七、表外业务 ................................................................................................................................. 22 八、同业和理财业务 ..................................................................................................................... 24 九、代理销售业务 ......................................................................................................................... 29 十、市场交易业务 ......................................................................................................................... 30 十一、运营管理及柜面业务 ......................................................................................................... 32 十二、服务价格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 33 十三、整改问责落实情况 ............................................................................................................. 34 十四、检查依据 ............................................................................................................................. 35

1

一、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整体情况

一是对银行公司治理架构进行全面了解与评估,检查银行是否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整体框架。

二是银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是否完善、清晰。是否清晰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层的职责边界,是否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高管层、董事长与行长、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责权划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是否有效制衡,工作机制是否顺畅和配合。

三是审阅银行章程,评估章程是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包含《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确提出的应在章程中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运行情况。股东大会是否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等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职责范围是否明确;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股东大会会议制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董事会

2

一是董事会履职情况。检查评估银行董事会是否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等行使职权,职责范围是否明确;董事会人数及构成是否满足监管要求;是否及时向银监会报送董事任职文件;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的情况;银行董事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每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是否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臵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二是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检查了解银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情况,专门委员会职责边界是否清晰;各专门委员会是否制定了完备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各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各专门委员会是否定期与高管层及部门负责人交流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事会

一是监事会履职情况。检查银行监事会基本构成,职工代表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和比例是否合理;监事会是否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等行使职权,职责范围是否明确;监事会是否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对银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

3

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二是检查银行监事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监事会是否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监事会是否建立董事会和高管层及其成员履职监督记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五)高管层

一是检查高管层组成情况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情况,是否存在职位多配情况,是否存在无任职资格人员履职情况(包括总行和分支机构高管)。

二是检查高管层履职情况。检查高管层是否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等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高管层是否实行对董事会负责制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是否建立高管层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董事、监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检查要加强与授信、同业、投行、理财等业务检查的衔接与合作,重点检查:

1.是否违反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4

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银行、信托、证券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发生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2.是否违反或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是否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七)激励约束机制

1.绩效考核机制。对于银行相关绩效考核标准、程序等文件、检查评估银行是否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管层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建立公正透明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程序以及相应的薪酬机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否科学,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绩效考核指标是否包括了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权重是否合理。绩效考核是否落实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要求,是否侧重于服务实体经济,绩效评估是否向国家战略倾斜,是否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激励政策,促进国家战略实施。

2.薪酬机制。薪酬考核方案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等规定。董事薪酬方案是否由董事会提出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监事的薪酬方案是否由监事会提出并报请

5

股东大会审定。高管层的薪酬方案是否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制定,高管层是否参与自身薪酬的确定。检查评估银行薪酬机制是否合理,是否充分体现各类风险与成本相抵扣、长期与短期激励相协调,人才培养和风险控制相适应;银行董事会是否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管理层是否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银行薪酬支付期限是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限保持一致,是否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主要高管延期支付的薪酬比例是否合理。

(八)信息披露

1.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是否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是否存在虚假报告、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3.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等各种情形,是否于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

4.信息披露方式是否便利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及时获取所披露的信息。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是否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6.监事会是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是否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6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是否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内部控制建设 (一)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组织架构。是否按照全覆盖、制衡性、审慎性、相匹配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2.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否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创新及时调整更新,并定期进行评估。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是否能够坚持内控优先,制度先行。

3.授权管理。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并实施动态调整。

4.是否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信息系统的功能是否与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相匹配。

5.是否建立合规文化,确立合规意识,并将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合规理念有机结合。

6.全体员工是否树立合规意识,特别是高管人员、关键

7

岗位人员的合规意识是否到位。

7.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三道防线”尤其是法律合规、内部审计等部门在合规管理、整治“三违反”方面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8.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9.是否制定了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

10.是否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11.对员工的合规培训是否到位等。

12.是否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二)制度建设

1.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重要制度是否缺失。

2.是否建立制度评价和完善机制,及时根据监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修订内部政策制度。

3.创新业务是否做到制度先行,未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

4.创新业务的规章、制度、流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否覆盖业务的全过程及风险点。

8

(三)内审有效性

1.是否建立了独立垂直的内审体系,设立了独立的内审部门。内审工作是否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

2.是否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并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总审计师是否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

3.内审人员是否配备充足,并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4.是否制定内审章程并由董事会批准及报监管部门备案。

5.内审事项覆盖面是否全面,内审部门是否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的各类管理及业务活动,是否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

6.内审部门是否有权向董事会、高管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7.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是否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8.是否将有限的、特定的内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是否建立外包制度,董事会是否对外包承担最终责任。

9.是否针对内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内审人员的薪酬水平是否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10.是否建立内审责任制,明确内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及问责程序。

9

三、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管理

重点检查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力(可结合业务抽查)。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程序的制定与实施。包括:是否建立能够及时识别、监测、计量、报告、控制和降低/缓释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审慎政策和程序,如信贷政策、各类表内外授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授信管理、信用评级、合作方或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集团客户授信管理、资产风险分类、贷款损失准备、有问题资产管理、风险预警、抵押品管理、投资管理等。是否管理信用风险(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客户、行业、区域)集中度,是否通过审慎限额来限制银行承担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是否对同一或关联客户在集团各附属机构形成的信用风险敞口进行统一管理。

2.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与资本计提。包括:是否覆盖全部客户(公司客户、个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等),是否覆盖表内外各项业务(如票据、信贷、保理、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业务;同业投资等投资类业务等),是否将银行集团范围内具有授信性质和融资功能的各类信用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3.信用风险的缓释与控制。包括:押品估值、风险分析应用和押品处臵等押品管理情况;已发生的信用违约、骗贷等有问题资产,是否采取措施如降低客户评级、减少授信限

10

额、计提资本与拨备等,予以有效处理;“两加强、两遏制”及相关监管检查的整改情况。

(二)市场风险管理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治理架构。包括:董事会和高管层是否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是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职责履行如何等。

2.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是否与总体发展战略、管理能力和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遵循监管要求。开展新产品和新业务之前是否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是否清晰规范,是否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控方法。是否针对不同类型的市场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的市场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等。

3.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与监控。包括:是否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类别和性质。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计量、风险加总情况如何。市场风险计量的假设前提、参数是否合理并定期评估,数据来源是否准确。交易账户头寸的市值重估是否符合监管要求。采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价值的情况,模型是否得到检验和调整、改进,是否将计量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情景设定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业务性质、市场环

11

境;是否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定期审查、测试、不断更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如审批程序、操作规程是否健全,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限额体系是否完善,超限额是否得到有效监控和及时处理。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管理是否存在不足。

4.市场风险报告。包括:报告的内容、种类、范围、程序、频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市场风险有关重大事项。向银监会报送的相关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按照规定披露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

重点检查是否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建立与完善情况。包括:相关部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是否清晰,报告路线是否明确,考核及问责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在内部定价及考核激励等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是否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等。

2.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是否充分考虑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是否涵盖表内外业务及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是否明确了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水

12

平。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是否评估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完善相关政策程序。

3.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包括: (1)流动性风险相关监管统计指标数据的准确性(抽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是否涵盖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的影响。

(2)对于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是否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予以监测。是否实施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如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并建立相关授权审批与监控制度。

(3)是否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性如何。

(4)是否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是否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是否按规定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及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实施压力测试,是否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

(5)是否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并按规定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进行测试评估。

(6)是否设立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等。

(四)操作风险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

13

风险;案件防控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可结合业务抽查)。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的制定和执行。包括: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是否健全,是否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是否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关键风险指标进行操作风险监测,是否健全损失事件报告和数据收集流程,是否开展操作风险与内控评估、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评估;操作风险资本计提管理政策制度是否存在不足等。

2.“三大工具”应用及资本计提。包括:操作风险事件、损失数据收集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操作风险“三大工具”(LDC、KRI和RCSA)在日常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效果、存在的问题。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等。

3.业务连续性、外包。包括:是否制定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是否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执行是否有效等。

4.相关内控措施。包括:与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操作风险“十三条”是否合规执行,关键业务环节和重要岗位操作风险防控情况。

5.案件风险防控。包括:是否建立有效地案件防控机制,对案件线索或风险苗头能否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处臵和整改问责是否到位。

6.员工行为管理。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过桥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经商办企业等。员工是否违规查询、泄露、倒卖客户信息。是否利用职务上

14

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包括内外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或员工盗取银行内部及客户资金等。

7.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是否定期开展自我排查,加大内部检查力度,着重检查基层经营网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的严肃性,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

四、并表和境外机构管理 (一)并表管理机制

1.是否建立覆盖全部附属机构的银行集团公司治理架构;银行集团组织架构是否清晰,各治理主体是否充分履行并表管理法定职责。

2.是否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是否将所有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集团并表管理的业务范围;是否逐级开展并表管理。

3.是否制定较为完备的银行集团并表管理政策制度流程,涵盖了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并表管理要素。

4.是否建立满足并表管理需要的信息科技系统;是否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建立符合业务协同发展要求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是否建立覆盖银行集团的独立内部审计体系;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全面风险管理

1.是否在银行集团内建立与银行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

15

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2.商业银行是否制定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并定期进行评价和必要的调整。是否建立集团层面的统一风险视图。

3.是否就各类风险定期开展银行集团层面的压力测试,并根据结果制定相应风险应急预案。

4.是否将各类信用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全口径分层次的风险分类、资本占用和风险拨备制度;商业银行在银行集团内的流动性风险、业务连续性、跨境跨业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5.是否建立并细化集中度风险的防控机制;是否制定银行集团层面各个维度的风险限额、风险警戒线、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是否在银行集团并表基础上识别同一客户和关联客户。

6.是否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管理范围,制定并实施资本管理规划和年度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

7.是否建立并持续完善内部防火墙体系和风险隔离措施,定期对各附属机构的经营业绩和资本回报进行评估,建立集团内部资金支持限额和调整程序。

(三)内部交易管理

1.是否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银行集团内部交易管理。

16

2.是否建立内部交易的政策、权限与程序;是否对银行集团重大内部交易进行界定并建立审查程序。

3.银行集团内部交易是否按照商业原则进行;是否对银行集团内部交易真实性、合理性、交易目的和交易路线进行识别和判断。

(四)境外机构管理

1.境外机构设立是否有明确的战略定位,与外部环境和自身管理能力是否相适应。

2.总行对境外机构的管理体系和职责分配是否明确;总行职能部门(如风险、业务、合规部门)对境外机构的管控是否到位,报告路径是否清晰;是否有足够的管理手段确保境外机构的风险被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总行对境外机构在系统、人员等资源配臵的支持是否充分,内审对境外机构的频率和覆盖面是否充足。

五、数据质量 (一)数据质量情况

1.是否存在报表数据的迟报和漏报等及时性、完整性问题。

2.是否存在报表数据的错报、虚报和瞒报等准确性问题。

3.是否存在重大数据差错等问题。 (二)数据质量管理情况

1.监管报表的组织管理和内部流程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17

职能分工和问责机制不明确。

2.是否缺乏统一、明确、全面和可操作的监管报表实施细则、业务制度、数据来源和统计方法。

3.是否信息系统支持监管报表需求功能较弱,或缺乏明确可行的改进和提高措施。

4.是否存在未及时提供银监会规定要求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情况。

六、信贷业务

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信贷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是否与监管规定一致;“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重要监管规定是否在机构内部制度中得到体现;内控体系在各层面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合规文化、意识和理念是否到位;是否建立适当的问责制度;贷前调查是否充分,贷时审批是否严格,有无超授权、超授信、逆程序审批等问题,贷款资金支付、贷后管理是否严格,对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采取处臵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关系人贷款

1.是否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是否违规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二)信贷管理

18

1.是否建立完整、系统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2.是否落实“受托支付”和“实贷实付”的有关要求。 3.信贷资金是否违规流入股市、期市。

4.是否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其他行业投向“两高一剩”行业领域。

5.贷款三查是否严重不尽职,导致客户利用虚假合同、虚假证件、虚假报表、虚假凭证、虚假银行进账单、虚假流水、虚假税票、虚假他项权证、虚假审计报告等虚假材料套取、骗取银行贷款资金。

6.是否违规与贷款中介合作办理授信业务;违规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合作办理业务;外包人员违规参与办理授信业务;违规外包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

7.是否建立与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押品管理体制,是否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规范的押品风险管理流程,是否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可行的押品目录与台账,押品管理是否做到账实相符。

8.是否在抵质押贷款业务发起时对押品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权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

9.是否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跟踪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特别是重复抵押或再次抵押

19

情况。

10.是否违规办理抵质押担保,未尽职审查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抵质押物,未尽职审查发现借款人对抵质押物办理重复抵质押、私自解押,未尽职审查发现担保人担保能力造假或超担保能力提供担保。

11.是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

12.是否违规办理借壳贷款、假冒名贷款、借名贷款。 13.是否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或用于股权投资等行为。

14.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

15.是否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授权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相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是否与监管规定一致;合规文化、意识和理念是否到位;是否建立适当的问责制度。是否未严格执行办理信用卡“三亲见”要求,导致假冒名、借名办理信用卡。信用卡授信额度核定是否审慎,是否为提供虚假财力证明或无相应还款能力的持卡人提供高额授信并形成不良。是否违规配合信用卡客户通过集中在某一特约商户刷卡、消费分期等套现。是否未对持卡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导致大量套现引发风险。违规办理信用卡透支用于购房等投资性领域或生产经营领域;违规批量办卡归集资金流入股市、房市等。

20

(三)信贷资产质量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信贷资产质量及真实性管理制度和办法。是否严格执行了贷款五级分类有关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分类依据和资料是否充分;分类范围是否全面;分类认定权限是否符合内部规定;分类工作是否连续;各级分支机构执行分类标准是否一致;是否严格执行了内部分类认定程序;是否定期对本系统内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进行有效的内部检查;授信档案、分类档案管理是否完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和贷款损失情况;是否建立了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相配套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恶意调整分类结果,隐瞒贷款真实风险状况的现象;是否存在简化分类程序和分类标准,分类不认真的现象;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及违规行为。逾期90天以上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是否准确划分为不良贷款;抽查关注类贷款中是否存在部分应划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是否符合银监会规定。

(四)不良贷款处置

是否违规处臵、核销不良贷款,是否通过同业投资、理财投资、相互代持、存放同业兜底、隐性担保(承诺)函、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直接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是否通过向企业新发放贷款,用于购买不良贷款,变相掩盖风险。是否有严格的核销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核和核销贷款损失。对已核销贷款是否按账销案存进行管理并继续进行追讨,收回资金入账

21

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

七、表外业务

(一)票据承兑及相关业务

1.是否建立完整、系统的票据承兑业务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2.是否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3.是否利用承兑汇票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包括违规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虚增存款;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保证金来源是否来自信贷资金。

(二)委托贷款业务

1.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否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贷款借款对象、委托贷款总金额、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收取标准、方法及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

2.是否假委托真贷款、真投资业务,是否造成资金垫付;是否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3.是否重点关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来源和委托贷款资金实际用途。

4.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

(三)信用证业务

1.银行是否制定了信用证业务的规章、制度、流程等,

22

已制定的规章、制度、流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否覆盖业务的全过程及风险点。

2.是否建立了风险管理机制,能否恰当地评估和计量业务风险。

3.信用证业务是否纳入统一授信,是否存在为无真实贸易背景、单证不全、手续不符、没有充分抵押的企业开立信用证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开新证还旧证或为逃避监管或业务权限规定而故意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

5.是否存在违反保证金制度开立信用证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信用证帮助企业套利行为。

6.是否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企业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

7.是否给予企业进出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

(四)保函业务

1.是否完善了保函业务的规章制度,有关责任是否落实,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与总行制度相一致,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是否存在超授信审批权限办理保函业务;是否在授信条件下开具保函,是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开具的保函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保函业务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反担保是否真实、足额、合法和有效;是否向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出具或无指定对象出具保函;保函业务保证金是否专户管

23

理,是否存在被挪用的情况;银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完备;保函业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五)国内保理业务

1.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国内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有关责任是否落实。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与总行制度相一致,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国内保理业务是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是否存在超权限、未经审批或违反程度办理,业务办理流程是否规范。

3.保理资金是否被用于国家限制的领域。 (六)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表外业务

1.银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政策与流程等管控是否到位。

2.IT系统是否能够支持相关业务的交易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是否能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

3.衍生产品会计核算是否正确;相关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相关风险。

八、同业和理财业务

(一)治理体系、制度流程与授权

1.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有效落实专营部门制,授权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能否提供有效支撑。

2.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归口管理是否落实到位。

3.是否建立健全同业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是否违规开展与监管评级、风险管控能力不相匹配的同业业务;是否存在

24

办理无授权、超授权或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同业业务的情况;是否做到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4.是否严格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资质管理并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是否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是否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是否与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理财投资合作;是否按规定核实交易对手身份信息,对交易对手的准入资质、业务范围、授信管理、风控能力等关键环节做到应核尽核;是否存在与非法“中介”、“资金掮客”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

5.是否违规授权分支机构开展票据同业业务;分支机构是否违规对外签署合同;是否离行、离柜办理业务;是否未严格落实承兑保证金管理要求;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票据背书;是否违规进行资金划付;是否违规保管实物票据;是否未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库制度及定期查账、查库制度;是否存在“清单交易”、一票多卖、违规贴现、抽屉协议甚至账外经营等违规经营问题。

6.同业投资业务是否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是否存在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的情况;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是否存在授权分支机构对外签署合同,专营部门未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并全权承担风险责任的情况。

(二)账户管理情况

25

1.是否落实同业账户开立的报备要求。总行是否认真梳理本系统内全部同业账户信息(包括其他机构在本机构开立的同业账户和本机构在其他机构开立的同业账户)。

2.是否核实同业账户开立的真实意愿。对其他机构在本机构开立的同业账户,是否向存款机构的一级法人核实。存款机构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是否向对应省联社进行核实;存款机构为村镇银行的,是否向其主发起行进行核实。

3.是否确保同业账户开立的手续完备。各开户行在同业账户排查过程中是否注意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U盾办理过程是否落实本人办、面对面、不间隔、交本人的要求,发放U盾时是否落实双人目视交接制度,是否存在非客户本人获取U盾或者U盾被调包的情况。是否违规将公章、印鉴、同业账户等出租、出借。

(三)业务开展情况

1.同业投资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是否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对底层基础资产的投前调查是否尽职,投后管理是否到位,资金是否违规投向房地产以及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如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僵尸企业”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

2.同业投资和理财投资业务是否接受和提供第三方担保及“兜底”承诺,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

3.是否严格执行风险隔离制度,是否通过发放自营贷款

26

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同业投资和理财投资业务;是否违规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理财资金是否违规用于本行自营业务。

4.是否违规开展债券、票据、资管计划代持业务。 5.是否违规发行和销售“三无”理财产品(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是否强制搭售理财产品;是否未经内部审批授权私售理财产品等。

6.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

7.是否通过卖出回购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 8.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的情况。

9.是否存在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调节信贷指标。

10.是否开展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

11.是否使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12.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

13.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是否存在滚动发售、混合运作、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等情况;

14.是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

27

信贷规模控制、从而达到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目的;

15.是否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要求,通过非标准化债权同业投资业务和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授信融资。

16.是否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通过保管或控制客户身份证件、账户、密码、密钥等私自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是否存在虚构理财产品,非法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是否挪用理财资金甚至理财业务账外经营。

17.是否存在通过投行业务投向国家限制性产业或行业领域;是否存在通过投行和资管业务人为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的情况;配资资金参与新股申购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会计核算与资本、拨备计提

1.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计量风险并足额计提资本,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证券、基金、信托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

2.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

3.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4.是否存在月末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

28

央行、月后立即转回,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足率的情况;

5.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债券投资调整利润,债券投资未准确估值或提足拨备的情况。

九、代理销售业务 (一)业务内部管理情况

1.开展代销业务,是否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是否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2.银行是否代销监管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总行是否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3.是否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4.绩效考核标准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5.内部审计、内控管理、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是否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代销业务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

6.是否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代销业

29

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销售管理情况

1.是否按照监管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是否具有明显标识。是否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是否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2.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是否根据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相关文档保存年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是否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合作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十、市场交易业务

重点对银行市场交易业务职责分离与人员管理,业务处理流程,信息系统等进行检查,评估相关内控机制的有效性。

(一)前台人员管理

交易前台、后台是否严格分离;交易团队的构成是否与业务发展相适应,是否制定明确的资格认定标准和培训计

30

划,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格;是否制定科学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惩处机制,避免过度追求利益行为并对越权或违规交易进行问责;是否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等。

(二)交易对手管理

是否建立了交易对手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和政策流程;是否配备了交易对手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团队;是否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是否建立交易对手授信和监测体系;是否针对不同产品、不同交易对手制定限额和授信额度并进行监测;是否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是否明确了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和报告程序、可采用的风险缓释措施及执行情况。

(三)业务处理流程

是否就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和止损额对资金交易员进行授权;交易录入、修改和删除的操作是否符合内部规程并被报告和定期抽查;对未能成交的交易等例外情况是否加以识别、报告和批准;对下班时间和交易室以外的特殊交易是否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对非法或超限交易的监测是否及时有效等。

(四)信息科技系统

是否建立了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是否满足业务及风险管理需求;是否建立了灾难恢复计划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31

十一、运营管理及柜面业务 (一)重要业务和交易管理

1.大额资金汇划。大额资金出账、走账联系查证制度是否完善;大额汇划前是否与汇款单位核实,核实是否留有记录;是否建立了大额资金汇划分级审批制度并实现了计算机控制。

2.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是否执行分级授权与双签;是否有效控制大额可疑资金交易。

3.办理重要业务是否实行授权、复核或双签制度;支付凭证要素是否完整和真实,汇划凭证是否双人验印或验密;通过监控录像查验授权复核是否做到验单、验印、验屏、验证客户身份。

4.对频繁发生大额资金进出的账户是否重点检查其业务合规性。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重点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销毁、登记等环节管理是否到位;从上级行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是否填制记账凭证及时入账,入库单数额与入库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是否一致,是否按要求设立表外科目进行核算;是否对机构和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限额管理;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及时作相关交易处理;营业终了,柜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入箱上锁入库保管,是否对实物按规定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是否指定专人管理库存凭证;是否存在预先盖好印章备用问题,是否存在携带空白凭证外出

32

办理业务问题;凭证的作废与销毁是否符合规定,凭证作废时是否按要求加盖“作废”戳记并剪角后作凭证的附件,对大批量作废凭证是否按规定审批后集中销毁,是否存在擅自批量作废空白凭证问题;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是否建立了登记簿手工控制销号;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的检查频率和范围对库房和柜员尾箱进行检查,账实是否相符,检查记录是否齐全。

(三)业务印章保管、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特别关注抽查的基层网点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章等保管和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和岗位分离、相互牵制制度;专用印章、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实地查看是否有停用、作废印章,查看停用、作废印章登记簿,看其是否按程序上缴、清理和销毁。

(四)抹账、冲账、挂账等特殊业务管理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对未达账项、错账冲正、积数调整的授权管理和复核制度,加强环节控制;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有会计主管的签字,账务记载是否序时。

十二、服务价格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是否建立健全“服务价格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是否与监管规定一致;各项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在机构内部制度中予以体现;内控制度在各层面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建立适当的问责制度;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是

33

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客户人为调整为小微企业,虚假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是否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变相提高小企业融资成本;是否存在收费项目质价不符,以开票行自身须承担的无条件承兑义务向出票人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是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是否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是否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对于中央、国务院及监管部门关于三农金融服务的要求,是否从制度、信贷政策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事业部各项机制,是否有效落实服务三农的各项政策和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扩大或缩小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

十三、整改问责落实情况

重点评估整改问责机制建立情况,对近两年由监管检查发现并指出的各类问题,是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点如下:

1.是否建立整改问责机制。

2.对2015年以来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切实有效落实整改。

3.对暴露的违规问题,能否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

34

改进经营管理流程,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要求。

4.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处分和问责机制,问责是否准确区分不同人员责任,问责是否到位。

5.是否存在问下不问上、以罚款代替纪律处分等。 十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7.《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 9.《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10.《贷款五级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1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4.《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15.《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

35

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

17.《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1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

19.《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20.《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

21.《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22.《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2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

2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7号)

2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36

28.《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29.《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2011年1月13日)

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

3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

3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第3号)

3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令2013年第3号)

3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等级办法》(银监发?2010?111号)

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

37.《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办发?2005?54号) 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

3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

4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

37

知》(银监发?2016?12号)

41.《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2号)

4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

4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

44.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