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 下载本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

发展若干财税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4]109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6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配套政策的实

施意见

(温政办〔2014〕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商回归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27号文件)精神,为强化财政引导和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温商回乡创业,促进温州实体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有关促进“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支持引进海内外温商重大投资项目。 1 / 3

对省、市重点产业项目,参照温委办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重大项目认定标准,对

新引进的工业类重点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经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符合申请“一事一议”项目资格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对引进的制造业总投资超20亿元和临港产业超50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并对投资方进行特别奖励。对引进超20亿元和50亿元且一年内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30%的重大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市委市政府在年度考绩中给予记功嘉奖,酌情加分,并确定为工业类优秀单位。

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对市区工业企业年度国、地税缴库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对在市区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经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一年内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由市财政对国际先进进口设备奖励15%,国产高档设备奖励10%,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温商参与现代农业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转型升级及海洋科技等方面项目,经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对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二)支持市外温商回乡投资办实业。

对市外、境外温商回归在市区设立企业,建筑业企业当年国、地税缴库税款达到500 2 / 3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制造业当年国、地税缴库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国、地税缴纳税款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以后两年缴纳国、地税款保持10%递增(如第二年缴纳税款增幅低10%的,则取消后两年扶持性奖励),经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后,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70%给予奖励,第3年按50%给予奖励。 对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温商总部企业,继续按照温政发〔2013〕89号文件予以支持。

(三)支持温商回归投资网络经济。

对在市区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经市商务局(网络经济局)牵头组织认定,给予五年扶持性奖励,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对网络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对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