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2016 税法 期末作业(最终版) 下载本文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税法》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 以教材为主要依据,全面认真领会税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要素规定等,以各税种基本要素作为贯穿《税法》的主线,以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为核心和关键,在认真听课学习的基础上,认真思考作业提出的问题,综合运用税法知识解决相关实际问题。 2.对于“分析论述题”:要综合运用税法理论知识,查阅相关税法规定和目前改革进程,按照作业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建议。 3.理解和把握授课中所列举例题和案例(共67例),根据计算题要求,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践中的纳税问题。 二、作业内容

(一)分析论述题(每小题不少于1000字,每小题20分共40分) 1、从税制要素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完善的对策

答:

一、个税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财政一项重要的支柱。但仍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分析个税存在问题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举个例子,甲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4000元,乙每月薪金所得3500元,同时取得劳务报酬500元。则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要通过把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补贴的形式来避免交税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第二,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实际上并没有考虑家庭生活成本且没有真正体现出量能纳税原则。以两个同样的三口之家为例,第一家夫妻双方月各收入2000元钱,总收入为4000,可是他们都不需要交税:另一家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4000元,则丈夫每月还需要缴纳15元税。如果不同家庭所赡养老人和其他生活成本的高低不等也会导致各自家庭的生活成本不一样。

2、个税免征额的地区无差异带来的问题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应该规定一个浮动的比例,这个浮动的目的就是考虑到地区的差异问题,考虑到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例如:一个人月收入4000,在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甭说购房、供房,即使要维持个人的正常生活都不容易,而在x地,相对而言就可能是高收入了。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没有在个税起点上得到表现,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懒汉式思维,其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另一种观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起征点,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起征点,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统一起征点的好处是简洁、明了、征收方便。因此,这之间就难免存在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

3、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据某网站公布的数据:在我国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征不到他们。 4、公民纳税意识淡薄逃税,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

宽的税种。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对于年薪12万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针对问题,找出对策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2、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其次,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代扣

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3、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做相应改革,争取尽快建立一套科学、严密、有效的征管新体系。①控制税源,掌握主动。②强化个人申报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③健全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辅助制度。④税务部门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征管力量,建立一支具有权威性、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监察队伍。

4、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长期以来,国民在纳税方面都处于被动状况,这与我国的国情、国民素质、历史原因、税收管理等都有直接影响。虽然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能主动纳税、依法纳税的公民目前也是很有限的。以往相当部分纳税人过分依赖税务机关,平时对于自己要纳什么税,交多少税,很少关心,很少自己去看有关税收法规,至于一般普通百姓更生疏,直到税务人员找上门才知道自己要纳税的。可见,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关键的环节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这样才能让公民意识到纳税不仅仅是一种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表现。提高新时期公民纳税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既要从宏观的理论深入地分析,又要从微观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既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又要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这样,才能提高新时期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税收真正起到调控、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作用。所以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才是政府应思考的重中之重。

5、加大对逃税、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答: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 主要相同点:

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

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②执行限度有差异。税收保全措施执行限度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这里体现的政策精神是: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而被课以的新的给付义务,是税款的正常延伸。

(二)计算题(请分步计算,每小题15分共60分)

1.甲、乙企业分别为某市的汽车厂、轮胎厂,二者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分别发生以下主要业务:

(1)甲以还本销售方式向乙销售卡车1辆,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00000元;全部价款分4年均额退还。8月份已退还价款的1/4。 (2)甲将1辆货车按市场价60000元(不含税)与乙交换汽车轮胎,双方均开具专用发票。

(3)甲除上述业务外,还销售货车20辆,专用发票注明每辆售价48000元,赠送关联企业同型号货车2辆;

(4)当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为25400元。

(5)乙销售各类轮胎1380000元;收取运输装卸费40000元、代垫包装费50000元;另承接一项受托加工轮胎的业务,由对方提供原材料价值80000元,委托方提货时向乙支付了加工费20000元(乙无同类轮胎的生产销售); (6)乙在当期还出售一台前年购买的轿车一辆,买价150 000元,售价90000元。 (7)乙当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其他进项税额为85 000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乙应缴纳的及应代收的流转税。 答:

(1)甲销项100000/1.17*0.17=14529.91(元) (2)甲销项60000*0.17=10200(元) 乙进项60000*0.17=10200(元)

(3)甲 销:22*(48000/20)/1.17*0.17=7671.79(元)

(4)进:25400(元)

(5)乙 销(1380000+20000)*0.17=238000(元)

(6)乙 销 90000*0.17=15300(元)

(7)乙 进 85000(元)

2.某市商业银行第2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8万元。

(2)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到14万元。

(3)4月10日购进有价证券800万元,6月25日以860万元价格卖出。

(4)受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5000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年利息率4.8%,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

(5)3月31日向商场定期贷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息率5.4%。该贷款至6月30日仍未收回,商场也未向银行支付利息。

计算该银行第2季度应缴纳和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答:

(1)向生产企业贷款应缴纳营业税

=(600+8)×5%=30.4(万元),出纳长款不征营业税。 (2)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300-286)+5000×4.8%÷12× 2×10%]×5%=0.9(万元) (3)有价证券买卖应缴纳营业税=(860-800)×5%=3(万元)

(4)向商场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1500×5.4%÷12×3×5%=1.01(万元)

(5)从事外汇转贷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800-500)×5%=15(万元)

(6)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7)银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5000×4.8%÷12×2×5%=2(万元)

3.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3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增值税105万元,其他流转税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3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

(1)利润总额=5600+800+40+34+100-4000-660-300-760-200-250=404(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4×12%=48.48(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338(万元)

(8)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

4.某专家2014年12月的收入情况如下:

(1)工资收入6800元,季度奖3000元,当月考勤奖200元; (2)年终奖金60000元;

(3)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取得收入40000元,税前提出从中捐给“希望工程”(教育)基金会10000元;

(4)为某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取得技术指导费5800元; (5)受邀为两所高校举办学术讲座,分别取得收入3000元和4000元;

要求:请按上述条件分项计算该教授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1)((6800+3000+200-3500)*20%-555)*4=2980(元)

(2)60000*20%-555=11445(元)

(3)(40000-10000)*20%=6000(元)

(4)稿酬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5800-800)*20%*(1-30%)=700(元) (5) (3000-800)*20%=480(元) (4000-800)*20*=640(元) 讲座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80+640=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