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专用线建设管理办法 - 济铁总发〔2011〕103号 - 图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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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接轨方案和主要技术条件的项目,必须重新办理接轨申请。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

第二十一条 承担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铁路勘察设计资质,严格按照设计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择优选用铁路局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2.专用线建设的必要性;

3.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流向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4.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 5.专用线接轨方案;

6.运输组织和专用线作业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技术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7.接轨站及配套工程;

8.接轨站及相关运输通道能力、运输组织概况;

9.其它相关技术设备配置的主要原则及内容(包括信联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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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调度控制、装卸设施、冻车解冻设施等配置);

10.工程投资;

11.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专用线的运量应在可行性研究中进行分析,依据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书》在《专用线接轨技术协议》中明确。专用线建成后的实际运量按运输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由铁路局接受业主单位委托,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体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由业主单位组织提出修改可行性研究。

专用线的初步设计须经铁路局组织业主单位及有关单位、专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用线的施工图设计须经业主单位和铁路局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下阶段工作;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不含二类变更),确需变更时,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设计文件审查后两年内未开展下阶段工作的项目,再需实施时须由原审查单位复审。

第五章 施工与监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线建设施工须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和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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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办法》(济铁建发〔2005〕228号)等有关的规定办理。

专用线接轨站配套改造及临近营业线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10〕326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线业主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

专用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对新建铁路专用线项目涉及占用、租用铁路资产(土地、专业设备、建筑物、林木等)的,专用线业主单位应与铁路局就所涉及铁路资产的地点、性质、数量、价值及权属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业主单位须按照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暂行办法》(济铁建发〔2005〕227号)的规定,申办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需要占用铁路用地的项目,须按照《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及有关规定,办理使用铁路用地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专用线建设工程应由具有铁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进行全面监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管理的要求,适用本办法的铁路专用线工程由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济南监督站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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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专用线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应按照济南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济铁建发〔2005〕285号)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未经设计审查和未签订《接轨技术协议》的专用线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进行工程招标投标。

专用线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铁道工程济南交易中心进行,铁道工程济南交易中心是铁道部、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

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施工任务,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定组织施工,严禁转包。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国铁、合资铁路既有设备改扩建并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专用线工程内容,由铁路局组织工程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建设项目营业线施工安全及质量,便于与运输组织协调和设备交接,在专用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择优选用铁路局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开通运营

第三十四条 专用线建设工程全部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将完整的竣工文件,按规定份数在验收前七天交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同时分送各有关设备接管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铁路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专用线建设工程由业主单位(专用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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