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及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下载本文

“主治医师资格”、要求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及时通知”、规定“无论投保几份,保险金额累计均不超过某限额”、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理赔请求设置各种要求,等等。这些做法为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新法实施后,很可能会根据上述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的难度。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述新保险法规定的无效条款认定原则,尽快梳理、完善公司现行产品条款,合理设定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及时研究和采取新的风险控制替代方案。如应对不当,本条款可能会和原保险法疑义解释原则一样给保险纠纷的处理带来巨大的障碍。

六、对理赔工作规则、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解决理赔难问题,新保险法对保险理赔做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若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针对这一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只有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时,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才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通过上述规定,限制了保险人利用通知不及时拒赔

的权利。

另外,保险人认为索赔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的上述条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规则、理赔时效、理赔程序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完善理赔制度、理赔流程。

七、完善保险合同疑义解释原则

原保险法规定的疑义解释原则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只要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不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张是否合理、符合逻辑和常识,均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这与《合同法》的规定不符,背离了民商法的公平原则,成为保险人在处理保险争议时的最大障碍之一。而新保险法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将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限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他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以及非格式条款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同时在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疑义解释原则适用范围的明确和解释方法的完善,扫除了保险人在争议处理时的一个重要障碍。但保险人还应当继续加强保险条款的审核、保险产品的管理,避免或尽量减少出现合同条款确有歧义而引发的纠纷的情形。

八、缩小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险费的适用范围 新保险法对于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人身保险”缩小为“人寿保险”。也就是说,“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在原保险法条件下,所有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险公司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在保险费收取环节方面,无法灵活地满足少部分客户赊欠或延付保险费的个性化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身保险业务的开展。新保险法实施后,将有助于弥补上述缺憾。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尽快促进相关业务创新、完善相关业务操作流程。

九、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及其法律后果

现实中,因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未通知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诉讼,多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新保险法实施后,这类诉讼的结果将截然相反。

新保险法首先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随之转让,即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平衡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

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在新保险法下,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转让后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判断的及时性受到一定制约。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保险欺诈。保险公司应当未雨绸缪,加强对这种情况下可能的保险欺诈案件进行研究和防范。

十、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保险金留置权

在原保险法的规定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尽,第三者(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是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通常认为,原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直接赔付保险金”。是否直接赔付是保险公司的权利,决定权在保险公司。而新保险法规定,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同时新保险法确立保险人的保险金“留置权”,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其目的是保证受害的第三者获的实际赔偿,防止被保险人私吞保险赔偿金,如,被保险人发生车祸致第三伤害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却没有将赔款支付第三人,自己挥霍殆尽。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赔偿第三人的情况下,即向支付其赔偿金,若其私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