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理财业务 下载本文

XX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会计核算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非存款类综合理财服务时所涉及的各类理财计划,如我行的“财富宝”系列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同类理财产品。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以下主要定义: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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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不符合转移标准而不能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符合转移标准而可以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将我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与我行理财计划相关第三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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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会计科目设置

为单独专项核算我行因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建议在“吸收存款”项下单设“保本理财产品存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我行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同时在“代理业务负债”科目项下设置“委托投资存款”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设“非保本理财产品存款”、“委托客户的收益”等三级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我行发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本金及其尚未支付的相关损益。

为单独核算我行发行理财产品资金运用产生的资产,区别是否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运作。

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运作,对于不担险理财产品,在“代理业务资产”项下设置“委托投资——非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保本等担险理财产品,则通过“应收投资款项——保本理财产品委托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若理财资金由我行相关部门自行进行运作,则根据资金投向在相关对应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为保证理财资金的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管理,可以在此类资产科目下增加“保本理财资产”或“自营资产”等字段信息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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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核算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后续损益情况,在“应付利息”科目下增设“应付保本理财存款利息”,在“利息支出”科目下增设“保本理财存款利息支出”。

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下增设“代客理财手续费收入”。

另外在表外设置代客理财业务明细科目,如代客理财投资和代客理财存款。

第五条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由于我行对客户提供本金或收益保证,客户不会出现负收益,最低可收回本金,而亏损部分则由银行承担,属于我行的担险类理财产品,应该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因募集理财资金形成的负债,运用理财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后续持有期间相应的收入、支出。

第六条 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初始确认

1、理财资金负债:客户购买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形成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的现时义务,因此以负债形式(保本理财存款),确认客户的理财存款;

2、理财资金资产:银行吸收客户的理财存款,对外(国内同业、保险或其他国外的金融机构)购买相应的金融工具,由此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在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银行时,应该确认相关的投资,具体包括:

国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预期收益稳定且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债及各种票据,拆放同业/买入返售款项,信托贷款,贴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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