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载本文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或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的;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从事牟利活动; (五)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接收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或者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的; (二)将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本人及亲属接收下属单位或关联业务单位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的; (四)用企业资产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婚丧喜庆、患病事宜敛财的; (五)违反规定建房、购房,或在其中侵犯企业和职工集体利益的。

第七十六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利用职权提拔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者接受资助的; (四)为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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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的; (六)按规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七十七条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的;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的;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的;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七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一)违反规定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添臵高档办公用品的;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臵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七十九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将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无偿处臵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抵押、担保、委托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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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个人名义用企业资产、资金、技术、专利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的;

第八十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贪污公共财物的; (二)侵占企业财物的; (三)私分企业财物的; (四)盗窃企业财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的; (三)接受下属单位和关联业务单位现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的。

(四)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索取或者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 第八十二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归个人使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挪用公款或企业资金不退还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个人借用公款或本企业资金逾期不还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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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八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本单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和分管领导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七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募集、签名活动,组织参加制作、散布反政府的宣传品,或者以提供财物等方式支持反对政府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其他参加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八条 组织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策划、组织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对骨干分子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九条 组织、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其他参加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十条 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非法组织的,对组织者、策划者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其他参加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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