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令(新)-正式文件 下载本文

核准前不得到任履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监事长的,对其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参照董事长(理事长)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任职资格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在决定机关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解散后改制为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开业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法人机构开业决定机关与法人机构开业事项一并核准。

解散后改制为地市、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开业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在银监会核准法人机构开业后,法人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由银监局一次性核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后,其本部及分支机构均应启用新设机构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印章、凭证、牌匾等。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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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共印104份) 联系人:王飞 联系电话:66279647 校对:王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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