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三)熟悉本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并做好防范工作; (四)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五)完成本单位、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 (三)不在公共场合和寝室进行危及消防安全的活动;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服从消防监督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须签订消防责任书的单位外,还应包括下列单位:

(一)后勤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与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业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校内建筑工地、改建、扩建、施工场所,由建设方(投资方)与施工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其他校内合作经营、勤工俭学网点由管理单位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31日前与所管辖部门签订当年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各单位与学校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报各校区消防科 备案;各单位与所辖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与单位消防档案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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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责任书签订”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部门)应贯彻执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单位(部门)责任人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责任制; (三)单位(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四)单位(部门)应落实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频次; (五)单位(部门)应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灭火、疏散演练等各项活动;

(六)单位(部门)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的具体要求;

(七)单位(部门)对未履行职责和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部位)确定的原则是: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的单位(部位)。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具体岗位(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单位(部位)的特点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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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演练; (五)维护和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特殊危险部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七)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和隐患整改登记; (八)坚持每日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并建立检查、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重点单位资料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电热器具;

(三)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 (四)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要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不得使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

(五)各阅览室、陈列室以及图书的编目、检索、采编、加工、复制复印、照相等作业部门,要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六)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室、资料室,严禁未经审批在上述部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七)使用易燃易爆杀虫剂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八)保持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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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图书馆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对住宿的学生负有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行为奖惩职责。其职责是:

(一)督促学生落实公寓消防安全制度;

(二)协助后勤公寓管理单位查处消防违规、违章行为; (三)定期组织学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各寝室安全员进行应急疏散、逃生技能的学习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定期组织协调后勤公寓管理单位、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五)及时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明确分工的其他领导)负责住宿学生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寝室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学生宿舍防火责任制,签订寝室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落实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及时纠正、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及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向外国专家、留学生宣传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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