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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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作者:侯忠超 张会军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04期

摘要:在我国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很多企业会遇到拆迁问题。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及利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土地、重建厂房、购置设备时如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不少会计人员存在误区。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对实务工作提供些许帮助。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递延收益;税务处理;汇总清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2 一、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 (一)目前存在的会计处理误区 1.未及时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时,未将对应的金额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也未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2.误将收到的补贴收入冲减搬迁后新增资产价值

一些企业将剩余的拆迁补贴款抵减新增资产原值,或者在新增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后,将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递延收益,并同时将递延税款余额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再对新增资产补提折旧,减少新增资产账面净值。以上两种处理方式会造成低估资产,使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 (二)会计处理依据

针对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4点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