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按工程招标总额的5%向学校缴纳“校园综合治理安全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和承办方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组织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承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3日前向所在校区消防科提出申请,消防科对活动方案、活动场所、消防保障措施进行审核,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组织1000人以上的,承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5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三)活动前举办单位应请相关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存在消防隐患和不能及时整改的,不得举办活动;

(四)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擅自举办发生火灾事故的主办、承办单位承担全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安全用电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校用电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各单位安装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改造、购买使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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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电器审批;

(四)负责对学校电气线路的维修改造工程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四十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安全用电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其职责是:

(一)落实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和相关电气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校内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教育; (三)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用电的检查、维护、管理,制止和处理违法、违规用电行为;

(四)负责校内各单位(部门)临时用电的审批,并做好登记备案;

(五)定期组织电气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考核、培训。 第四十五条 校内电气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的安全运行; (二)严格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三)认真巡查、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及时制止非电气作业人员私自安装电气设备、改动或乱接电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用电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安装、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二)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应当与使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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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临时电气设备、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后及时拆除;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和保险装置,禁止电气设备、线路超负荷运行;

(五)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敷设、维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六)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七)禁止使用电炉和“小太阳”等类似明火的电热器具; (八)办公室、教室用电必须做到人走灯灭,严禁在教室和办公室使用电炉、微波炉等家用电器;

(九)爱护学校用电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变电气线路,故意损坏电器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用火管理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使用固定火源的单位(部位)要到所在校区消防科登记备案,注明火源的地点、使用性质、安全责任人;

(二)校园内临时使用明火的单位(部门),外来在校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3日前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使用明火的单位(部门),对施工的区域要进行防火分隔,清除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

(四)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校内及各楼舍内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明火为内容的各种活动;

(六)大风天室外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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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燃气使用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使用燃气的单位(部位)的设施必须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固定火源要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

(二)任何单位(部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备,按规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三)使用单位(部位)要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时严禁动用明火;

(四)学生、职工就餐大厅、餐厅售卖间内不得安装、连接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灶具;

(五)燃气灶具与管道连接的胶管最长不得超过2米; (六)餐厅、食堂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确需使用的必须设置有实体分隔墙的空间存放,并到所在校区消防科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 校内出租房屋(含勤工俭学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出租单位负责。租赁双方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自行配置灭火器材,认真做好安全防范;

(四)出租单位要定期检查租赁方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情况; (五)出租单位要将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报所在校区消防科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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