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下载本文

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的主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引发了银行业体系的崩溃;商业银行与其证券部门在资金配置上侵害了储蓄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在证券促销活动中存在着不正当经营的行为。

GS法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一道业务分离的“防火墙”,规定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买卖有价证券这三种投资性业务以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投资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引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GS法有关金融分业经营的条款主要有:

第16条:国民银行不能进行企业证券承销业务及自营企业证券的买卖业务,但可以承销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事业机构债券等非企业性债券,可以按规定通过信托部为客户代理有价证券的经营业务;

第20条:任何联邦储备成员银行不得从事股票、债券的发起、发行、销售活动,也不得与从事证券发行、销售的证券公司或类似的机构发生联营关系;

第21条:禁止经营有价证券的机构办理存款业务;

第32条:除经过联邦储备理事会的特别认定,任何从事股票、债券和类似证券发起、发行、销售的人,不得担任成员银行的官员、董事或者雇员。[1]

GS法的颁布预示着美国分业经营时代的到来,此后分业经营成为美国金融业的主要潮流。但是,正是由于该法对美国银行业实行最严格的分业制,强调银行运营的安全性,从而使得银行业务过于单一,大大降低了银行自身的竞争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单一经营的商业银行饱受不良贷款之苦,靠传统的业务已经难以生存下去,大约有1000多家银行破产倒闭,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银行业务过于单一化。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出台的法案,显然已经不适合八九十年代金融业务综合化、全能化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在20世纪后期英国、日本分别进行了“大爆炸”(Big Bang)式的金融改革,突破了传统分业管理的框架,实行了混业管理的全能银行体制。相反美国的银行业由于受其法律制约,处境维艰,只能在欧洲、日本大型全能银行集团的攻势下节

[1]

贝政新、陆军荣主编:《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1-

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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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节败退。为了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欧洲、日本的大型全能银行集团展开竞争,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为花旗集团。然而,由于花旗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于一身,因而它的诞生意味着对美国传统金融分业管理法律制度的突破,将有可能使得禁止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由同一机构经营的法规最终废除,在20世纪末实现第三次“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213的投票结果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Of 1998)。这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1)增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提高其创新能力与经济效益;(2)维护储蓄机构的安全性与健康性;(3)对投资者提供必要与适当的保证,使金融机构能提供公正的金融服务;(4)对保险业务进行适度的金融管制;(5)减少并逐步取消禁止储蓄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并的法律障碍,为能达到经营规模的最大化提供合理的法人组织结构;(6)增强美国金融服务机构能够在其他国家中取得同等国民待遇的能力;(7)增强美国金融服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8)保证《1977年公众再投资法》有关储蓄机构条款的实施,增强储蓄机构满足广大居民(包括非储户)对资本和信用需求的能力。在美国《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HC)这一新的法律范畴。该法规定:允许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拥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其中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业务;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共同的董事长、管理层及雇员,也使得各种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成为可能。1998年9月23日,联储理事会以5﹕0的多数票通过了花旗集团的合并案。尽管根据美国大萧条时期的银行法,花旗集团应在两年内出售其保险承销、房地产开发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然而《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却保护了花旗集团的利益,没有使这一新生事物短命夭折。1998年10月8日,美国联储系统的有关银行、保险等监管机构正式批准了花旗集团的成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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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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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花旗集团的诞生敲响了美国分业经营制度的丧钟。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废除了GS法第20条(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互兼)。该法案的出台使美国断断续续、遮遮掩掩近70年的GS法终于“寿终正寝”,它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2]此后,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全能金融制度改革及金融服务业立法的现代化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2、英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英国在传统上是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伦敦在国际金融史上享有“世界银行”的美誉。虽然英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对金融业的经营业务进行明确的分工限制,但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英国其他金融机构与银行机构在金融业务方面的分工比较明确。英国当时的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清算银行、贴现银行、国民划拨银行、信托储蓄银行和商人银行等。其中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也就是投资银行,主要办理承兑商业票据、融通资金和代理客户发行证券等业务。它们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虽然在业务上有不少往来联系,但基本上都是各自按传统划分的范围开展金融业务,习惯上形成了专业化的业务制度,这是英国金融制度的一大特色。

在英国,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打破了为筹集长期资金需求而进行的银行融资之间的区分,使职能的分离逐渐消失,商业银行也开办商人银行业务。然而,随着资本国际化、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伦敦证券交易所愈来愈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呆板落后的交易方式和管理制度使“资本之都”逐渐丧失了昔日的辉煌,纽约和东京轮番向伦敦提出强烈挑战,不进行彻底改革,伦敦证券交易所就难以生存。

撒切尔政府为了顺应时代潮流,挽救日益衰退的英国金融业,在1986年10月27日出台了《金融服务法》,其主要内容有:①废除单一资格制度,将过去严格分开的证券经纪商与批发商合二为一;②取消最低佣金制度;③实现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④允许非交易所会员公司100%地收购会员公司的股份,组成新的证券交易商,并且敞开了封闭200多年的交易所大门,允许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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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海:《从银行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变迁考察——兼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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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金融机构和外国证券公司直接入市交易。[1]

1986年出台的《金融服务法》在英国本土掀起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浪潮,全面摧垮了英国本土及英联邦成员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业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为了增加利润渠道,英国各银行集团通过兼并等手段,大举进入证券、保险和基金等领域,以致形成了没有经营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英国的苏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以及汇丰、渣打等跨国银行集团的业务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各方面,已成为与德国银行类似的全能银行集团。[2]

目前,英国的银行集团主要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它们大多数是通过收购兼并发展起来的。以汇丰集团为例,汇丰集团起源于汇丰银行,该行于1864年在香港成立。早期的汇丰银行主要通过在世界各地设立分行扩展业务,直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才开始成立或收购附属公司。1959年,汇丰银行成功地收购了中东英格兰银行(The British Bank of the Middle East)及有利银行(The Mercantile Bank of India)。1965年,汇丰银行又成功地收购了香港第二大银行——恒生银行(Hang Seng Bank)61.5%股份。1980年,汇丰银行以3.14亿美元收购了美国海丰银行(Marine Midland Bank Inc.)51%的股份,并于1987年以50亿港元收购了该行的剩余股份。1983年,汇丰银行又收购了美国财政债券的主要交易商卡洛尔·麦肯蒂与麦金西公司(Carroll McEntee & McGin-ley)51%的股份。1986年,汇丰银行收购了伦敦主要的交易商——詹金宝公司(James Capel & Co.),同年还接管了不列颠哥伦比亚银行(Great Britain Bank of Columbia)大部分资产和负债。1987年汇丰银行收购了英国四大结算银行之一——米特兰银行(Midland Bank)14.9%的股份。1991年,汇丰银行通过重组成为英国注册的银行集团,即由一家在英国注册但非驻英的公司成为汇丰集团的母公司——汇丰控股有限公司(HSBC Holdings plc)。新控股公司持有汇丰银行30%的资产。1992年6月,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以40亿英镑(72亿美元)收购了米特兰银行50%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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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政新、陆军荣主编:《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0页。 [2]

蔡云、彭朗辉:《关于发展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探析》,《广西金融研究》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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