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下载本文

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4.7.6 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4.8 施工准备

4.8.1 施工组织

4.8.1.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后勤组等。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4.8.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4.8.2 施工通告

4.8.2.1 A级、B级、C级、D级爆破(不含露天矿山爆破C、D级)和新开工点的爆破设计经批准后,开工前1d~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施工通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工程负责人、爆破作业时限等。

4.8.2.2 装药前1d~3d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4.8.2.3 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d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8.2.4 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4.8.2.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2.6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深孔或A级、B级、C级、D级硐室爆破时,应由业主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出施工通告。 4.8.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4.8.3.1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根据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根据场地规划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涉及:

一一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一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安排。

4.8.3.2 开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8.4 通讯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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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1 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

4.8.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4.8.4.3 通讯联络可使用小型无线电台、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并应遵守6.7的有关规定。 4.8.5 验收

4.8.5.1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4.8.5.2 A级、B级、C级、D级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4.8.5.3 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药壶、蛇穴、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4.9 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

4.9.1 一般规定

4.9.1.1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4.9.1.2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4.9.1.3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4.9.1.4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炸药时,应对起爆器材作防水处理。

4.9.2 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4.9.2.1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4.9.2.2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按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4.9.2.3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应检测以下项目:

——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

——延时电雷管的延时时间; ——导爆索的爆速、起爆能力;

——导爆管传爆速度,延时导爆管雷管的延时时间; ——起爆网路及其联接方式的传爆试验; ——爆破漏斗试验或构件试爆。

4.9.2.4 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4.9.3 起爆器材加工

4.9.3.1 起爆器材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应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4.9.3.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带有安全防护罩,铺有软垫并带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个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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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4.9.3.3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进行。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切除不小于5cm。

4.9.3.4 雷管内有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不出的雷管不应使用。

4.9.3.5 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插人雷管时,不应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牢固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用安全紧口钳紧口。

4.9.3.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4.9.3.7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4.9.4 起爆方法

4.3.4.1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导火索起爆:

——硐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的工作面。 4.9.4.2 导火索起爆时,宜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4.9.4.3 采用导火索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应采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不应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单人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五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多人点火(或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均应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4.9.4.4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4.9.4.5 城镇浅孔爆破和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4.9.4.6 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4.9.5 起爆网路 4.9.5.1 一般规定

4.9.5.1.1 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经现场检验合格的起爆器材。

4.9.5.1.2 起爆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

4.9.5.1.3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穿过该部位的网路。 4.9.5.1.4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4.9.5.2 电力起爆网路

4.9.5.2.1 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9.5.2.2 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宜设置中间开关。

4.9.5.2.3 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铜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4.9.5.2.4 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 4.9.5.2.5 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路

4.9.5.2.6 起爆网路的联接.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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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4.9.5.3 导爆索起爆网路

4.9.5.3.1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4.9.5.3.2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4.9.5.3.3 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

4.9.5.3.4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4.9.5.4 导爆管起爆网路

4.9.5.4.1 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4.9.5.4.2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4.9.5.4.3 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联接。

4.9.5.5 起爆网路试验

4.9.5.5.1硐室爆破和其他A级、B级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

4.9.5.5.2 电起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试验;起爆网路实爆试验应按设计网路联接起爆;等效模拟试验,至少应选一条支路按设计方案联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电阻代替。

4.9.5.5.3 大型导爆索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试验,应按设计联接起爆,或至少选一组(对地下爆破是选一个分区)典型的起爆网路进行实爆,对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网路实爆。4 4.9.5.6 起爆网路检查

4.9.5.6.1 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4.9.5.6.2 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方准与主线联接:

——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4.9.5.6.3 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4.10 装药

4.10.1 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蛇穴、药室进行检查。

4.10.2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4.10.3 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的导爆索。 4.10.4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4.10.5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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