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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文本

第五十条 用地适应性评价

I类用地为适宜建设用地,指地质灾害影响小,地质条件良好,承载力高,自然坡度不大于10%,自然地面标高在50年一遇洪水位等值线以上,一般不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就可修建的用地。

II类用地为基本适宜用地,指地质条件基本良好,平均承载力较高,地面自然坡度不大于20%,(2)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3)保护和控制建筑屋顶形式。

(4)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的保护方式应为修缮、维修: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自然地面标高在20年一遇洪水位等值线以上,需经一定的工程准备措施方可使用的用地。

III类用地为不适宜建设用地,指地质灾害影响大,地面自然坡度20%以上,或者处于河道行洪断面内的用地。主要包括河流附近滩涂、受洪水影响严重的用地。

第七节 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第五十一条 保护原则

(1)正确处理好城镇、村庄建设、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关系, (2)完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体制,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永续利用。

(3)强化整体保护,全面保护传统风貌与其周围的环境,从对单 体、分散的文物古迹保护转向对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

(4)注重新老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注 重新区与古城的协调发展,保护古城外部空间环境和生态环境,形成 良好的城市形态,使古城不被新区发展包围。

(5)促进合理利用发展,保护和利用结合,既充分展示其固有价 值,又达到更好保护的目的,保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可持 续发展。

(6)传承历史与弘扬先进相结合,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地域文化在既定生态环境中积累的文化条件和民间知识,使之在原有传统的基础 上融合外来科技与文化,将优秀的历史文化发展为区域优性文化,成 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第五十二条 保护要求 (1)历史建筑不得拆除。

(5)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严格控制该范围内建筑性质、高度、体量、形式和色彩,避免对保护范围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该范围内的容积率、绿地率,确保保护范围外围空间环境质量。控制 该区道路尺度和街巷肌理,保证与保护区内道路有良好对接。

第五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 1、保护内容

介休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街顺城街。 2、保护措施

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实施对名城、名镇、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聚落遗产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遗产保护与原住户利益关系,强调风貌保护、利用与社 区文化传承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 1、保护内容

洪山镇洪山村、龙凤镇张壁村、张兰镇北贾村。 2、保护措施

保护村域范围内各类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加强古街巷、牌楼、照壁等历史要素的保护; 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内传统街巷的尺度、格局与空间关系,保护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的传统

风貌格局;

保护各历史文化名村的古村落形态、边界形态以及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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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要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要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1、保护内容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土庙、五岳庙、东岳庙、回銮寺、城隍庙、琉璃牌坊、祆神楼、洪山古窑遗址、张壁古堡(含空王佛行祠)、云峰寺石佛殿、洪山源神庙、中阳楼、三皇庙、天齐庙、慈胜寺;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源神庙、绵山云峰寺(含《大唐汾州抱腹寺碑》)、郭泰墓、临黄塔; 晋中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关帝庙、文庙、南垣山战国古墓群、小靳屯岳庙、曹玠墓、居义古墓群、宋家庄东岳庙、兑九峪战斗遗址、下马宽清凉寺、西关古墓群、东董屯龙天庙、寂照寺;

以及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多处。 2、保护措施

(1)在满足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功能调整; (2)历史建筑禁止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委 员会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实施;

(4)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广德传统文化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第八节 市域空间管制

第五十六条 市域空间管制

市域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进行空间管制。严格保护水源地及汾河、龙凤河,和绵山风景区的自然环境质量,保护其它河流、植被、大气等环境。逐渐控制农业污染与生产、生活

“三废”排放,加强农村田园绿化。

1、禁建区 (1)生态保护区

主要包括汾河湿地公园、围绕汾河、龙凤河、樊王河、马河、木连河、磁窑河形成的生态防护绿地、城区与工业园之间防护绿地、重大基础设施防护绿带等。

本区域以生态自然保护、水源涵养、山林养护为主导,核心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多样性,开展与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建设活动;禁止开发建设,只允许为保护进行的配套设施建设,防止对景观、自然资源的破坏。

绵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风景区总体规划进行管制。

汾河湿地公园,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城市总体规划, 并参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制。

(2)基本农田保护区

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进行建房、建厂、建窑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区域内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其原有用地形态,不得减少面积;严禁建设除农业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其他建(构)筑物;涉及到重大基础设施必须使用本区域用地类型的变更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不准进入保护区;沿岸农业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水域内不得从事网箱养鱼,不得进行可能污染水域的水上旅游活动,限制餐饮业排污,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介休市水源保护区有龙头、兴地和洪山源神池 ,龙头保护半径为200米,兴地保护半径为276

米。

2、限建区

主要包括生态农业区、生态涵养区、风景区及一般山林及未利用土地。

(1)生态农业区

主要包括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一般农田、园地以及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中汾河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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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m、高速公路西侧1km的范围。

本区域严格按照土地部门要求保护一般农田。近邻农田可作为城市战略控制用地,征用农田必须依法和按计划进行,实行“占一补一”政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此区域严格控制重污染企业建设,充分保护和利用区内河流、农田等自然环境,创建具有特色的生态农业区。

(2)生态涵养区:

主要包括汾河北面的生态涵养区以及汾河、龙凤河、樊王河的部分沿河区域。

本区以水源涵养为主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严格控制建设活动。森林覆盖率大于7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0%以上。森林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生态环境质量持续良好。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区内水质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3)风景区主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 主要包括:绵山景区和天峻山景区。

主要措施:坚持保护 与开发相结合、以保护为主的方针,在保护好景区自然与人文遗产的同时,大力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和游想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在风景名胜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4)一般山林及未利用土地

应坚持按照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

(5)人文资源限制建设区

包括依法划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以及大型古文化遗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人文资源保护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之外的用地。区内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保护法规和规定执行。当各类保护区范围重叠或保护要求冲突时,保护区交叉范围按照“从高、从严、从新、从广”的原则进行管制。

(6)重大基础设施限制建设区

包括铁路、公路综合交通廊道、110 kV及以上的电力廊道、区域性引水工程的控制廊道、油

气管道及其控制廊道、河流廊道等。引导交通线路和设施规划与市政设施廊道共享,实现空间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尤其是统筹平川地区的基础设施廊道建设。

交通廊道:主要包括区域铁路、高速公路通道及连接线,省道、县道、重要旅游景区道路的交通通道。管制规则为:

轨道交通通道。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 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不少于 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 他地区不少于15米。

公路交通通道。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交通线路规划设计方 案共同划定区域性交通通道“红线”,红线内用地不得进行其他永久 性开发,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按公路的技术等级,公路两侧修建 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 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一级公路、30米、二级公路25米,三级公路20米。禁止在高 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 的项目: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进行露 天开采。

高压走廊廊道:是指高压电力架空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 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000kV(660/800直流)高压走廊单侧廊道 最小宽度为 150m,500kV 高压走廊单侧廊道最小宽度为 100m,220kV 高压线单侧廊道最小宽度为 50m,110kV 高压线单侧廊道最小宽度为 30m。

输油输气管线廊道:保障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管道及其附 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对其他建设活动进行空间限制的控制区域,主要包 括太原-平遥长输管线、榆济线长输管线、平遥-霍州长输管线、汾灵 线长输管线等,不包括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化工企业厂区 内部管网。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进行廊道划分 与管制。

河流廊道: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对其他建设活 动进行空间限制的控制区域,主要包括汾河干流、支流等廊道。依据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 行规定(2011)》要求进行管制。

输水干线廊道.主要包括东山引水、中部引黄南干线等区域性输水干线,为保障引水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的维护工作所需 要的空间,参考《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万家寨引水工程 保护条例》设置保护廊道,进行廊道管制。

——受自然环境条件制约的限制建设区:根据自然条件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划定对影响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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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保障农产 品供给安全的地区为限制建设区。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支持建设重点生态安全屏障和提供农产品的主产区。

水源涵养区:主要包括关帝山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太岳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区以外区域。管制规则为:开展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还草、还水工程、生态农业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生态工程建设,适度发展畜牧业:治理荒山荒坡,增加林草覆盖率:只允许符合景观保护、观光休闲和文化展示、太阳能、风能开发用途的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禁止高能耗、污染重的企业:积极推动生态移民,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

3、适建区 (1)城镇发展区

包括介休市城区、义安镇、义棠镇、洪山镇、绵山镇、龙凤镇、三佳镇、张兰镇、连福镇等城镇的部分区域。

本区域需要紧凑型、用地节约型发展,通过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密集建设和保护环境、生态。建立产业准入制度。

(2)工业发展区

包括义安循环经济园区、装备制造园区、青云通用航空产业制造基地及其它乡镇工业点及采矿区。

本区准入产业必须符合国家、山西省、晋中市产业导向政策,禁止准入能耗水耗高、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重点准入的项目应是产业群提升和新产业群形成的项目。禁止发展高耗水、高污染的印染、漂染、染织类产业项目、禁止高污染化工产品项目。新建规模以上工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要达到70%以上。

(3)商贸区

包括张兰镇和连福镇的一部分商贸区。

本区域需要紧凑型、用地节约型发展。商贸区靠近张兰城区,和循环化工园区隔铁路相望,需要保障保护环境和生态的措施。

(4)物流仓储区

包括在城区南侧的物流仓储区。

物流仓储产业在介休市产业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并且在山西省物流仓储业所占份额最大。介休市所在区位提供的交通优势有利于物流仓储业的发展,同时也要做到环境和生态的保护。

第九节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五十七条 市域交通规划目标

放大介休区位优势,对外构建开放辐射结构网络,达到周边联通、区域贯通、乡村畅通、干支相连的高标准、高品质、现代化的大交通体系。加强孝汾介城镇组群内部联系,通往孝义、汾阳、灵石等道路提升为一级道路。市域范围内通往各乡镇的道路提升为二级路。加强高铁站与周边城市、旅游区的联系。

第五十八条 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1)构建均衡完善的市域综合交通体系

注重铁路与公路的均衡发展,在提升公路系统标准、强化公路连接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介休高铁站场站及周边建设和完善,为介休市城市经济、旅游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2)协调市域与城区的交通衔接

在城市空间发展方向指导下,将城区内外交通系统有效地衔接起来,避免过境交通对城区的影响,并使内外交通形成便利快捷的联系和衔接,提高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效率。

(3)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大力加强各类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建设新的市级长途客运站、乡村客运站等,加强高铁站与市区的连接,提升城市交通设施的服务水平,优化交通环境。

第五十九条 公路

(1)高速公路

依托原有的大运高速公路,在介休城区南部新建高速公路,与大运高速相接,进而通往孝义、汾阳。新建高速最北端与汾平高速相接,使高速公路形成环绕结构,形成由大运高速—新建高速—和汾高速环绕而成的孝汾介都市圈环路,并在城西设置出入口。

(2)公路

规划在城区南部新建一条公路作为新的城区南外环,结合现有东外环、西外环及国道形成环路;在城区东部新建一条连接高铁与省道的公路,加强城区与高铁的联系;完善和提高通往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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