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年 月 日 3、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八、保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九、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化主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十、管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

为了规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工作,提高示范区建设成效,根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项目目标考核的条件

凡列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计划,示范区工作的目标任务已如期完成,方可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二、项目目标考核的组织管理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目标考核工作,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示范区的项目目标考核。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目标考核组,具体实施项

目目标考核工作。

(三)项目目标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主

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科研、院校等单位具有高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5~7人组成。可视项目特点适当吸收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相当职称人员参加。

(四)示范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须参加本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配合项目目标考核组开展各项工作。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考核现场。

三、项目目标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项目目标考核方法:项目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考核、抽样调查、农户走访等形式,由项目目标考核组专家根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以下简称《目标考

核评价表》),逐项进行考核评分。

(二)项目目标考核程序

1、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对照《目标考核评价表》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已基本达到要求的,可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目标考核申请,并附自查报告。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对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组织项目目标考核,并通知承担单位具体考核时间。经审核不能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的,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要求改进的方面。

四、项目目标考核内容:

(一)听取工作汇报。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开展、经费使用、示范

效果和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并回答项目目标考核组提出的质询。

(二)抽查相关资料。项目目标考核组根据《目标考核评价表》所列项目,随机查阅反映示范区工作进展情况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运行记录、管理文件、工作总结和标准文本以及反映示范区经济指标统

计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查看录相、照片等声像资料。

(三)现场考核。通过上述资料的审阅后,随机抽查2~3个示范点(或环节),按照《目标考核评价表》要求,现场逐项考核打分。项目目标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

(四)现场考核要走访基层组织、农户,了解技术人员、农民接受标准化培训情况和掌握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规程等熟悉程度;有关标准资料的宣贯、发放和标准的实施情况;相关措施、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所有项目目标考核记录均由项目目标考核组专家签字。

(五)项目目标考核组在充分调查,全面了解示范区实施情况的基

础上,客观、公正地提出考核结论,并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项目目标考核情况及结论。对需要补充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的,示范区承担单位应现场及时给予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目标考核组根据实际情况公正处理。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提出整改建议。项目目标考核通过后,要形成项目目标考核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