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十条 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 年 检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末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 第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全区统一制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

登 记 表

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制

1.凡面向社会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需如实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请用蓝、黑钢笔正楷字体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楚。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上报备案一份,存档一份,返还办学者一份。

申 办 报 告 (可另加附页) 举办单位(个人年 月 日 )(签章)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可另加附页) 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申办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