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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综[2008]7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政府性

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等批准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以下项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支出方式设立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项目;基金会募集设立的基金项目;通过社会统筹设立的社会保

障基金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基金项目。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征收期限等,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所列示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2]24号)规定,“集体育林和更改基查”、“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已并入“育林基金”项目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已并入“公路客货附加费”项目征收。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岸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岸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库区维护基金,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设立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严招按照新公布的《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川财综[2007]44号)有关规定执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新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省向杜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本《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八、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严格按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基金 项目

抄送: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监察厅,省减负办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8]

项目名称 1.农网还货资金 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 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财企[2002]651号,财企[2003]155号 国发[1992]66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川财综[2007]48号 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财4.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缴入中央国库 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8号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森林法》,财政部财事字[1972]250号,经重6.育林基金 [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1991]财农字第333号,[1993]财农字第144号,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7.水利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88]117-14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调整前保留 缴入地方国库 资金管理方式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期限 随一省一贷体制建立相应取消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2.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8.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国务院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川财投金 9.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10.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006]123号 国务院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调整前保留 11.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财政部[1964]财预王字第380号,[1978]财预26号,缴入地方国库 [19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国务院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 12.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调整前保留 1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14.城市教育费附加 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号 15.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10号,川府函[2004]67号 《殘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川委办[2000]80号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计价管[1998]1104号,川交财[1985]184号,川办函[1992]71号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交财发[1993]456号 《森林法》,财政部林业部财综[2002]73号,川财综[2003]26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在法律未调整前保留 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17.公路客货运附加 18.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19.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燃油税开征时取消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调整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