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 图文 下载本文

运输,按本定额“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四节构件运输1km以内的相应项目计算。

7.本章定额内未包括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钢桩尖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按“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预埋铁件项目执行。

8.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如设计要求加注填充材料时,填充部分另按本章钢管桩填芯相应项目执行。

七、灌注桩:

1.钻孔、冲孔、旋挖成孔等灌注桩设计要求进入岩石层时执行入岩子目,入岩指钻入中风化的坚硬岩。

2.旋挖成孔、冲孔桩机带冲抓锤成孔灌注桩项目按湿作业成孔考虑,如采用干作业成孔工艺时,则扣除定额项目中的黏土、水和机械中的泥浆泵。 3.定额各种灌注桩的材料用量中,均已包括了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见下表。充盈系数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可以调整。

灌注桩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率表

项 目 名 称 冲孔桩机成孔灌注混凝土桩 旋挖、冲击钻机成孔灌注混凝土桩 回旋、螺旋钻机钻孔灌注混凝土桩 沉管桩机成孔灌注混凝土桩 充 盈 系 数 1.30 1.25 1.20 1.15 损 耗 率(%) 1 1 1 1 4.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孔内照明、通风。人工挖孔桩,桩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深度超过16m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深度超过20m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计算。

5.人工清桩孔石渣子目,适用于岩石被松动后的挖除和清理。

6.桩孔空钻部分回填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相应定额,填土者按本定额“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松填土方项目计算,填碎石者本定额按“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碎石垫层项目乘以系数0.7计算。

7.旋挖桩、螺旋桩、人工挖孔桩等干作业成孔桩的土石方场内、场外运输,执行本定额“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相应的土石方装车、运输项目。 8.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泥浆池制作,实际发生时按本定额“第四章 砌筑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9.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泥浆场外运输,实际发生时执行本定额“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泥浆罐车运淤泥流砂相应项目。

10.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桩钢筋笼、铁件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按本定额“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 混凝土工程”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11.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沉管灌注桩的预制桩尖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按本定额“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小型构件项目执行。

12.灌注桩后压浆注浆管、声测管埋设,注浆管、声测管如遇材质、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余不变。

13.注浆管埋设定额按桩底注浆考虑,如设计采用侧向注浆,则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

(1)打、压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桩长(不包括桩尖),以长度计算。

(2)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钢桩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3)桩头灌芯按设计尺寸以灌注体积计算。 3.钢管桩:

(1)钢管桩按设计要求的桩体质量计算。

(2)钢管桩内切割、精割盖帽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计算。

(3)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填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填芯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4.打桩工程的送桩均按设计桩顶标高至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另加0.5m计算相应的送桩工程量。

5.预制混凝土桩、钢管桩电焊接桩,按设计要求接桩头的数量计算。 6.预制混凝土桩截桩按设计要求截桩的数量计算。截桩长度≤1m时,不扣减相应桩的打桩工程量;截桩长度>lm时,其超过部分按实扣减打桩工程量,但桩体的价格不扣除。

7.预制混凝土桩凿桩头按设计图示桩截面积乘以凿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凿桩头长度设计无规定时,桩头长度按桩体主筋40d(d为桩体主筋直径,主筋直径不同时取大者)计算;灌注混凝土桩凿桩头按设计超灌高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的按0.5m)乘以桩身设计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8.桩头钢筋整理,按所整理的桩的数量计算。 二、灌注桩:

1.钻孔桩、旋挖桩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入岩增加项目工程量按实际入岩深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2.冲孔桩基冲击(抓)锤冲孔工程量分别按进入土层、岩石层的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3.钻孔桩、旋挖桩、冲孔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另加加灌长度,以体积计算。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按0.5m计算。

4.沉管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不包括预制桩尖)的成孔长度乘以钢管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5.沉管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按钢管外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不包括预制桩尖)另加加灌长度,以体积计算。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按0.5m计算。

6.人工挖孔桩挖孔工程量分别按进入土层、岩石层的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护壁外围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7.人工挖孔桩护壁模板工程量,按现浇混凝土护壁与模板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

8.人工挖孔桩灌注混凝土护壁和桩芯工程量分别按设计图示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另加加灌长度,以体积计算。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按0.25m计算。

9.钻(冲)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设计要求扩底时,其扩底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体积计算,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10.泥浆运输按成孔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11.桩孔回填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桩加灌长度的顶面乘以桩孔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12.钻孔压浆桩工程量按设计桩长,以长度计算。

13.注浆管、声测管埋设工程量按成孔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另加0.5m,以长度计算。

14.桩底(侧)后压浆工程量按设计注入水泥用量,以质量计算。

第四章 砌筑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砖砌体、砌块砌体、轻质隔墙、石砌体和垫层,共五节。 二、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

1.定额中砖、砌块和石料按标准或常用规格编制,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应作调整换算,砌筑砂浆按干混预拌砌筑砂浆编制。定额所列砌筑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砌块专用砌筑粘结剂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调整换算。

2.定额中的墙体砌筑层高是按3.6m编制的,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3.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和墙身,按不同材质合并工程量套用相应项目。 (4)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