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人社发〔2013〕226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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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 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 病种分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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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帕金森氏病 3.硬皮病 4.地中海贫血 5.干燥综合征 6.重症肌无力
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肺结核 (四)第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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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性肿瘤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肾病综合征 8. 慢性肾脏病
第七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是指认定机构根据认定标准,确认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能否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行为。
第九条 参保人员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且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诊疗范围?(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规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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