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下载本文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凡进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机构名册的获得基础分60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专业水准(18分) 基础分12分。

加分部分。1)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省市级刊物每发表1篇加0.5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2)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的,每参加一次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2分。

二、从业经验(58分) 基础分33分。

加分部分。1)单独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加5分,其中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再加2分;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加2.5分,其中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再加1分;3)单独担任破产财产低于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加3分;4)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财产低于1 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的1次的加1.5分;5)被清算组或管理人邀请参与破产企业完成单项破产清算事务1次的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1分;6)机构受聘办理过公司清算事务1次的加0.8分。以上加分最多不超过25分。

三、机构规模(20分) 基础分12分。

加分部分。每拥有1名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会计师,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8分。

四、初步报价(4分)

基础分3分。初步报价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幅度内的得基础分3分。 加分部分。初步报价最合理的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