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冲刺班讲义 下载本文

1)要求投标人具备装修装饰专业工程三级施工资质不妥;

理由:三级总承包施工资质可以承揽其项下的装饰装修工程,要求专业承包资质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09年6月6日至2009年6月10日” 不妥; 理由:“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最短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星期六属于法定休息日。

3)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8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只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即可。 4)图纸按3000 元/套销售不妥;

理由:对于招标所附设计文件,可以酌收押金,但不得销售。 5)投标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20日不妥;

理由:“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二十日”。 6)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是同一时间进行不妥;

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在《中国建设报》上删减招标公告内容不妥;

理由: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统一招标公告内容应一致。

2)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将投标人资格要求直接调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装修装饰专业工程一级施工资质,8项以上类似项目业绩不妥;

理由:招标文件是对招标公告的细化,不能在其中修改投标人资格要求;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标报价条款分析(补充案例)

[背景]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组织施工招标,合同类型为固定单价。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条款约定如下: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各种措施项目费、风险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每一子目最多允许有两个报价。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子目,招标人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该子目的最低报价作为结算依据。

(2)招标人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各项工程量进行复核,并对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除发生下面两种情形外,结算时工程量不再调整: A、实际工程量差异在10%以上的据实调整工程量;B、工程设计变更。

(3)附件中给出的设备材料暂估价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

(4)投标函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为:评标基准价=去掉一个最低、一个最高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中标价为评标基准价,低于评标价时为其投标报价。

[问题] 指出上述报价条款中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每一子目允许有两个报价不妥;

理由:只能有一个投标价格,每个子目允许两个报价将在事实上形成两个投标价格。 (2)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该子目的最低报价作为结算依据不妥;

理由: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不应以他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可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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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已经包含在该投标人其它报价之中。

(3)①投标人对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妥。理由:工程量准确性应由招标人负责。②实际工程量与其填报工程量差异在10%以上的可以调整不妥。理由:单价合同工程量应据实结算。

(4)招标文件提供的暂估价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不妥。理由:暂估价为非竞争因素,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暂估价。

(5)规定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中标价为评标基准价,低于评标价时为其投标报价不妥。理由:中标价必须为中标人投标价格。

合同条款设置分析(补充案例)

[背景] 某工程建设项目由A、B、C三个可独立施工的单位工程构成。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分别确定了三个单位工程的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三个单位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1、A工程是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开展的招标。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条款约定:

(1)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但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

(3)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人将分包的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B工程签约合同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1)工程开工后从第三个月开始,连续四个月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并提出对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计取利息的要求,起息日为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发包人以该四个月未支付工程款是因为抵扣预付款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人以发包人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的约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后期,工程遭遇当地百年来最大的台风,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直接导致总工期拖延了两个月。为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赶工责任。

3、C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工期按工期定额计算,为650天。但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双方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开工日期为1997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1999年7月20日,日历天数为581天。

[问题]

(1)A工程选择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指出合同条款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2)B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C工程合同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 (4)合同争议应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1)A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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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因为设计尚未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不适合采用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有:

1)第(2)条中“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的措词不妥;

理由: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保证相关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2)第(3)条中允许分包人再分包不妥; 理由:法规禁止分包人再分包。

(2)发包人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对欠款计付利息是合理的,但计息期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利率标准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可参照相关法律(包括司法解释)的规定。

百年一遇的台风可归于不可抗力,承包人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发包人不应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应当给予工期相应顺延。 (3)C工程合同工期为581天;

理由: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文件是要约,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以合同约定为准履行。

(4)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一般而言,合同可以约定如下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和解;

2)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调解; 3)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

1、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案例4.2)

[背景]

某国家粮库工程设计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的资格条件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建设规模三项以上的设计业绩; (4)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成功运行两年以上。

招标公告发出三日后,已经有3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感觉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的设计业绩三项以上”太高,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上面的注册资本金调整为600万元人民币,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由三项调整为两项,但怎样实施存在三种意见,其中:

A、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了三日,同时已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为了减少招标时间,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对上述两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这样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

B、不用告知投标人,仅需在评标过程中灵活掌握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实现,又不至于引起投标人对调整资格条件的各种猜疑,有利于投标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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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同时调整资格条件,并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更换新的招标文件,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这当中,意见A和B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而意见C则需要顺延开标时间。 [问题]

如果你是招标人,应采纳上述三种意见中哪一种?为什么?

[考查]

(1)招标公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地位; (2)调整招标公告条件的正确做法。 [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在招标公告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修改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的内容,如本案中的资格条件等。所以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同时通知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免费更换招标文件。

从实现招标人的采购目的来分析,意见A采用在招标文件中直接修改资格条件,除违反上述原则外,由于招标公告中没有更改资格条件,注册资本金在600~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和近三年仅完成过两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的潜在投标人不可能前来购买招标文件,参与项目竞争,投标人实际上仍是满足原公告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实现既定扩大投标人范围的初衷。

意见B中,除存在意见A的缺陷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招标人是否有权利在评标过程中要求评标委员会调整资格条件。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采用,所以招标人在评标时要求评标委员会调整资格条件的做法本身就违法。从评标委员会来说,也不能接受招标人修改资格条件的要求。这样,意见B也不能实现既定的扩大投标人范围的初衷。

所以,招标人须首先终止招标,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按照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确定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即按照意见C执行。 [参考答案]

选择C,因为意见A和B不正确。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修改其中的实质性条件的,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案例4.13)

[背景]

某施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中的资质条件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有两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中一个联合体由三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

成员A: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

成员B: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

成员C: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

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资格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对最终确定该联合体的资格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意见不一,有以下三种意见:

意见1: 该联合体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因为联合体成员中,分别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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