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下载本文

标准编号

Q/HN-1-0000.08.012-2014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2014-04-12

目 录

1 总则 ........................................................................................................................................................................ 6

1.1 通则 .......................................................................................................................................................... 6 1.2 生产区域和工作场所 .............................................................................................................................. 6 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 8 1.4 设备的维护 ............................................................................................................................................... 9 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 9 1.6 工具的使用 ............................................................................................................................................. 10 2 热力机械工作票 .................................................................................................................................................. 12

2.1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 12 2.2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 ................................................................................................... 13 2.3 外包工作票 .............................................................................................................................................. 14 2.4 工作票填写 .............................................................................................................................................. 15 2.5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 15 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 16 2.7 工作票管理 .............................................................................................................................................. 17 3 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 17

3.1基本规定 .................................................................................................................................................... 17 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 ........................................................................................................... 18 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 19 3.4 储煤场、储煤筒仓 ................................................................................................................................... 20 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 20 3.6 皮带运输机 ............................................................................................................................................... 21 3.7 原煤斗 ....................................................................................................................................................... 22 3.8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 ............................................................................................................................... 23 3.9 给煤机 ....................................................................................................................................................... 23 4 燃油及燃机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 23

4.1 基本规定 ................................................................................................................................................... 23 4.2 卸供油工作 ............................................................................................................................................... 24 4.3 燃油的储存管理 ....................................................................................................................................... 25 4.4 燃油设备的检修 ....................................................................................................................................... 25 4.5 燃气轮机及其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 26 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 32

5.1 基本规定 ................................................................................................................................................. 32 5.2 吹灰 ......................................................................................................................................................... 32 5.3 排污 ......................................................................................................................................................... 33 5.4 除焦 ......................................................................................................................................................... 33 5.5 除灰、渣 ................................................................................................................................................. 33 5.6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 34 6 锅炉设备的检修 ................................................................................................................................................... 35

6.1 基本规定 ................................................................................................................................................. 35

6.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 .............................................................................................................................. 35 6.3 烟道及受热面、空气预热器的检修 ..................................................................................................... 36 6.4 煤粉仓 .................................................................................................................................................... 36 6.5 锅筒内部的检修 ..................................................................................................................................... 37 6.6 转动机械的检修 .................................................................................................................................... 37 6.7 水压试验 ................................................................................................................................................ 37 6.8 安全门的校验 ............................................................................................................................................ 38 6.9 电除尘器检修 ......................................................................................................................................... 38 6.10 气力输灰系统运行与检修 .................................................................................................................... 38 6.11 袋式除尘器运行与检修 ........................................................................................................................ 39 6.12 水力除渣系统运行与检修 ..................................................................................................................... 39 6.13 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行与检修 ............................................................................................................. 39 6.14 锅炉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 40 7 汽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 42

7.1 基本规定 ................................................................................................................................................... 42 7.2 汽轮机的检修 ........................................................................................................................................... 42 7.3 凝汽器的清洗 ........................................................................................................................................... 44 7.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 44 7.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 44 7.6 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维护 .......................................................................................................... 44 8 管道、容器的检修 .............................................................................................................................................. 45

8.1 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油管道的检修 ............................................................................................... 45 8.2 地下管道 ................................................................................................................................................... 46 8.3 容器内的工作 ........................................................................................................................................... 47 9 化学工作 .............................................................................................................................................................. 47

9.1 化验工作基本规定 ................................................................................................................................... 47 9.2 取样工作 ................................................................................................................................................... 48 9.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 48 9.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 48 9.5 磷酸酯抗燃油的使用 ............................................................................................................................... 49 9.6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 50 9.7 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运行 ....................................................................................................................... 50 10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 51

10.1 基本规定 ................................................................................................................................................. 51 10.2 制氢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 52 10.3 储氢罐与气瓶 ......................................................................................................................................... 52 10.4 发电机氢系统 ......................................................................................................................................... 52 11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 ........................................................................................................................................ 53 12 水工建筑物及水库的运行与维护 .................................................................................................................... 54

12.1 一般要求 ................................................................................................................................................ 54 12.2 水工建筑物的运行与维护 .................................................................................................................... 55 12.3 水工金属结构的运行与检修 ................................................................................................................ 55 12.4 输水系统的检修 .................................................................................................................................... 56 12.5 钻孔与灌浆 ............................................................................................................................................ 56 12.6 野外作业 ................................................................................................................................................ 57 12.7 水上作业 ................................................................................................................................................ 57

13 风电机组的运行与检修 .................................................................................................................................... 58

13.1 基本规定 ................................................................................................................................................ 58 13.2 风电机组运行 ........................................................................................................................................ 59 13.3 风电机组检修 ........................................................................................................................................ 59 13.4 其他 ........................................................................................................................................................ 60 14 电焊和气焊 ........................................................................................................................................................ 61

14.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 61 14.2 电焊 ........................................................................................................................................................ 62 14.3 气焊 ........................................................................................................................................................ 62 14.4 氩弧焊 .................................................................................................................................................... 64 15 高处作业 ............................................................................................................................................................ 65

15.1 基本规定 ................................................................................................................................................ 65 15.2 脚手架 .................................................................................................................................................... 66 15.3 炉膛内脚手架 ........................................................................................................................................ 68 15.4 移动式脚手架 ........................................................................................................................................ 69 15.5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与吊篮 ................................................................................................ 69 15.6 脚手架的拆除 ........................................................................................................................................ 70 15.7 斜道与跳板 ............................................................................................................................................ 70 15.8 梯子 ........................................................................................................................................................ 70 15.9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 71 16 起重和搬运 ........................................................................................................................................................ 71

16.1 基本规定 .............................................................................................................................................. 71 16.2 各式起重机 .......................................................................................................................................... 72 16.3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合成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 ..... 75 16.4 桅杆、缆索起重机 .............................................................................................................................. 77 16.5 人工搬运 .............................................................................................................................................. 78 16.6 车辆和船舶运输 .................................................................................................................................. 78 16.7 码头工作 .............................................................................................................................................. 79 16.8 卸船机和推扒机 .................................................................................................................................. 80 17 土石方工作 ........................................................................................................................................................ 80

17.1 基本规定 ................................................................................................................................................ 80 17.2 挖土 ........................................................................................................................................................ 82 17.3 打眼工作 ................................................................................................................................................ 83 17.4 爆破工作 ................................................................................................................................................ 83 18 水银和潜水工作 ................................................................................................................................................ 84

18.1 水银工作 ................................................................................................................................................ 84 18.2 潜水工作 ................................................................................................................................................ 85 附录A 紧急救护法................................................................................................................................................. 87 附录B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 96 附录C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 97 附录D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格式 .......................................................................................................................... 98 附录E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 .................................................................................................................. 99 附录F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 ................................................................................................................................ 100 附录G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 ................................................................................................................................ 101 附录H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 ................................................................................................................................ 102 附录I继热作业措施票格式 ................................................................................................................................ 103

附录J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 104 附录K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 105 附录L停电联系单格式 ........................................................................................................................................ 106 附录M送电联系单格式 ...................................................................................................................................... 106 附录N 储油罐防火间距 ....................................................................................................................................... 106 附录O脚手架委托单格式 .................................................................................................................................... 107 附录P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格式 ............................................................................................................................ 108 附录Q脚手架验收单格式 .................................................................................................................................... 108 附录R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 109 附录S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 ............................................................................................................ 113 附录T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 ........................................................................................................ 113 附录U 风电机组工作票格式 ............................................................................................................................... 115 附录V 外包风电机组工作票格式 ....................................................................................................................... 117 附录W 水电厂机械工作票格式 ........................................................................................................................... 115 附录X 水电厂外包机械工作票格式 ................................................................................................................... 117

1 总则

1.1 通则

1.1.1 为了加强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1.2 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

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

1.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

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4 本规程适用于华能集团公司生产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

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严格贯彻执行。热机系统管理和工作人员对本规程每年应考试一次。

1.1.5 企业必须对所有新进入员工和新入厂外来作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

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中断工作连续1个月以上人员,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对外来参观、检查、指导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

1.1.6 各级领导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

整齐全。班组长及以上岗位人员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7 各级领导人员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

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者,应立即制止。

1.1.8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

严肃处理。对造成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1.1.9 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特殊情况下必须

采取其它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 生产区域和工作场所

1.2.1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平面布局合理。工程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

收。

1.2.2 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

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

1.2.3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风机叶轮、叶片等处的冰溜子(覆冰),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

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以防压垮房顶。

1.2.4 厂区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的主要道路有积雪或结冰时,应及时清除,室

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采取防滑措施。

1.2.5

1.2.6

1.2.7 1.2.8 1.2.9

1.2.10

1.2.11

1.2.12 1.2.13 1.2.14 1.2.15

1.2.16

1.2.17 1.2.18 1.2.19 1.2.20 1.2.21 1.2.22 1.2.23 1.2.24 1.2.2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氨站、氢站等)的机动车,必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工作地点应配有手持、移动式等应急照明。高度低于2.5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牢固。踏板及平台表面应防滑。在楼梯的始、末级应有明显的防踏空线标志。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当过道上方存在距地面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碰头线标志。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20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设备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起重设备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并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防火毯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稀释剂等。运行中所需少量的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或密闭铁箱内。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处理。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宜超过50℃。

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它热体保温层外必须再包上金属皮。如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

油管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按相关规定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两侧规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它阻燃物质。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冬季室外作业采取临时取暖设施时,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高处作业的场所必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进入煤仓、引水洞、阀门井等相对受限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作业,必须事先进行良好的通风,并测量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爆

炸等情况,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进出人员应登记。

1.2.26 在高温场所作业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

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安排间歇作业并做好监护工作。

1.2.27 主控室、化验室等必要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应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

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28 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及职业危

害警示、告知标志。

1.2.29 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等。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1.2.30 冬季作业中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工序,将分别采取搭设帐篷,使用电暖器或热风机等取暖设备,

以确保作业的正常进行,应做好防触电、防火措施。

1.2.31 厂区内机动车行驶规定:

1.2.31.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20km/h。

1.2.31.2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10km/h:

(1)在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 (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 (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1.2.31.3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km/h:

(1)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油库、加卸油区域、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2)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1.2.31.4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1.2.31.5因特殊原因须超过上速规定的速度,应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31.6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限制。

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1.3.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换从事其它工作。

1.3.2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1.3.3 使用易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1.3.4 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1.3.5 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1.3.6 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械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对接触高温物体、酸碱作业、易爆易爆、带电设备、有毒有害、辐射等作业,必须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戴面罩、手套等。带电作业必须穿绝缘鞋。

1.3.7 油漆等挥发性液体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防护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1.3.8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

1.3.9 冬季在高寒地区的室外作业,必须穿防寒衣物及戴棉安全帽。

1.3.10 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

1.4 设备的维护

1.4.1 机械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1.4.2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1.4.3 在机器未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或熔丝应拉开;断路器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上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4.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蛊和轴承里加油。

1.4.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需要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4.6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以及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损害或强酸、强碱泄漏伤害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酸碱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锅筒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1.4.7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停留。

1.4.8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2.4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5.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5.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5.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5.4 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1.5.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1.5.6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

应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1.5.7 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宜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

1.5.8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处坠落。

1.5.9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能扑灭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

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1.5.10 在进入电缆沟、孔洞、密闭容器内工作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确认有足够的空气可供正常呼吸。 1.5.11 在室(内)外作业现场严禁乱拉临时电源,检修工作必要时,要将临时电源线架起并摆放整齐。电源线应使用橡胶电缆线,禁止使用花线或护套线。裸露电源线严禁使用,必要时将裸露电源部位用绝缘胶布包扎合格。

1.6 工具的使用

1.6.1 一般工具

1.6.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具不准使用。

1.6.1.2 大锤和手锤的榔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1.6.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6.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6.1.5 使用撬杠作业时,支撑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1.6.2 磨削工具

1.6.2.1 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片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储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1.6.2.2 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应大于65°。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1.6.2.3 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10°时,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1.6.2.4 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1mm。

1.6.2.5 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的方向。 1.6.2.6 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防护面罩。

1.6.2.7 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1.6.2.8 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10 °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1.6.2.9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应大于180°。

1.6.2.10 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1.6.3 切割工具

1.6.3.1 使用无齿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得过猛用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经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1.6.3.2 使用手持切割机、角磨机、砂轮机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工作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尽量远离。 1.6.4 机加工设备

1.6.4.1 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上或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1.6.4.2 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应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1.6.4.3 冲、剪、压机器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1.6.4.4 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1.6.4.5 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1.6.4.6 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1.6.4.7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6.5 电气工器具

1.6.5.1 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裸露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气人员修理。 1.6.5.2 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6.5.3 使用Ⅰ类或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1.6.5.4 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置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1.6.5.5 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1.6.5.6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电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1.6.5.7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装卸钻头应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1.6.5.8 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剪刀头间隙。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1.6.5.9 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联结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1.6.6 行灯

1.6.6.1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1.6.6.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1.6.6.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有插头,低压侧带有插座,并采取两种不能相互插入的插头。 1.6.6.4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1.6.7 手电钻、冲击钻、电锤的使用

1.6.7.1 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溶剂接触;

1.6.7.2 使用过程中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严禁借用外力加压; 1.6.7.3 安装钻头时,必须断开电源,不许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

1.6.7.4 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移动工具时,严禁手提软导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1.6.7.5 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

1.6.7.6 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1.6.8 射钉枪

1.6.8.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1.6.8.2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 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1.6.8.3 射钉弹应随用随装。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时,射钉枪内不应装有射钉弹。 1.6.9 高压清洗机

1.6.9.1 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

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软管。

1.6.9.2 高压枪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加压过程应缓慢进行,不应突然加压,不应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1.6.9.3 操作喷枪的工作人员应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枪对人或电气设备。 1.6.10 气(风)动工具

1.6.10.1 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 1.6.10.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止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1.6.10.3 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能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1.6.10.4 冲击式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使用。

1.6.10.5 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

1.6.10.6 使用过程中,不应将风管做锐角弯曲、缠绕、打结或将重物置于其上。风管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6.10.7 更换工具附件前或工作结束时,应首先关闭供气管路阀门,并排尽余气。 1.6.10.8 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 1.6.10.9 气压大于0.2Mpa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 1.6.10.10 修理后的工具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 1.6.10.11 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1.6.11 喷灯

1.6.11.1 使用喷灯的人员应熟悉喷灯的使用方法。

1.6.11.2 喷灯使用前应检查: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加油的螺丝塞应拧紧。

1.6.11.3 用喷灯工作时,严禁将喷嘴对人或易燃物品点火,工作地点不应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尽可能保持空气流通。

1.6.11.4 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1.6.11.5 不应将喷灯放在高温的物体上,油筒内压力不应过高。

1.6.11.6 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1.6.11.7 喷灯用完后,应消压,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2 热力机械工作票

2.1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2.1.1 凡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或试验的工作,需要对设备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C)。 2.1.2 严禁采取口头联系的方式在生产区域进行工作,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必须填用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或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录D、E),由分管该工作区域的运行值班人员履行许可、终结手续,并记录备案。 2.1.3 工作票如附有措施票,必须在工作票上注明措施票的内容和编号,否则应填写“无”。 2.1.4 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如涉及需要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时,必须在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栏内填写,并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 2.1.5 检修工作涉及动火作业时,应遵守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必须附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G)。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时,必须附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H)。涉及继电保护、热控措施的必须附继热措施票(格式见附录I)。措施票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可以手书,工作票上必须注明措施票张数。措施票执行及管理原则按工作票执行。 2.1.6 事故紧急抢修,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后,使用事故紧急抢修单(见附录F)。各企业应根据现场

实际制定事故紧急抢修单的使用管理规定。事故紧急抢修系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威胁到人身和设备安全而需要立即进行的抢修工作。 2.1.7 节假日、夜间临时检修可以参照事故紧急抢修执行。如抢修时间超过八小时或夜间检修工作延续到白班上班的均应办理或补办工作票。 2.1.8 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允许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1.9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2.1.10 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用计算机打印或手书,手书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票面内容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2.1.11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运行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运行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终结时间及复役时间记入值班日志和工作票登记本中。

2.1.1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签发人审核、签发。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热机工作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动火作业措施票负责人。

2.1.13机组大、小修或临检时,可按设备、系统、专业工作情况分别使用系统工作票,系统工作票由工作任务、分部工作清单和相应隔离措施组成。

2.1.14工作票必须编号。要确保每份工作票在本厂内的编号唯一,且便于查阅、统计、分析。 2.1.15工作票宜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2.2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 2.2.1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2.1.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相关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

2.2.1.2 工作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2.2.1.3 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的运行值班人员担任。

2.2.1.4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每年要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专项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应由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公布。 2.2.2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2.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2.2.2 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2.2.2.3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2.2.3 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3.1 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离; 2.2.3.2 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2.2.3.3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2.2.4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4.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2.4.2 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2.2.4.3 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2.2.5 运行值班负责人(班长、单元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5.1 对工作票的许可至终结程序执行负责;

2.2.5.2 对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完备、正确执行负责;

2.2.5.3 对工作结束后的安全措施拆除与保留情况的准确填写和执行情况负责。 2.2.6 继保、热控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6.1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2.2.6.2 工作结束后,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恢复。 2.2.7 继保、热控安全措施执行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7.1 正确地执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2.2.7.2 工作结束后,正确地恢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2.2.8 工作班成员

2.2.8.1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工作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2.8.2 参加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相互关照,确保自身、他人和设备的安全。 2.2.9 值长

2.2.9.1 负责审查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

件;

2.2.9.2 对批准的检修工期、审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负责; 2.2.9.3 不应批准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工作票。 2.3 外包工作票 2.3.1 对于外包检修工作,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联系人分别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

可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经发包单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

备案并公布。 2.3.2 外包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 2.3.2.1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

(1) 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 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 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2.3.2.2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

(1) 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 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 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 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2.3.2.3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等;

(4) 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

要求作详细补充。

2.3.2.4 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 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程和发包单位的有关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 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

(6) 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2.3.2.5 工作联系人职责:

(1) 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 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 (3) 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 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2.4 工作票填写 2.4.1 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标准的术语,设备应注明名称和编号;工作内容填写应具体,工作地点明

确。 2.4.2 “ 工作负责人”栏:工作负责人即为工作监护人,单一工作负责人或多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填入

此栏。 2.4.3 “工作班成员”栏:应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填入“工作班成员”栏,超过10人的,只填写10

人姓名,并写明工作班成员人数(如***等共 人),其他人员姓名写入附页。“共 人”的总人数包括工作负责人。有监护人的应明确监护人。 2.4.4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

检修单位。 2.4.5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断开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应加锁的截门。 (2)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4)工作票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可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格式见附录J、K)。

2.4.6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包括:由于运行方式或设备缺陷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

措施;运行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运行设备安全的措施;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提出的安全措施;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如无补充措施,应在该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2.4.7 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

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2.4.8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检查核对安全措施执行无误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许可工作开始时

间”并签名,然后,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2.4.9 “批准工作结束时间”栏:由值长根据机组运行需要填写该项工作结束时间。 2.5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2.5.1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断开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

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2.5.2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热机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到配

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L)取代此项检查。

2.5.3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1) 氢气、煤气、天然气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

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2)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关严

加锁,挂警告牌。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3) 在前(1)、(2)两项中,凡属电动门、气动门或液压门作为隔离措施时,必须将其操作

能源(如:电源、气源、液源等)可靠地切断。

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2.6.1 签发工作票

2.6.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6.1.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

无误后签发,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人员处。

2.6.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

班成员主要填写各班组的工作负责人。 2.6.2 接收工作票

2.6.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缺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值班人员,由运行

值班人员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2.6.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

发工作票。

2.6.2.3 运行班长(或值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值班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2.6.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2.6.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适当时候布置运

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6.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系单,送电气

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的,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2.6.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工作许可人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2.6.4 工作许可

2.6.4.1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

2.6.4.2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 2.6.5 开始工作

2.6.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2.6.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经双方及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后执行,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变动原因和变动安全措施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在备注栏签名。 2.6.6 工作监护

2.6.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本规程2.2.4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2.6.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2.6.7 工作延期

2.6.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2h前向运行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2.6.7.2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2.6.8 检修设备试运

2.6.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6.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M),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2.6.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6.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6.9 工作终结

2.6.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6.9.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2.6.9.3 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将一式两份工作票留存运行处,工作方告终结;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即可开展新的工作;运行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回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由值班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盖上“已复役”印章,该工作票方告终结。 2.6.9.4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异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值班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异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2.6.9.5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保存好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6.9.6 每月底由运行、检修部门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

2.7 工作票管理

2.7.1 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运行、检修等部门应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是工作票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7.2 电厂的生产副厂长应定期组织综合分析工作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7.3 已执行的工作票、工作联系单、事故紧急抢修单应由运行、检修部门在每月底按编号顺序收回,保存12个月。

3 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3.1基本规定

3.1.1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信设备。 3.1.2 各工作现场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应有良好的照明。

3.1.3严禁在运煤设备运行中进行任何检修或清理工作

3.1.4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在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1.5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由电气人员断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接地线接地。

3.1.6 严禁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下面进行工作或行走。必需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3.1.7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并要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3.1.8 北方寒冷地区采用汽暖供热的输煤系统,采用凝结水回收器作为汽水回收的设备,应采取防止容器爆裂,汽、水喷出伤人的措施,如增加安全阀或增设排汽设施等。

3.1.9 输煤系统所有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如配煤小车、移动式给煤机、斗轮机、卸船机等,均应装设清道器,防止轨道上堆积杂物,致使设备损坏或者行走时伤人。

3.1.10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3.1.11 输煤系统应设置抑尘设施。

3.1.12斗轮机、皮带等贮运煤设备开动前,必须进行音响警示,管理部门应对持续时间、间隔时间、次数等进行详细规定。

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

3.2.1 禁止在一个车箱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箱后方可进行。

3.2.2 厂内铁道:

3.2.2.1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提前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3.2.2.2 沿铁路两侧的人行道,应保持通畅。当机车到来或听到汽笛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轨道中心线与道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3.2.2.3 非运煤机车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3.2.2.4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作业人员不准靠近车辆。卸煤前应检查好列车的制动情况,防止溜车伤人。 3.2.2.5 卸煤作业人员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作业人员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3.2.2.6 卸煤作业人员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3.2.2.7 寒冷地区卸冻煤时,必须从车辆的顶部进入车内,不要从底开门观察车辆内的存煤,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3.2.2.8 底开门车卸煤作业须两人以上进行,并不得从车下面的门进入车内,观察存煤是否卸净必须从车厢的顶部查看。

3.2.2.9 车辆卸煤完毕,应及时清除轨道上的积煤。

3.2.2.10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车厢间穿过。

3.2.2.11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做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3.2.2.12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司机接到信号应立即停车。

3.2.2.13 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机车可靠制动,并将车门上锁。

3.2.2.14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

作。

3.2.2.15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3.2.2.16 在电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车顶上调车作业。

3.2.2.17 机车移动式取样机在平台入口设置可以闭锁的小门并挂上警示标志。取样机工作时,严禁在取样机平台上逗留。

3.2.2.18 厂内调车作业时,机车的速度应控制在20 km/h以内。 3,2.2.19车辆推进前必须接好风管,进行车列制动机试验并试拉。 3.2.2.20 确认闭塞后,准备进路,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3.2.2.21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2.2.22在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时,火车两侧安全距离内不准行人或车辆通行。 3.2.3 汽车运输

3.2.3.1 运煤汽车过磅时,上磅速度应缓慢,停车后熄火。运煤汽车在厂区道路、卸煤沟和煤场行驶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3.2.3.2 进出煤场的运煤汽车和卸煤人员必须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地卸煤,不准抢道行车。

3.2.3.3 卸煤人员不得在车上随车走动卸煤。卸煤工不得指挥运煤汽车卸煤。

3.2.3.4 在煤堆上工作的人员要关注周围环境及煤场路面情况,应站在司机的视线范围之内,并与车辆应保持至少4m以上的安全距离。

3.2.3.5 运煤汽车司机在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车辆,只有得到卸煤人员已全部撤离的通知,鸣号示警,并确认车辆周围无人后方可开动车辆。禁止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打开车门。 3.2.3.6运煤汽车采用人工卸煤时,必须在汽车停稳熄火后才能开始卸煤。 3.2.3.7人工式卸煤汽车和自卸式卸煤汽车在同时卸煤时应保持20m的距离。 3.2.3.8 斗轮机堆取料作业范围内,禁止接卸运煤汽车。

3.2.3.9 恶劣天气影响视线情况下,禁止运煤汽车进入煤场卸煤。

3.2.3.10 汽车卸煤区与推煤机作业区界限应清晰,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要根据煤场的储煤情况及时划分各种车辆的工作区域,不允许推煤、卸煤以及机械上煤交叉作业。

3.2.3.11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汽车运煤的管理规定,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2.3.12.生物质电厂在燃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以防止设备伤人。 3.2.3.13生物质电厂在送料车辆进入指定垛位前,作业人员不得在燃料垛底部、车辆行驶路线停留,防止燃料垛意外坍塌、车辆行走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3.2.3.14生物质电厂燃料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加油。

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3.3.1 煤车清扫

3.3.1.1 人工清扫车底的存煤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方可进行。

3.3.1.2 清理自卸式运煤汽车底部粘煤时,车厢要放平并做好防止车厢误升的措施。需要升降车厢时,清煤人员必须下车。 3.3.2 煤船清舱

3.3.2.1 煤船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应检查船舱内钢直梯是否坚固完整。若钢直梯锈蚀严重或有松动现象时,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必须使用安全绳或梯子。清舱人员上下舱时不允许脚蹬或手抓钢直梯护笼。 3.3.2.2 清舱人员上下舱后应离开作业舱口位置。 3.3.2.3 煤船清舱不应乱扔清舱工具。

3.3.2.4 在清舱工作中需卸煤机司机配合作业时,清舱负责人应首先将清舱人员安排至船舱安全的地方,然后用哨声和舱面指挥人员联系,此段时间内清舱人员不准离开规定的安全地点。卸煤机停止工作后,清舱人员一定要听见卸煤机司机发出的信号(如电喇叭信号)后才可离开安全地点。卸煤机抓斗作业过程中严禁舱内人员走动。

3.3.2.5 不准在同一个舱内进行清扫与机械卸煤交叉作业。

3.3.2.6 夏季煤船清舱时应有防止清舱人员中暑的安全措施。 3.3.2.7使用清舱机进行煤船清舱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卸煤机吊运清舱机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和搬运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清舱机吊运安全措施; b)安装或拆卸吊具时,卸煤机司机应切断总电源;

c)清舱机作业时应与清舱人员保持有效工作距离,清舱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中的清舱机; d)严禁清舱机和卸煤机在同一舱口内同时工作。

e)清仓阶段卸煤机与清仓机交替工作时,当清舱机停止工作后,应尽量远离残煤堆停放。清舱指挥员必须向卸煤机司机指明清舱机所停放的位置,卸煤机司机明白无误后方可操作卸煤。

3.4 储煤场、储煤筒仓

3.4.1 储煤场

3.4.1.1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道应畅通。

3.4.1.2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煤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不宜大于200mm×200mm。 3.4.1.3 储煤场进入大块煤或煤石时,卸煤人员应做好防砸伤、挤伤的安全措施。

3.4.1.4 储煤场的大块煤或煤石及结冻的煤块应及时进行处理。人工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或搬运煤石时要注意站立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3.4.1.5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3.4.1.6 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3.4.1.7 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的安全距离。

3.4.1.8 推煤机上煤场作业时,司机要注意周围的车辆和人员情况,防止发生意外。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坡度不得超过35°,以防止推煤机溜车;在煤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以防推煤机翻倒。 3.4.1.9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严禁从车上跳下。 3.4.1.10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应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3.4.1.11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3.4.1.12 煤场存煤应及时倒烧,防止存煤自燃。发现存煤自燃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灭火,防止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气体中毒,不应将已燃存煤上至皮带。

3.4.1.13存煤自燃时,禁止在煤堆正上方作业及灭火,防止坍塌。

3.4,1,14 卸汽车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中打开马槽,人员应远离推煤机拖动的载重汽车。 3.4.2 储煤筒仓

3.4.2.1 储煤筒仓顶部必须安装防爆门,露天布置,严禁踩踏或堆放物品。防爆门上方禁止人员停留。防爆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4.2.2 几座筒仓必须轮流使用,以防筒仓存煤结拱、自燃,严禁明火进入筒仓。 3.4.2.3 不准将储煤筒仓进口的蓖子移动,以防工作人员落入储煤筒仓。 3.4.2.4 储煤筒仓加仓前应确认该储煤筒仓下无其他人员。

3.4.2.5 储煤筒仓堵塞时,应用压缩空气等破拱,不准任何人进入储煤筒仓内戳煤。

3.4.2.6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时应采取防止煤块飞溅及滑仓伤人的措施,并应保证工作必须至少两人进行。 3.4.2.7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前,必须将与储煤筒仓相对应的皮带开启后,方可进行;严禁在皮带停止时处理储煤筒仓搭桥。

3.4.2.8 储煤筒仓在处理储煤筒仓搭桥过程中如发生滑仓,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气源阀门,并就地停止储煤筒仓下的皮带运行。

3.4.2.9 使用临时空气管清除缝隙煤槽壁积煤时应检查接头是否牢固,使用中要防止气管触及转动机械。

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3.5.1 所有卸、运煤机械(如卸船机、翻车机、龙门抓煤机、履带式抓煤机、扒煤机、斗轮机、推煤机、

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3.5.2 斗轮机、桥式龙门抓煤机等转动机械停止工作时,必须将轮斗放置有可靠支点的位置固定并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3.5.3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卸煤、运煤机旁逗留。在卸船机、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3.5.4 司机开动卸煤、运煤机械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方可起动。 3.5.5除当班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了望或走出操作室。

3.5.6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3.5.7 履带式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3.5.8 推煤机上下煤堆及在煤堆上工作时,应注意坡度和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到。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距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3.5.9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凡使用钢丝绳做为牵引的机械,必须划定危险工作区域,无关人员不准入内。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

3.5.10 更换钢丝绳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3.5.11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埘离开时,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3.5.12 斗轮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

3.5.13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b) 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 c) 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域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d) 当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设置有效的防止自动翻转的装置,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工作。

e)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其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f) 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人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 g) 程序控制的翻车机系统运行中若某一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停止翻车机系统的程序运行,待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行。

3.5.14 螺旋卸煤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本体未提升到最大高度之前,禁止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时禁止开动螺旋卸煤机。

b) 螺旋卸煤机在工作前必须检查确认螺旋卸煤机、煤车上部无人工作、无大型杂物,螺旋位于上限位置。警示铃停止后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

c)采用螺旋卸煤车卸煤时,螺旋机下严禁有人工作或逗留,防止螺旋机链条断,螺旋体掉落伤人。 d)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高度限位,停放在规定位置。

e)螺旋卸煤机操作前必须用警铃提示,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的人员和设备情况。

f) 汽车螺旋卸煤机下方煤箅子应及时清理,防止运煤汽车进入卸车区域时与螺旋卸煤机发生碰撞。 g) 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吊起重物、推拉车皮的无关工作。

3.6 皮带运输机

3.6.1 皮带运输机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3.6.2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皮带运输机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应有

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3.6.3 碎煤机、滚轴筛、给煤机、配煤车等皮带运输流程上的设备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就地紧急停止按钮并与皮带机的拉线开关一起参与联锁保护。

3.6.4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禁止用皮带运送人员及工器具。

3.6.5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3.6.6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涂油膏等防滑物料。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人工取煤样或捡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3.6.7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不得将身体探入落煤管内,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3.6.8进入到落煤管进行堵煤清理、更换衬板等工作时,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三通挡板的位置关闭到合理的位置并断开三通挡板的电源,同时将与这一通道有可能来煤的设备电源全部断开,防止突然来煤。如果在落煤管的上方有除铁器等设备,也应停电或移出,上述所有停电设备开关操作把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3.6.9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时应采取切断皮带机的电源等安全措施,并在断开电源的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3.6.10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3.6.11 带式磁性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并有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 3.6.12 在清理振动筛、碎煤机设备时,应待设备完全停稳,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清理。

3.6.13 皮带运输机使用液力偶合器的应安装牢固可靠的防护罩,避免由于液力偶合器内部油温过高易熔塞融化高温液压油喷溅伤人。

3.7 原煤斗

3.7.1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或其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3.7.2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3.7.3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3.7.4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物料)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a)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还应采取防止上部来煤的安全措施,切断上部来煤设备的电源,并在上述切断电源的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b)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c)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

d)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3.7.5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3.7.6 锅炉停炉时间较长时应将原煤仓走空,以防止原煤板结和自燃。原煤仓大量放煤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防止积煤压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和建筑物、设备等损坏事故。

3.8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

3.8.1 移动式盘式除铁器必须安装车挡及限位开关,必须安装提示行走的声光报警,防止除铁器行走时将人碰伤。

3.8.2 在带式除铁器甩、落铁件所及范围外侧应安装安全围栏,防止人员靠近运行中的带式除铁器被铁件击伤。在停留在皮带外侧的盘式除铁器下方安装安全围栏,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或逗留。禁止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3.8.3 必须经常检查除铁器的吊具,保证完好,防止坠落。

3.8.4 禁止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人孔门。严禁在检查门前长时间停留。如果检查门松动或被振开,应立即停机,待转子完全静止后,关好检查门,才能启动碎煤机。

3.8.5碎煤机检查时,必须将碎煤机停运,将就地控制箱转换开关切至“就地”控制,禁止远方起动,待转子完全静止后,方可打开检查门检查、清理。

3.8.6 进入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工作时,如清理碎煤机、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的卡塞,必须将碎煤、筛煤设备等设备的电源断开,并将与该设备连接的上下通道的所有设备电源全部断开,在上述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在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工作,还应搭设牢固检修平台,使用电气工具和照明应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3.8.7 运行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按“事故按钮”紧急停止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的运行。

3.9 给煤机

3.9.1 禁止任何人员把手放在移动式给煤机的行走轨道上。

3.9.2 清除给煤机内部雷管和块状等异物及捅移动式给煤机上部缝隙式煤槽堵煤时,应停止给煤机的运行并切断给煤机的电源,如需站在给煤机下方的皮带上或靠近皮带工作,还应切断皮带机的电源,并在上述已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4 燃油及燃机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4.1 基本规定

4.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及有关规定,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部分附录N 的规定。油区投入生产前应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

4.1.2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工作要办动火作业措施票。锅炉房内的燃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4.1.3发电厂必须制定燃油区出入管理制度。进入燃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和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入口处,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去除静电。不得携带非防爆型手持式电气工具,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

4.1.4燃油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4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标准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4.1.5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防火堤内严禁植树,燃油区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1.6燃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燃油区宜安装在线消防报警装置。

4.1.7 燃油区周围必须设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并经常保持畅通。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燃油区域(防爆型电瓶车除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 4.1.8 各类管道在进入燃油泵房、燃油罐区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管道穿越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油泵房内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4.1.9卸油区及燃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燃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燃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尽可能布置在燃油管道的上方。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4.1.10燃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参加燃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4.1.11 油区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手电筒应为防爆型。油区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器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2 卸供油工作

4.2.1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4.2.2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柴油不超过50℃,重油不超过80℃。

4.2.3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4.2.4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油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4.2.5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4.2.6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4.2.7火车 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蒸汽机车不允许进入油区站台,内燃机车对车操作时要有两节以上的隔离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4.2.8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4.2.9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4.2.10 卸油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人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4.2.11 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4.2.12 油船、汽车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应接地。

4.2.13燃油系统运行时应根据油温及环境温度,及时投退冷却系统和伴热系统。调整出口油温符合要求。 4.2.14不准使用同一油罐同时卸油、供油。

4.2.15油管道不得超压运行,应能够自由膨胀,并采取防震、防磨等措施。油管道附近的高温管道保温应齐全,并应包裹铝皮或薄铁皮,油系统阀门、法兰、接头等附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燃油喷漏到高温管道上引起火灾。

4.2.16机组运行中应保持供油泵正常运行,维持供油母管压力符合要求。炉前燃油系统点火前,应进行油系统泄漏试验,确保系统设备无内、外漏。备用泵联锁保护装置应定期试验,动作正常。

4.2.17油枪及油系统应严密不渗漏。油枪运行中应严格监视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正常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4.2.18油枪应定期进行进退试验,做到运动不受阻,软管无拉扯、挤压、缠绕现象。软管应定期更换。燃烧器壳体无积油机向外漏油现象。

4.2.19邻炉加热前,应检查点火油系统,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炸。

4.3 燃油的储存管理

4.3.1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防火堤(墙)应保持坚实完整,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上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后及时修复。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

4.3.2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a)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b) 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4.3.3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4.3.4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4.3.5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4.3.6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4.4 燃油设备的检修

4.4.1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定)。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4.4.2油区的运行操作、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4.3 油区检修用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源箱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b) 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c)临时电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 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e)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f)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4.4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发电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4.4.5 动火工作票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其职责是: a) 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b) 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c) 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d)动火工作进行时,监护人应始终在场。

4.4.6检修油管道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动火时做好油管降温措施。 4.4.7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4.4.8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并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

4.4.9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本规程中“容器内的工作”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4.5 燃气轮机及其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4.5.1 燃气轮机设备及燃气系统上检修、维护以及试验等工作,应执行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4.5.1.1在燃机及燃气系统上的查漏、消缺等工作应办理工作票:

a)进入燃气门站、调压站和前置模块等燃气区域进行查漏、消缺维护。 b)进入燃气轮机间或燃料模块、阀门组间进行查漏、消缺等工作。 c)进行燃机辅机及与燃机关联系统的检修工作。

4.5.1.2 燃机及燃气区域(燃气设备及管道10米内)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上述区域周围30米内动火需办理动火工作票。

a)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符合规定(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监护人、消防人员、安全措施等项)要求。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b)一级动火工作应经厂级领导、安监部门、消防部门、运行及检修维护部门共同到场检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动火工作票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防爆要求及消防方法。其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进行时,监护人员应始终在场。

4)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种。

5) 禁止在未经置换的燃气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等动火工作。

4.5.1.3 在燃气轮机设备及燃气系统上工作,除执行热力机械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a) 使用燃气排气发散装置,在停用、检修或故障处理中,向大气排空压力。

b) 可燃气体设备及系统防静电接地装置完整可靠,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防止因静电积聚产生火花。 c) 现场固定安装的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温感器和人员配备的便携式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测试仪应完好准确,并应定期校验合格,为人员、设备及环境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提供可靠依据。

4.5.1.4 电厂必须制定燃气区域出入管理制度。进入上述区域均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和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入口处触摸释放静电装置。不得携带非防爆型手持式电气工具,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如化纤服装)进入燃气区域。

4.5.1.5 参加燃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人员应先进行有关安全教育,方可参加相应运行和维修工作。燃气区域内一切电气设备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4.5.1.6 燃气区域工作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器具(有色金属制成),电动工器具、手电筒应为防爆型。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铝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5.1.7 电厂应制定燃气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燃气区域的主要危险点分布及相应管控措施。做好燃气泄漏事故预想,制订包括燃气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窒息中毒等燃气系统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4.5.2 燃气系统安全要求 4.5.2.1 燃机电厂新建、扩建和改建燃机管道设施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153-2004)、《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范》(DL 5174-2003)及国家和石油燃气行业有关规定。燃气区域和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应规定。天然气区域投入生产前应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

4.5.2.2 厂内燃气调压站、燃气前置模块区域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非燃烧材料栅栏,包括燃料模块等处应张贴 “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示牌和相应管理规定标示牌,入口处设置存放火种箱和静电释放装置。

4.5.2.3 燃气区域内的各种箱体门应有防静电、防产生火花的措施;燃气区域的一切设施(如开关、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设施的选用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国标GB 5005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4.5.2.4 燃气区域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存储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4.5.2.5 燃气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在线危险气体探头,危险气体探头应保证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查维护。一般一级报警值低于燃气爆炸下限的25%,如发现有危险气体报警,应立即进行确认和查漏工作,消除泄漏点。便携式危险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维护,并建立台帐。 4.5.2.6 燃气区域应按《石油燃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53-200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使其处于正常完好的备用状态。禁止将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移作他用。

4.5.2.7 燃气区域周围必须设有环形消防通道,没有环形通道的,通道尽头必须设有回车场,通道应保持畅通。燃气区域内不应有妨碍消防的植物、杂物、设施。 4.5.2.8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燃气区域内(防爆型电瓶车除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相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入内。

4.5.2.9 燃气区域必须按规定安装相应数量的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并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燃气设备设施接地线和电气设备、热控仪器仪表接地线应分别装设。燃气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气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宜布置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按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测量、记录。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两次。 4.5.2.10 燃气管道安全要求:

a) 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燃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禁止使用铸铁管道、附件和阀门。

b) 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方式,若采用其他连接方式,必须有效防止漏气。

c)输气管道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全线阴极保护电位,应达到或低于- 0.55V。保护电位达不到规定,应查明原因进行消除。经检测确认防腐层老化时,应及时处理。

d)燃气区域必须设置取样口和吹扫口,吹扫口应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和保证全流量放散的管道。

e) 燃气管道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燃气管道禁止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f)厂外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输气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g) 厂内燃气输气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或管道直埋,不宜采用地沟敷设。架空管道下路口应设置限高警示和限高栏。直埋燃气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制订检漏措施并严格执行。

h) 厂内直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路面标志。对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

i)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入后应与路面齐平;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的深度,应使回填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4.5.2.11 燃气放散管安全要求:

a)应在燃气管道上合理设置放散管位置,放散管上应设置快开阀。

b)放散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应采用防静电接地,设置在避雷保护装置范围内。并应采取稳管加固措施。

c)所有的安全阀、泻放管、管道放散管均应接至放散母管,集中排放至安全区域,不得就地排放。放散竖管排放速度不宜超过20m/s,以5~10min之内排空管道内存气来确定放散管的直径。 d)集中放散竖管应设置阻火设备(带消声功能)。出口高度应比附近建筑物高出2米以上,总高度不得低于10米,满足放散的燃气不被吸入附近建筑物室内和通风装置内。严禁在放散竖管顶端装设弯管,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散管的措施。

4.5.2.12 燃气系统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持正常可靠运行。燃气系统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应列为强制计量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5.2.13 入厂燃气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燃气各项指标的要求。加热燃气时,宜采用热水、水蒸气及其他较安全的加热方法。采用热水、蒸汽加热时,热水、蒸汽压力应高于燃气压力。 4.5.2.14 燃气管道试验安全要求:

a)燃气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周边人员与设施的安全。

b)试验时应设隔离带和巡视人员,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在试验升压过程中及强度试验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人员离试验管道的安全距离可按下表确定。

c) 试验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必须牢固可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d)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4.5.3 燃机安全要求

4.5.3.1 燃气轮机组应设置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并装设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测,保持系统性能良好。

4.5.3.2 燃气轮机组灭火保护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完整清晰。

4.5.3. 3 燃机罩壳内上部及燃料模块内应安装适当数量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完好。一旦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运行人员必须立即增开屋顶排风风机数量,同时尽快查出报警原因,进行处理。

4.5.3. 4 燃机主厂房屋顶、燃机罩壳顶部的防爆型排风机应保持完好状态,并定期进行切换运行,该排风机损坏后禁止使用非防爆型排风机进行更换或代替。

4.5.3.5 燃机系统的相关防爆规定可参照GB26164.1-2010第13章执行。

4.5.3.6 燃机所属辅助设备系统的安全要求参见本规程第五章锅炉、第七章汽轮机部分。 4.5.4 燃气系统置换

4.5.4.1 首次置换或大修后置换应在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吹扫清管、干燥合格后进行,相关仪器仪表也同时参与置换,保证无死角和遗漏。

4.5.4.2 管道内空气应采用氮气或其它无腐蚀、无毒害的惰性气体作为置换介质。用氮气置换时应控制温度,向管内注氮时,进入管内的氮气温度不宜低于5℃。

4.5.4.3 置换空气时,惰性气体的隔离长度应保证到达置换管线末端的空气与燃气不混合。

4.5.4.4 燃气系统置换、充压、泄压应缓慢操作,过程中管道内气流速度不大于5m/s。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导致自燃或爆炸。

4.5.4.5 置换过程中,混合气体应从放散系统缓慢排出,放散隔离区域内不允许有烟火和静电火花产生。 4.5.4.6 当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置换管道末端放散管口气体中含氧量不大于2%时,置换合格。 4.5.4.7 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应使用两台以上可燃气体检测仪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少于5min,当连续3次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通入空气;当采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3次,每次间隔5min测定燃气浓度均大于90%时,方可投入运行。 4.5.4.8置换燃气过程中,应做好防止人员窒息的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

4.5.4.9 应制订作业指导书或作业票,明确置换工作的安全措施、技术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燃气浓度检测仪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该仪器,确保测量数据的可靠性。

4.5.4.10 置换结束后,必须确认置换系统与燃气系统可靠隔离、拆除。以防燃气窜入置换系统引起事故。 4.5.5 燃气系统的运行

4.5.5.1 燃气输送管道应在系统试运,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按生产工艺要求正式投运。 4.5.5.2燃气系统在燃气运行期间应处于正压状态,以避免空气进入系统。

4.5.5.3 应制订燃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内容包括:系统工艺流程及技术指标,操作程序卡,定期维护和试验,异常情况处理措施,防冻、防堵、防凝安全要求,巡检和紧急疏散路线等。 4.5.5.4 应定期对燃气系统查漏。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种燃气主管线段和支线,巡查内容包括燃气区域内管道、阀门、过滤加热装置、仪器仪表、通风照明、消防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好燃气系统参数(如压力、流量、液位、危险气体浓度)、设备状态监控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5.5.5 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线检查,及时处理输气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对输气管道巡线检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a)检查燃气管道及附属设备是否存在泄漏;覆土是否完好,有无塌陷现象。 b)检查是否有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及相关安全标志标示的状况。

c)检查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存在取土、挖塘、修渠等违章建筑施工,以及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根深植物等现象。

d) 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和修建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e)禁止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f)每年汛期前后,应对穿跨越河流管段进行安全检查,对不满足防洪要求的穿跨越河流管段应及时进行加固。

g)检查是否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它行为。 4.5.6 燃气轮机组的运行

4.5.6.1 燃气轮机运行中,进气滤网单元、进气喇叭口、轮机间、扩压间、燃气模块仓门应关闭,严禁进入;CO2灭火系统应正常投用,CO2灭火系统故障无法投用时禁止启动燃气轮机。燃气轮机各冷却、通风风机应正常投用,燃气轮机运行中燃机间等高温区域不得遗留有任何可燃物。无论何时都应加强燃机间等区域的温度、危险气体浓度的监视。

4.5.6.2 燃气轮机运行中,危险气体检测系统应投用,各个检测器应正常运行。危险气体检测系统故障或危险气体浓度高报警时应禁止启动机组。

4.5.6.3 燃气轮机每次启动时,应能通过燃气阀门泄漏试验程序,以保证燃气系统管道阀门严密性良好;泄漏试验的程序和参数不应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得到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的批准,同时记录原因及相关数据。

4.5.6.4 燃气轮机组启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汽轮机应力数据,控制升负荷速率,防止汽轮机本体应力过大,发生振动等。

4.5.6.5 对排气分散度要严密监视和控制,当分散度较大时,应做分析、记录,观察发展趋势,必要时可通过调整负荷、燃烧试验来调整、控制分散度。 4.5.6.6 燃气轮机停机后,应检查各风机按程序正常停用,不得强制打开燃机间冷却风机或打开燃机仓门,避免外缸过度冷却导致气缸变形,进而引起动静间碰磨。

4.5.6.7 若燃气轮机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机,在CO2喷射灭火期间严禁打开燃机间和扩压间仓门,运行人员应确认燃气轮机相关风机已停用,否则应强制停用风机。 4.5.7 燃气系统及燃机检修基本规定

4.5.7.1 检修工作前,应将检修的设备、管道与运行中的燃气管道可靠隔离(关闭相应隔绝阀门,必要时拆除一段连接管并加堵板),燃气管道及系统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至合格,燃油系统放尽存油。相应隔离电动阀门停电、气动阀门停气,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并上锁。

4.5.7.2 检修开工前,应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隔离严密性,严禁对燃气(油)设备及管道采用明火检验可燃气体浓度。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共同到现场确认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相应措施齐全后,方可允许开工。工作时设专人监护。

4.5.7.3 检修期间,经常监视燃气隔绝点后燃气浓度以及(燃油)压力。工作间断,开工前应再次测量燃气浓度,符合要求方可工作。动火过程中应至少每四小时检测燃气浓度,确认其在合格范围内。 4.5.7.4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区域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遵守出入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后,并设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b)应停止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肥皂水检查泄漏点,禁止明火查漏。

c) 应进行通风换气,使有害气体含量小于规定值(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混合气体中CO浓度低于0.05%),含氧量保持在19.5%~21%左右。 d)现场作业人员应在上风位置工作。 e)使用防爆工器具(如铜质工器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f)在有限空间、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g)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h)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4.5.7.5 可燃气体严重泄漏时,除执行4.5.6.4条外,还需执行下述规定:

a)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设置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动火。实行交通管制,将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b) 进入现场的抢险人员、消防人员、运行人员警戒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急救技能,上述人员必须正确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c) 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救护中毒和受伤人员。 d)不得使用塑料管、橡胶管和胶板等高绝缘材料。

e)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等,优先采用远程控制关闭、隔离供气总阀门(ESD),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关闭手动隔离供气总阀,确认可靠隔离后方可实施灭火。

4.5.7.6 管道及设备修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与清扫,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电力隧道、管沟、烟道和地下设施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5.7.7 泄漏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4.5.8 燃气系统的检修:

4.5.8.1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燃气管道。燃气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4.5.8.2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可燃气管道的不严密处。 4.5.8.3 在燃气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阀门、垫,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可燃气管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惰性气体进行气体置换,将残留的可燃气体完全排出,并用小动物或仪器检验,证明管道内确无可燃气体存在,方可开始工作。 4.5.8.4 燃气区域检修用的临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源箱应设置在燃气区域外面。

b)穿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c) 临时电线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热体管道设备上。

e)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前,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f)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5.8.5 在燃气区域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4.5.8.6 在燃气罐体内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物清洗污垢。在气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气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气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4.5.8.7 燃气系统在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的设备,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4.5.8.8运行中的燃气输气管道,除专业队伍使用专用设备带压修理外,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宜带压修理。管道封堵作业时,管道内的介质压力应在封堵设备的允许压力内。采用囊式封堵器进行封堵时,应避免产生负压封堵。

4.5.8.9 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道检测周期,并按期进行检测。 4.5.9 燃气轮机组的检修:

4.5.9.1 燃机本体检修前,参考执行下列安全措施:

a)隔离燃气进气,相应隔离阀门关闭,上锁,挂警示牌。燃料模块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并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合格。

b)停运燃机盘车、启动燃机的变频启动装置或启动电机,断开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出口闸刀及励磁装置,相应电动、气动执行机构停电、停气,挂警示牌。

c)关闭余热锅炉烟囱挡板及启动旁路挡板,断开相应操作电源,挂警示牌。 d)隔绝汽轮机汽源,相应隔离电动阀门停电、气动阀门停气,并挂警示牌。 e)汽轮机真空系统停运,汽轮机凝器压力到零。

f)停止润滑油泵、顶轴油泵,电机停电,并挂警示牌。

g)停止防喘空压机运行,储气罐泄压,电机停电,并挂警示牌。

h)进入轮机间、燃料模块小室内工作,应切断CO2灭火供气总门并上锁,退出CO2灭火保护。 i)IGV置于全开位并止转,然后电机停电,挂警示牌。

j)在压气机进气道内、透平缸内工作时,应实行登记制度,工作结束时必须对人员、物品进行逐一清点,防止遗漏。

4.5.9.2 严格进行规范的周期性孔窥检查,建立孔窥检查档案,检查时应确认盘车装置及启动装置已停用并停电。

4.5.9.3 进行压气机开缸、R0级叶片检查等涉及压气机进口可调导叶(IGV)的检修工作前,确认IGV固定止转,防止IGV突然转动伤人。

4.5.9.4 进行压气机IGV角度校验时,应设专人监护,机务、运行和热控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每次测量IGV角度前都应固定止转,测量期间严禁操作IGV。只有在确认作业人员手臂已经离开导叶时,方可拆除止转措施,热控人员方可操作调节IGV角度。

4.5.9.5 运行中禁止进入燃气轮机间,以免被烫伤,或因CO2灭火系统动作导致窒息伤害。如确需进入,应得到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好以下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a)在进入轮机间前应测量可燃气体含量符合要求,做好相应个人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b)确认轮机间通风系统和消防系统工作正常。如果通风故障或消防系统报警,应立即撤离小室。

c)现场监护人员与进入轮机间的人员、控制室的操作人员保持不中断的通信联系,一旦发现异常,小室内工作人员应立即撤离轮机间。

d)进入轮机间应限制在离仓门口1.5米以内。工作区域离出口应无任何障碍。如有需要,应使用伸长杠进行调试或泄漏检查。

e)进入轮机间前后应清点物品,工作完成后,应清理现场,人员和物品全部撤出,方可关闭所有轮机间的仓门。

4.5.9.6 清理、修磨叶片或对叶片进行着色探伤时应戴手套,以防止被叶片尖锐的边缘划伤。

4.5.9.7 进入压气机喇叭口、进气通道内工作时,应穿专用连体服,防止异物遗留。工作期间,开启并固定人孔门,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确认上述区域无人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4.5.9.8 更换压气机进气滤网,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在机组运行或高速盘车时更换滤网,防止拆除滤网时造成人员伤害或有杂物被吸入压气机内部。 b)为防止滤网反吹系统误动伤害工作人员,更换滤网时应切断反吹气源。 c)更换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防止异物残留。

d)严禁在进气室内进行动火工作,以免滤芯燃烧。如确需动火,应在拆除滤芯后执行。进气室内动火需制订专门安全措施,并得到主管生产的厂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现场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监护。 4.5.9.9 燃机透平及压气机的开缸、盖缸、翻转子、拆装轴承、装卸转子、校转子动平衡等检修工作,参照本规程第七章汽轮机检修的相应章节规定执行。

4.5.9.10 排气热电偶故障更换时,燃机仓门处应有专人监护。

4.5.9.11 燃机排气通道内检修工作开始前,应测量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工作时设专人监护,燃气未置换时禁止进行燃料阀门校调试验。

4.5.9.12 在工作人员拆卸过渡段进入燃机透平缸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燃机透平缸内过渡段起吊或移动时,缸内外人员要联系配合好,防止人员挤伤。 4.5.9.13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环境下,严禁进行火花塞点火试验。火花塞点火试验时应做好防止高压电击的安全措施。

4.5.9.14 所有装复工作完成后,在燃机透平缸人孔门关闭前,三级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员、工器具及其他物件遗留在燃机透平缸内,之后方可允许关闭人孔门。

4.5.9.15 燃气模块查漏,必须做好相关安全措施,门口处设专人监护。保持小室仓门开启,发生异常立即撤出。

4.5.9.16 燃气模块内设备检修照明及电气、热控设备仪器仪表等,应使用低电压防爆产品。

4.5.9.17 燃气模块内阀门拆除吊出时,应避免与其他设备或人员磕碰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4.5.9.18 燃气轮机辅机设备的检修维护:

a)拆卸防喘阀、燃气(油)截止阀等带有弹簧的阀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禁止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b)各类油泵吊至检修平台过程中,不得在运输途中发生漏油。如在途中有漏油,应及时做好清理工作,防止人员滑跌伤人。

c)进入油箱应穿专用连体服,鞋底应擦干净或戴鞋套,照明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2V的行灯或手电筒。 4.5.9.19 燃气轮机和压气机的缸体、转子检修及燃机机组所属余热锅炉、汽轮机及相应辅助设备等检修维护参照本规程第五章锅炉、第七章汽轮机的相应章节规定执行。

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基本规定

5.1.1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5.1.2 对循环流化床等正压锅炉,巡检时应避免在封闭的人孔门及与锅炉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期停留,在锅炉运行时,严禁打开任何门孔。

5.1.3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严禁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门后,并选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5.1.4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5.1.5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操作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5.1.6 当锅炉濒临灭火时,严禁投油、气助燃。当发现锅炉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重新点火。

5.1.7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严禁在原煤斗加煤及空气炮或机械振打装置投用的情况下进行人工疏通作业。 5.1.8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异物。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运,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5.1.9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5.1.10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压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不大于5.884Mpa的:0.294Mpa 额定汽压大于5.884 Mpa的:0.490Mpa

热紧螺丝只许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应将扳手的手把接长。

5.1.11 安全阀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和《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汽试验或定期校验。

5.2 吹灰

5.2.1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

5.2.2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退)出吹灰管。 5.2.3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5.2.4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5.2.5 吹灰器管路应进行定期检查。

5.2.6 使用燃气吹灰器的,放置燃气的房子、燃气管道的布置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在显眼的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应及时进行处理。

5.3 排污

5.3.1 现场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5.3.2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5.3.3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它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5.3.4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5.3.5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进一步塌陷造成人员伤害。

5.4 除焦

5.4.1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5.4.2循环流化床锅炉结焦时,应尽快安排停炉,待冷却后方可处理。如果是炉膛床面结焦,清焦时应防止表面塌陷,并做好回料管落渣的防范措施。如果是分离器或回料阀内结焦,必须由上面进行除焦,逐步向下,并做好防止塌陷的措施。

5.4.3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5.4.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喷出时,禁止打焦。

5.4.5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5.4.6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运行值班人员同意。除焦时,运行人员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5.4.7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

5.4.8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应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5.4.9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的可能时,应停炉除焦。停炉采用水力除焦时应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进入炉内人工除焦前,应检查是否存在高空掉焦和渣井坍塌的风险。

5.4.10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并保持适当距离,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并安排专人监护。

5.4.11装有水力除焦器的锅炉,当吹灰时,禁止进行水力除焦器的检修工作。

5.5 除灰、渣

5.5.1 担任除灰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训练。

5.5.2 除灰渣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渣进入靴内。

5.5.3 除灰渣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指定的地方。 5.5.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除灰渣。除灰渣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

5.5.5 除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5.5.6 除灰渣前应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提醒标志。除灰渣完毕后也应通知运行值班人员。

5.5.7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禁止人员工作或逗留。

5.5.8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应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渣。

5.5.9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

侧,斜着使用工具。

5.5.10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应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除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5.5.11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2m,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事故排渣至地面的渣堆,如其温度较高,可能烫伤人员或引起火灾时,装车前应用水进行冷却。冷却灰堆时,禁止直接将水冲入灰堆,应采取喷洒从外到里逐步冷却的方式。

5.5.12 运灰铁道应平坦并保持畅通,还应及时清除散落的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

5.5.13 灰车须有刹车装置。不准使用受损的灰车。

5.5.14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5.5.15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5.5.16 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5.5.17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5.5.18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渣沟内。

5.5.19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5.5.20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5.5.21 循环流化床锅炉必须配备冷却介质流量控制功能。实现冷却介质控制门关闭与冷渣器开启闭锁,同时实现冷却介质流量低、温度高跳冷渣器等保护功能。主床排渣时,必须保证冷渣器在投运状态,渣温能够降到允许的温度。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的围栏,事故排渣时,现场必须有人监督,放出的渣料应冷却至常温后才可清理。

5.5.22 禁止在运行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5.5.23 不停炉进行检修捞渣机和干渣机时,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5.6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5.6.1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使用蒸汽或惰性气体等进行灭火并予清除后方可起动。

5.6.2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所处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它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扬起引起爆炸。

5.6.3 在制粉系统运行中,禁止在磨煤机传动装置和钢球磨煤机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禁止清理运行中的给煤机链轮、拨轮等转动部件上的缠绕异物。

5.6.4 禁止在制粉设备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5.6.5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入口门关闭并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应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5.6.6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5.6.7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或引起附近电缆着火。 对存在危及人员的安全的防爆门应加防爆导向管(如粗粉分离器等设备)。

5.6.8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应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5.6.9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或清理干净。

6 锅炉设备的检修

6.1 基本规定

6.1.1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并打开门后疏水门。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6.1.2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应将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脱硝喷氨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运行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磨煤机、制粉系统密封风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吸风机、增压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等设备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6.1.3 进入循环流化床炉膛内部检修时,必须将炉膛出口及分离器入口烟道进行有效的隔离,防止工作人员高空坠落或高空落物。分离器内有检修工作时,若有人员进入回料阀内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1.4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定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6.1.5 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应与运行油管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6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氨气。 6.1.7 进入炉内、锅内(汽包)、烟风道、回转式预热器、除尘器、煤粉仓等封闭空间内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2人以上且外面必须有1名工作人员监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必须清点人员及工具,确保不遗留在工作室内。在关闭人孔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确认没有人、工具或杂物遗留后立即关闭。

6.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

6.2.1 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本规程6.1.2、6.1.3和6.1.4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值班负责人。

6.2.2 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6.2.3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6.2.4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6.2.5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6.2.6 若燃烧室须搭脚手架,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同时,落在脚手架上的灰焦应及时清除,以防止超过脚手架的荷重,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安监人员组织的验收。若采用吊篮或炉内升降平台清焦、检修作业时,应首先采取其它方式清理可能脱落的焦;使用前应加强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1人进入吊篮或炉内升降平台作业。在吊篮或炉内升降平台上的人员,必须每人至少使用一套单独挂在炉外的安全防坠器。 6.2.7 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6.2.8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6.2.9 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

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进行清扫燃烧室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无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存积的热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石旋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并按6.1.1、6.1.2、6.1.3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6.2.10 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设110V、220V临时性的固定照明,电缆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110V、220V的临时照明。

6.2.11 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开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必须通知内部工作人员撤出。

6.2.12 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炉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

6.3 烟道及受热面、空气预热器的检修

6.3.1 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本规程6.1.2、6.1.3和6.1.4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6.3.2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6.3.3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6.3.4 清扫烟道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再起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6.3.5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6.3.6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6.3.7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抬起安全门。

6.3.8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6.3.9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6.3.10 在烟道内检修时,应检查脚下支持板牢固可靠,并在靠近垂直烟道前1m的水平烟道处加装可靠的临时护栏,以防止人员坠落。

6.3.11 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脚手板,并固定牢固。

6.4 煤粉仓

6.4.1 锅炉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将煤粉仓煤粉烧尽,防止积粉自燃。发现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

6.4.2 严禁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将仓内煤粉用尽或放光。

6.4.3 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关闭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的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行工作。

6.4.4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应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2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应抓紧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到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应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6.4.5 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将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6.4.6 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应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6.4.7 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6.4.8 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6.4.9 煤粉仓内的照明必须使用12V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积粉内,防止积粉自燃。

6.4.10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煤粉仓、灰斗(灰仓)内,然后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

6.5 锅筒内部的检修

6.5.1 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锅筒人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按本规程6.1.1的要求检查该炉是否确已与各母管和总管可靠地隔断,锅筒空气门确已开启,锅筒加药门确已关闭,并上锁。

6.5.2 打开锅筒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锅筒内。 6.5.3 工作人员进入锅筒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锅筒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在锅筒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6.5.4 进入锅筒的工作人员,必须穿专用检修服,衣袋中不准有零星物件,下降口处用胶皮封堵以防落入炉管内。

6.5.5 在锅筒内清洗锅筒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监护。

6.5.6 锅筒内工作,应填写进出锅筒物资、工器具登记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锅筒内部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6.5.7 锅筒内压使用电压24V及以下的电动工具。 6.5.8 严禁在锅筒内充氧作业。

6.6 转动机械的检修

6.6.1 所有转动机械(如空预器、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1.4.4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机组运行中对单侧风机进行检修时,应采取牢靠的防止设备转动的措施,禁止采用电机冷却风扇叶轮制动转子。

6.6.2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隔离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收回工作票,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已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内。

6.6.3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应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人员不准擅自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6.6.4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

6.6.5 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方可试运行。

6.6.6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运行操作人员站在事故按钮处,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6.6.7 不应在电动机和热机转动设备连接的情况下试转电机的转向。

6.7 水压试验

6.7.1水压试验前,应制定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并报负责生产的领导批准。

6.7.2 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应检查炉内各部位不应有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应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试验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的一切检修工作。

6.7.3 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锅筒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锅筒内的工作人员离开。

6.7.4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6.7.5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应先将压力降到符合5.1.8的规定。

6.7.6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检查确认放水总管处无人工作,方可进行。

6.7.7 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检查。双色水位计不应进行超压试验,防止碎裂伤人。

6.8 安全门的校验

6.8.1 安全门的校验工作应在水压试验后进行。

6.8.2 安全门校验时应保持运行操作人员与现场校验人员通讯畅通,并安排一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6.8.3 现场校验人员应做好噪音防护措施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校验安全门附近严禁站人。 6.8.4 实际排汽试验前必须充分暖管,冬季校验前应确保室外疏水管及消音器孔未堵塞。

6.8.5 安全门不启座时,禁止用敲打阀门的方法助力起跳。封闭式锅炉校验安全门时应打开窗户通风,防止蒸汽外泄烫伤。

6.9 电除尘器检修

6.9.1 在电除尘器运行时严禁打开人孔门,严禁对阴极系统进行检修。进入电场内部工作,必须做好各种安全措施。使用核料位计,还应将射线源有效关断。 进入本体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移动照明必须为36V以下。

6.9.2 进入电场内部工作,应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外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系,进、出电场及相关人孔门时应清点人数和工具。

6.9.3 电除尘内部温度降至40℃以下时,方可入内工作。若有必要进入40℃以上的电除尘内部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在进入电除尘前,应先用接地棒对阴极线放电。

6.9.4 进入电除尘内部工作必须配戴安全帽、护目镜和防尘口罩,服饰的袖口、裤脚应扎紧。电场内部进行电焊工作,必须做好防止中毒和触电的安全措施以及电焊机绝缘导线的防护措施。

6.9.5 工作人员进入电除尘器本体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除尘器阴极与接地网的接地线连接可靠,并用接地棒将阴极对地放电。检查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确已清除干净,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检修工作(如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不能清除干净,应采取防尘、防跌入灰斗的措施,方可进入本体内部施工)。灰斗料位计采用放射性核料位计的要可靠进行隔绝,防止对检修人员产生伤害。 6.9.6 在电除尘器本体内部工作需要开动吸风机时,必须先通知风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撤离本体。

6.9.7 在本体内部检修阳极板和阴极线时,必须带好工具袋,禁止将焊条头、螺栓、螺母及其它杂物掉入灰斗或搭接在阴极框架上,工作点下面严禁站人。

6.9.8 检修整流变压器及高压隔离开关时,必须停止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后方可进行。多台整流变压器共处一室时,应停止该室所有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 6.9.9 电除尘器检修结束后,试验振打、进行空载升压试验前,检修负责人必须对本体内部详细检查一次,确认检修人员全部离开除尘器内,人孔门全部关闭螺栓拧紧后,方可进行试验。

6.9.10 电除尘器运行中检修或更换整流变压器出口阻尼电阻时,应将高压隔离开关打到接地位置,并通过临时接地线可靠接地。若阻尼电阻位于电场侧,还应将两侧电场停运,做好接地措施。

6.10 气力输灰系统运行与检修

6.10.1 严禁将手伸入运行中的电气锁气器内部检查或清除杂物。

6.10.2 仓泵运行时,严禁拆卸与仓泵连接的管道、阀门、手孔及对法兰密封进行更换检修。 6.10.3 仓泵在运行中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6.10.4 储灰库运行时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粉尘飞扬和人员跌落灰库。 6.10.5 输灰管道运行时,严禁对漏灰处进行补漏,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6.10.6 仓泵内检修前,应将灰全部输送干净。如不能将灰全部输送干净,应做好清灰准备工作,防止发生扬尘。

6.10.7 进行仓泵内检修时,必须打开排气阀,关闭进料阀、出料阀和进气阀,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示牌。

6.10.8 在进行电动锁气器检修时,应将灰斗灰卸净或将灰斗下部插板门关闭。

6.10.9 进入灰库内检修时,必须停运灰库气化风机,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警示牌。 6.10.10 严禁在灰库内有积灰情况下进入灰库内作业。

6.10.11 灰库检修结束后,应清点人员和工具,并清理现场。

6.10.12 检修卸灰装置时,必须切断卸灰装置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6.10.13 灰库检修时,必须在人孔门周围设好护栏,并挂警示牌,防止人员跌落。

6.10.14 严禁在仓泵泵体、压缩空气储气罐随意开孔或焊接。如需开孔或焊接,必须经技术论证。 6.10.15 仓泵检修结束后,必须清理杂物,经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后关闭人孔门。 6.10.16 严禁用大锤敲击仓泵泵体。

6.11 袋式除尘器运行与检修

6.11.1 严禁将运行中的袋式除尘器人孔门打开。

6.11.2 在吸风机运行的情况下,对袋式除尘器某个室进行检修,必须关闭该室的进出口挡板门,并切断电动执行器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进入除尘器前,必须强制通风。温度低于40℃后,方可进入作业。

6.11.3 检修袋式除尘器入口烟道、气流均布板、烟气室时,必须做好防止火花进入袋式除尘器滤袋区域的措施。

6.11.4 进入袋式除尘器净气室内检修作业时,严禁带入火种。确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防止着火的措施。

6.11.5 袋式除尘器检修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对人员、工具进行清点,并清理现场。严禁用水冲洗滤网。

6.12 水力除渣系统运行与检修

6.12.1 严禁打开运行中的脱水仓(未进行析水前)排渣门。

6.12.2 在浓缩机内动火作业时,应做好防止玻璃钢斜管组件着火的措施。 6.12.3 严禁踩踏浓缩机玻璃钢斜管组件。

6.12.4 冬季寒冷地区,浓缩机、脱水仓停运后,必须将水排空。

6.12.5 输渣管道、输浆管道停运后,必须用清水冲洗管道,防止渣浆堵塞管道。冬季要及时将管道内水放净。

6.13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行与检修

6.13.1 操作烟气系统各挡板门(如原烟气进口挡板门、净烟气出口挡板门、旁路挡板门等),应得到值长许可,并随时与机组主控制室保持联系,保证锅炉烟风系统和脱硫烟气系统安全运行。

6.13.2 锅炉运行时,如需对脱硫各挡板门进行检查维护,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6.13.3 脱硫各挡板门如采用液压执行机构,在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先将执行机构蓄能器内的压力释放。 6.13.4 进入脱硫塔检查及检修,应视情况排放塔内浆液,将脱硫塔内用水冲洗干净,检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进入脱硫脱硫塔内部时,严禁携带火种。

6.13.5 进入有限空间(包括原烟气烟道、净烟气烟道、脱硫塔、烟气换热器、增压风机、浆液箱等)作业时,必须经过充分的通风换气。进出人员和工器具必须登记,外部必须留有人员进行可视监护。

6.13.6 脱硫系统及附属烟道处纳入一级动火区域管理。动火前应检查相应区域内消防水、除雾器冲洗水是否备用完好。将作业点及两旁400mm范围内的防腐材料彻底清除干净,禁止用高温设施对防腐层进行烘烤。动火工作期间,作业区域设专职监护人员,并做好可靠的隔离措施,隔离材料必须严密且防火,做好火星飞溅的防护措施,并准备灭火、降温设备。在设备防腐和防腐保养期间,严禁动火。 6.13.7 在脱硫塔、净烟道、烟囱处防腐时应采用物理方式分别进行单独隔离。

6.13.8 防腐作业现场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口。作业现场通风不良时,应采用强制通风。禁止在有限空间内调配防腐材料。

6.13.9 进入防腐作业现场的人员禁止穿着和使用由合成纤维、毛织品制成的工作服、擦布及带铁钉的鞋,且严禁携带火种。

6.13.10 存放防腐材料的仓库要设在防腐施工现场以外,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

6.13.11 脱硫系统大小修或改造时,应进行区域封闭,设置不间断门岗,人员进出应执行登记出入制度,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告知牌。

6.13.12 在脱硫塔内进行空间交叉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6.13.13 在脱硫系统有限空间检修每次工作结束后,检修负责人必须清点检修人员,确认全部从容器内出来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6.13.14 进入脱硫塔进行工作前应先观察塔内结垢情况,查看有无大块垢块,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垢块,应先在保证清除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予以清除。 6.13.15 严禁在除雾器上直接站人或堆放物料。

6.13.16 排放脱硫塔、池、罐、箱、以及管道内剩余浆液时,如需在就地开排放门要戴好护目镜及橡胶手套。

6.13.17 疏通石灰石下粉管内的堵粉,应在专门搭建的平台上进行,站在下粉口侧面。工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使用专用工具,且不准用身体推、顶工具,并安排专人监护。工作时严禁在石灰石粉仓装粉及空气炮、振打装置投用的情况下进行人工疏通作业。 6.13.18 清理石灰石粉仓内堵粉应参照煤粉仓相关规定执行。

6.13.19 石灰石、粉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 6.13.20 进行石灰石破碎机检修时,严禁向破碎机入口卸石灰石。 6.13.21 石灰石制浆系统斗提机运行时,严禁打开手孔进行检查。

6.13.22 进行斗提机检修前,应停止进料,斗提机空转2周后,检修人员方可打开人孔门进行检修。斗提机检修时应做好防止转动和上部落物的措施。

6.13.23 使用放射性密度计,应设置警示标志。对放射性的密度计检修、维护时必须由取得相关资证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检查。

6.13.24 冬季寒冷地区,脱硫系统停运后,必须将管道内浆液、冲洗水及时排空。 6.13.25 在脱硫系统有限空间内部作业必须使用12V的防爆照明灯具。

6.13.26 进行脱硫塔液位计冲洗时应临时解除液位低跳浆液循环泵的联锁保护。 6.13.27 禁止在运行或备用的真空脱水皮带机皮带上行走及进入皮带机内部检查。

6.13.28 在系统运行状态下,严禁打开增压风机人孔门、GGH(烟气换热器)人孔门、脱硫塔人孔门、脱硫塔排空门。

6.14 锅炉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6.14.1 基本要求

6.14.1.1 涉氨系统必须纳入一级动火区域管理。

6.14.1.2 严禁在存有氨及尿素的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6.14.1.3 在可能有氨的地方进行工作时,宜在上风位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6.14.1.4 工作人员进入脱硝装置系统(包括前后烟道、喷氨区域、催化剂区域等)作业。工作地点应进行强制通风,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用仪器检验合格。

6.14.1.5 涉氨系统所有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必须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4.1.6 涉氨系统的管道、容器及安全阀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6.14.1.7 运行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各储罐、管道的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等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14.1.8 稀释风失去后必须立即停止喷氨。

6.14.1.9 涉氨系统的隔绝阀应使用氨专用阀门。氨系统的安全阀及排放装置应设置泄压管并引至吸收罐或吸收池。

6.14.1.10 氨区及氨气使用场所应设足够的氨气体检测报警仪。 6.14.2 液氨法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6.14.2.1 从事氨区运行操作工作和检修工作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操作上岗证。 6.14.2.2 氨区出入应严格执行登记准入制度,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氨区。

6.14.2.3 所有进入氨区的人员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火种及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氨区前应先消除静电,观察风向,并确认逃生线路及出口。

6.14.2.4 氨区附近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防护隔离服、正压呼吸器、防护全面罩、胶皮手套等),操作现场放置急救药品,氨区门口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在易见位置安装风向标,对上述安全设施及用品应定期检查或更换。

6.14.2.5 氨区(液氨储罐、装卸及气氨制备区域)应设立完善的消防喷淋系统、应急洗眼系统,并进行定期试验,保证可靠备用;在冬季能发生上冻的地区,氨区消防喷淋系统、应急洗眼系统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6.14.2.6 氨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氨区值班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6.14.2.7 氨区应在不同方向设置不少于两个的逃生出口,逃生出口应采用逃生门。液氨储罐上方检查平台应至少分两侧设置两路通道。

6.14.2.8 氨区设备及管道应设置防晒设施或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液氨储罐应设置冷却水喷淋降温装置。 6.14.2.9 在液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6.14.2.10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实体防火堤。 6.14.2.11 液氨储罐使用前或检修后应对罐内进行清理,疏通液位计连通管,并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能试验。

6.14.2.12 运送液氨和氨水的汽车罐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站台卸车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卸车站台的设备、阀门和其它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6.14.2.13 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装卸过程中严禁启动车辆。

6.14.2.14 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连接应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如有泄漏应及时消除。 6.14.2.15 卸车时应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6.14.2.16 液氨卸料结束时,应排尽液相管内残余液体,严禁用空气压料和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

6.14.2.17 液氨卸料时,押运员、罐区卸车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6.14.2.18 液氨卸料速度不应太快,且要有静电导除设施。

6.14.2.19 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6.14.2.20 卸料工作结束后应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6.14.2.21 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

6.14.2.22 卸车结束后,槽车应立即离开卸车站台。押运员应将罐车所有配件随车返回。

6.14.2.23 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6.14.2.24 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正压呼吸器等个人防护器材。

6.14.2.25 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6.14.2.26 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或其它容器。

6.14.2.27 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应随意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6.14.2.28 液氨管线突然发生爆炸或发生大量氨气泄漏时,应首先疏散区域内人员,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6.14.2.29 涉氨系统动火前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对设备管道等用氮气进行充分的置换,经仪器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6.14.2.30 在氨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地点应进行强制通风,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用氮气进行气体置换,并用仪器检验合格,加装堵板后方可开始工作。

6.14.2.31 液氨储罐检修前应将液氨排空,用氮气进行置换,对液氨储罐充水静置72小时以上,将残留的氨气完全吸收,并用仪器或小动物检验合格。工作时,罐内必须进行强制通风。 6.14.3 尿素法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6.14.3.1 尿素输送斗提机内应保持清洁,禁止落入杂物,在运行中严禁检修斗提机。

6.14.3.2 进行斗提机检修前,应停止进料,斗提机空转2周后,检修人员方可打开人孔门进行检修。斗提机检修时应做好防止转动和上部落物的措施。

6.14.3.3 进入尿素储仓内检修前,必须将尿素全部清空,并充分通风后,方可进入内部工作。储仓内存有尿素时不准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

6.14.3.4 进入尿素溶解罐内前,必须将罐内浆液全部排空,冲洗干净后充分通风,并测试罐内氨气残存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6.14.3.5 尿素输送管道动火前应用热水冲洗干净。

6.14.3.6 在热解炉制备氨气过程中严禁停止稀释风的供给。 6.14.3.7 进入热解炉内工作参照有限空间相关规定执行。

6.14.3.8 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工作时参照4.4.4、4.4.5、4.4.7规定执行。

7. 汽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7.1 基本规定

7.1.1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或隔板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疏水系统等可靠地隔绝,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气动、液动阀门的电源、气源、液压油等驱动能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对气控阀门,也应隔绝其控制装置的气源,并在进气气源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示牌。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7.1.2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7.1.3 必须经过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得到运行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a) 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b) 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以上工作应由检修单位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7.1.4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5.1.9规定。 7.1.5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7.2 汽轮机的检修

7.2.1揭开汽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a) 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b) 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16.2.19的要求进行检查;

c) 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严禁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结合面之间。

7.2.2 大修中需将汽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都必须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严禁工作人员在汽缸盖的下方进行工作。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a) 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止碰坏设备,汽缸盖翻身场所必须设安全围栏; b) 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能承受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c) 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应使用正确的钢丝绳结绳方法,以防止发生滑脱、折弯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

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时发生撞击;

d) 汽缸离开支架时,应立即检查所有吊具,确认无问题才能继续起吊。吊起高度以保证小钩松开后不碰地即可;

e) 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7.2.3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电加热器只有在插入螺栓孔后才接通电源,严禁将带电的加热杆从一个螺栓孔移至另一个螺栓孔中,在使用时严禁敲击、碰撞,以免折断碰坏,使用后每只加热器应旋入配电工具箱内固定座中,妥善保管。

7.2.4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b) 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需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必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c) 在轴瓦就位时严禁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d) 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应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7.2.5 装卸汽机转子,必须使用专用的吊具、索具(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必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悬挂、穿绕(栓)、绑扎方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严禁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7.2.6 如果需要在起吊的隔板、隔板套、轴承盖、汽封套、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7.2.7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必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b) 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严禁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c) 如需站在汽缸水平结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严禁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结合面。

7.2.8 盖上汽缸盖前,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确实没有人员、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汽缸内各抽汽口、疏水孔堵塞的物品确认全部取出,方允许盖上。 7.2.9 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b) 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警示带(绳)或栅栏围好,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c) 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d) 试加的平衡块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e) 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切断电动机的开关;

f) 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平衡块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在拆装平衡块时,应有防止拆卸工具和平衡块掉下来或掉入设备内的措施。

7.2.10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严禁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7.2.11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7.2.12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

7.2.13 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统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7.2.14 在对抗燃油系统进行检修时应注意通风,着合适的防护衣和手套,不应使抗燃油接触到皮肤和眼睛,防止吸入到人体内。工作后应彻底洗手和洗脸,确保安全。

7.2.15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7.3 凝汽器的清洗

7.3.1 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7.3.2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24V及以下电压行灯。

7.3.3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7.3.4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7.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7.4.1 在检修以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连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绝,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应共同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7.4.2 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打开疏水门和放空气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7.4.3 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7.4.4检修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7.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7.5.1没有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可燃、有害气体存在及是否缺氧(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当发生危险时,应防止不当施救。

7.5.2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阀门应关严、上锁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7.5.3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7.5.4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在周围设置牢固的临时围栏和警示标志。工作现场不应少于2人,地面上应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进行监视。如果工作人员需要撤离,沟道、井坑、孔洞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必须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等显著标志。

7.5.5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它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7.6 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维护

7.6.1 进入喷水池、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及空冷塔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7.6.2 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7.6.3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7.6.4 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mm,旁边应有便道。

7.6.5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7.6.6 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须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7.6.7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两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7.6.8 检修冷水塔及间接空冷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作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7.6.9 检修冷水塔及间接空冷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二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严禁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7.6.10 使用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7.6.11 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7.6.12 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至少应有两人进行工作。如有高处坠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7.6.13空冷塔内通道、栏杆、盖板应保持完好,区域内照明应正常。

7.6.14 在空冷塔内工作时,应做好防止人员烫伤、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进行风机、减速箱等转动设备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严禁踩踏在叶片和散热器片上工作。

7.6.15 空冷塔内消防设施应齐全,在空冷塔内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8 管道、容器的检修

8.1 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油管道的检修

8.1.1 不停机进行汽、水管道的检修工作,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和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办工作票和动火票),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8.1.2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它部分隔断,放掉内部的汽、气、水、油,确认内部无压力。或如有着火、爆炸、中毒、窒息的可能,应先将内部可燃气置换后进行工作。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气动、液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气源、液压源。

8.1.3 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需要检修的管道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油或可燃气漏入的可能。

8.1.4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做好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并挂警告牌。

8.1.5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应先将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靠近身体一侧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法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8.1.6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8.1.7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运行中的管道、阀门上进行紧固阀门盘

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消除轻微漏泄等工作,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由指定的熟练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必要时应按照5.1.9的规定执行。在工作中应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8.1.8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8.1.9 在可燃气体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垫片、阀门等),应先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介质置换,直至从排放口检测到的可燃气体含量低于规定值,并用小动物和仪器试验,证明管道内确无可燃气体存在,方可开始工作。 8.1.10在可燃气体管道系统上进行工作,还应做好下列防护措施: a) 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尽可能在上风位置上工作。 b) 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c) 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d) 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钢制的工具时,应涂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e) 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f)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用品。

8.1.11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可燃气体管道的不严密处。

8.1.12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泄漏检查须用仪器或肥皂水方法,禁止用火焰检查。可燃气体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8.1.13 可燃气体管道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介质置换。在可燃气体含量检测、泄漏试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8.1.14 检修油管道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必须特别作好防火措施。

8.1.15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8.2 地下管道

8.2.1 地下管道的检修,应遵守本规程8.1的规定。

8.2.2 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两人。 8.2.3 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8.2.4 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

8.2.5 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0~400mm)或固定的铁梯。 8.2.6 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8.2.7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可用12~36V的行灯。在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照明灯具。

8.2.8 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须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8.2.9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8.2.10 进入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2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8.2.11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可用仪器测量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明火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严禁吸烟。 8.2.12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应掌握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的部位,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检修开始前,应采取相关的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

8.2.13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必要时戴正压式呼吸器)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必要时戴正压式呼吸器)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 8.2.14 在聚集含量不超标的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8.2.15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应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8.3 容器内的工作

8.3.1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8.3.2 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本规程14.1.7的规定进行。

8.3.3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应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再进行有害气体、含氧量的测量。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工作人员方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8.3.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l%内,必要时作业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8.3.5 对箱、罐等容器、设备充压找漏时,应尽量使用注水打压方式,防止发生爆裂伤人。

采用气体充压找漏时,应使用有可靠减压阀门控制的压缩空气,且只有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进行充压。对装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压缩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对临时制作的、没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的罐体、容器等,禁止采用气体打压。

8.3.6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叁人,其中两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发生问题应防止不当施救。 8.3.7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8.3.8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不准带入火种。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8.3.9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9 化学工作

9.1 化验工作基本规定

9.1.1 化验人员应穿耐酸、碱腐蚀工作服。必要时应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靴。化验室应有自来水,洗眼器,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9.1.2 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也不准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在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 9.1.3 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9.1.4 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严禁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9.1.5 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 9.1.6禁止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9.1.7 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9.1.8 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应采取可靠的物理隔离。

9.1.9 凡有毒性、易燃、致癌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爆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9.1.10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9.1.11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2/3。

9.2 取样工作

9.2.1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9.2.2 汽水取样必须通过冷却装置,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9.2.3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有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9.2.4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立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9.2.5 在电气设备上取油样,应由电气专业指定的人员操作,化验人员在旁指导。在运行设备上取油样,应取得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9.2.6应采用机械自动取样机采取煤样。一般不宜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因特殊情况,需在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人要站在栏杆的外面。取样时要握紧铁锹,并逆向煤流的方向取煤。 9.2.7 若需上煤车取煤样,应事先与燃料值班人员联系好,只有确定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方可上煤车取煤。

9.2.8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必须事先与有关值班人员联系,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章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9.2.9在液氨槽车取样时事先征得运行人员同意。必须佩戴全密闭防护面罩,橡胶手套,站在上风口缓慢打开槽车取样门、排出取样管内残存氨液进行准确取样工作,远离人群送至化验室在密闭通风橱内进行化验。

9.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9.3.1 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漂白粉、氧化型、非氧化型杀菌剂及其他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9.3.2 使用和装卸这些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橡胶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置,以防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 9.3.3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喷淋装置,洗眼器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9.3.4 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氧化型、非氧化型杀菌剂溅到眼内或皮肤上时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然后送医务室急救。

9.3.5 不准把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9.3.6氨水、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氨水、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9.3.7 液氨、氨水、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的标志。

9.3.8 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严禁将氨瓶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溶氨时应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阀,同时应开启吸气器。

9.3.9 溶聚合剂(聚合铝、聚合铁等)时.不应将药品溅到手上或洒在地面上。

9.3.10 进入酸气、氨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佩戴套头式防毒面具。必要时,穿全密闭防护服戴正压呼吸器

9.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9.4.1 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喷淋装置、洗眼器、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9.4.2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

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须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9.4.3 搬运密封的浓酸或浓苛性碱溶液的坛子时,应将坛子放在牢固的木箱或框篮内(口朝上),并用软物塞紧。木箱或框篮上应有牢固的把手,由两人搬一个坛子,不准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木箱或框篮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禁止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坛子。 9.4.4 搬运的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地点设有水源和急救用品。

9.4.5 凡属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则须装强力的通风设备。

9.4.6 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应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进行泄压操作。严禁在无送气门、空气门和不准承压的槽车上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9.4.7 从酸槽或酸储存箱中取出酸液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方式输送。如采用虹吸的方法时,不应使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耐腐蚀盆(玻璃盆或陶瓷盆)。

9.4.8 配制稀酸时,禁止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少量地缓慢地滴入水内,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剧烈发热迸溅。

9.4.9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9.4.10 开启苛性碱桶及溶解苛性碱,均须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苛性碱时,可先用废布包住,以免细块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要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9.4.11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应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耐酸碱围堰,围堰容积不少一个酸碱罐容积及不低于100cm的围栏。酸碱罐周围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4.12 酸碱储存罐应使用电子液位计,当采用玻璃液位管时,应装金属防护罩。

9.4.13 从事酸碱等工作时应带防护眼镜(面罩)。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l%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就医治疗。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再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9.4.14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氢氟酸应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阳光下曝晒;

b) 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按照本部分10.4.2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应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c) 稀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警戒带围起,并派人看守,严禁靠近; d) 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入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e) 严禁将酸洗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河流或其他水域。

9.5 磷酸酯抗燃油的使用

9.5.1 试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加热应在通风厨中进行。

9.5.2 从事磷酸酯抗燃油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抗燃油的特性,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及口罩。现场严禁吸烟和吃东西。

9.5.3 人体接触磷酸酯抗燃油后,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a) 误食处理:一旦吞进磷酸酯抗燃油,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其呕吐出来,然后到医院进一步诊治; b) 误人眼睛内: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再到医院治疗; c) 皮肤沾染:立即用水、肥皂清洗干净;

d) 吸人蒸汽:立即脱离污染气源,送往医院诊治。 9.5.4 磷酸酯抗燃油如有泄漏迹象,应采取以下措施: a) 消除泄漏点;

b) 采取包裹或涂敷措施.覆盖绝热层,消除多孔性表面,以免磷酸酯抗燃油渗入保温层中; c) 将泄漏的磷酸酯抗燃油通过导流沟收集;

d) 如果磷酸酯抗燃油渗入保温层并着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应用水灭火.磷 酸酯抗燃油燃烧会产生有刺激性的气体,除产生二氧化碳、水蒸气外.还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五氧化二磷等有毒气体。因此,现场宜配备供氧装置或防毒面具.防止吸入对身体有害的烟雾。

9.5.5 废磷酸酯抗燃油的处理不准随意排放磷酸酯抗燃油。对报废以及洒落的磷酸酯抗燃油应妥善处理: a) 对于退出运行的磷酸酯抗燃油,宜再生利用。如果没有再生利用价值,应采取返回制造厂回收或高温焚烧的方法处理;

b) 对于撒落的抗燃油应收集,如果难以收集,用锯末或棉纱汲取收集,采取高温焚烧的措施处理。

9.6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9.6.1 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9.6.2 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氯瓶禁止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为增加氯气挥发量,应用淋水法,但水温不宜过高,更不准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9.6.3 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可与水接触,以防腐蚀。 9.6.4 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出余氯。

9.6.5 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9.6.6 拆卸加氯机时,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地方休息。

9.6.7 在用酒精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9.6.8 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9.7 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运行

9.7.1 一般规定

9.7.1.1 水处理设备内介质一般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等特性,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9.7.1.2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确保检修设备可靠隔离。

9.7.1.3 化学设备检修时更换的备品备件材质必须与介质相适应,避免因腐蚀造成化学介质泄漏伤人或造成环境污染。

9.7.1.4 在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系统设备附近工作时,应有必要的遮挡和隔绝措施,防止人员受伤和中毒。 9.7.1.5 水处理设备发生泄漏时,不得直接用手触摸检查泄漏情况或堵漏。

9.7.1.6 水处理设备、管道等应有明显的颜色标识.并在适当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9.7.2 酸碱系统

9.7.2.1 化学车间酸库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及通风设施,所有酸溶液箱、罐的排气必须经过酸雾吸收装置进行排放。

9.7.2.2 化学车间加药间、酸碱库内应有冲洗水,同时设置必要的淋浴喷头和洗眼装置。

9.7.2.3 拆卸酸碱等强腐蚀性设备时,必须先泄掉设备内部压力,防止酸碱喷出伤人;当有酸碱液体流出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稀释,防止流出的酸碱液体腐蚀设备及基础。

9.7.2.4 进行酸碱系统检修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穿防酸碱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呼吸器等必要安全劳动保护用品。

9.7.2.5 酸系统发生泄漏缺陷需进行检修时,如需动火作业,应先在动火区域或设备内部检测氢气浓度,防止因氢气聚集发生燃烧和爆炸。

9.7.2.6 酸碱系统投运前,值班人员应先检查阀门状态是否正确,防止系统超压造成酸碱泄漏。 9.7.2.7 泄漏的酸碱液必须回收至废水处理系统,严禁直接外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9.7.3 离子交换设备

9.7.3.1 离子交换器内部检修工作时,使用的软梯必须经检验合格,工作人员进入内部工作应遵守容器内部作业相关规定,检修中排装置等设备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相关安全规定。

9.7.3.2 在衬里设备外表面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必须制定严格的防止衬里着火燃烧的措施,进行衬胶的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