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及经济处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和学校相应行政处分的同时,学校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一)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五百元经济处罚;

(二)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五百元经济处罚;

(三)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六千元的经济处罚;给直接责任人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千元经济处罚;

(四)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至十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千元经济处罚;

(五)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火灾事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三千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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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及造成人员伤亡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经济处罚;直接责任人受到拘留或刑事处罚及学校行政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不再承担经济处罚。学校、职能部门、火灾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接受公安机构的刑事处罚和上级部门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校内商业网点、建筑施工单位、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外来人员,其消防处罚参照本细则第七十、七十一条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校学生有本细则“第七十条”行为,并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发生的,消防监督部门要将火灾事故结论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所在单位要根据《吉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相关学生管理规定,上报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当事学生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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