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2470-19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系统要求规范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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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引燃温度组别(见表9、表10),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确定。在满足需要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5.4.4.1.3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易爆性物质形成的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5.4.4.1.4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还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霉菌等不同情况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5.4.4.1.5在危险场所不宜采用便携式电气设备。 5.4.4.2 爆炸性气体场所的电气设备

5.4.4.2.1Q1区应选择本安型、隔爆型、气密型或浇封型电气设备,Q2区应选择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等电气设备。

5.4.4.2.2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b.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外应采用填料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c.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5.4.4.3火炸药及其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5.4.4.3.1电气设备选型如表10所示。

表10电气设备选型 粉尘种类 危险场所 F1区 尘密型DT(IP64/IP65) 火炸药粉尘 氧化剂等粉尘 正压型 本安型 尘密型DT (IP64/IP65) F2区 尘密型DT (IP64/IP65) 防尘型DP (IP54/IP55) 火炸药及其粉尘场所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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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引燃温度组别 T11 T12 T13

5.4.4.3.2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隔墙机机械传动时,应符合第5.4.4.2.2条的要求。

5.4.5低压线路保护与接地 5.4.5.1短路保护

5.4.5.1.1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能切断安装处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 5.4.5.1.2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每回线路的电源侧、线路分支处和导线载流量减小处,并应装设在线路不接地的各相上。

5.4.5.1.3 对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式(1)进行校验:

S≥It……………………………………………(1) 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K无过负荷的设备 215 160 120 有过负荷的设备 195 145 110 I——短路电流有效值,A;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绝缘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

间,S;

K——计算系数,常用值见表12。

表12计算系数K常用值 线芯材料 铜芯 铝芯 文案大全

绝 缘 材 料 聚氯乙烯 115 76 丁基橡胶交联聚乙烯 131 87 乙丙橡胶 143 94 油浸纸 107 71 实用标准

注: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导体的S2K2值应大于电器制造厂提供的电器允许通过的I2t值;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5.4.5.1.4为使低压断路器可靠工作,应按式(2)校验其灵敏度:

IdminIzd ……………………………………………………(2) I

KLZ?式中:Klz——低压断路器的动作灵敏系数,可取1.3;

Idmin————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中的最小电流。在TN系统中为单相短

路电流A;

Izd——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A。

5.4.5.1.5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以及因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载流量减小的线路,如越级切断线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

a. 上一级的线路保护电器已能有效保护的线路,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荷保护电器短时耐受电流大于预期短路电流;

b. 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的线路;

c. 电流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的架空配有电线路,但连接道路照明灯具的每一分支线路宜加装溶断器。

5.4.5.2过负荷保护

5.4.5.2.1过负荷保护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5.4.5.2.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以下二式要求:

Ib≤In≤Iz ……………………………………………………(3) Id≤1.45Iz……………………………………………………(4)

式中:Ib—线路的计算负荷电流,A;

In—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低压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A; Iz—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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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d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保护电器为低压熔断器时,Id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按上列两个公式,当采用低压断路器时,In与Iz的比值不应大于1;当采用刀型触头式、螺栓连接式、圆筒型帽式及螺旋式熔断器作过负荷保护时,In与Iz的比值如表13所示:

表13In与Iz的允许比值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A ≤25 >25

5.4.5.2.3当采用同一保护电器作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的过负荷保护时,该线路允许的持续载流量为多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b.线路全长内无分支引出线;

c.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荷电流基本相符。

5.4.5.2.4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等),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

5.4.5.2.5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尖峰负荷电流(如用电设备起动时),保护电器不应切断线路供电。

5.4.5.2.6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a.符合5.4.5.1.5条规定的线路,如电源侧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该段线路,且越级切断线路不致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断;

b.不可能增加负荷而导致过负荷的线路;

c.由于电源容量的限制,不可能发生过负荷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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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Iz最大值 0.8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