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中国古代批判封建君主专制思想 下载本文

本能。传统儒学奉行的“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便显得十分虚伪了。李贽尖锐地指出:“为无私之说者,皆画饼之谈,观场之见”,正义的目的是谋利,明道恰为计其功。连圣人也不能无势利之心。这些认识直与千百年传统儒学相对立。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李贽对于传统道德养育下的普遍虚伪人格进行了无情的揭露。

李贽认为,口头标榜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实则无一处不利己,表现为言与行背道而驰。李贽认为,教人者大肆宣讲“专志道德.求功名,不可贪位慕禄也,不可患得患失也”,然而讲此种议论者,并非不知其言不由衷。在这种口是心非的道德教化之下,久而久之,逐渐养成了普遍的虚伪人格。人们“口谈道德,而心存高官,志在巨富。既已得高官巨富矣,仍讲道德,说仁义自若也”。其实这种人最为败俗伤世,他们“名为山人,而心同商贾;口谈道德,而志在穿窬(yú,木头上的小孔。)”(《焚书·又与焦弱侯》)。反不如“市井小夫身履是事,口便说是事”(《焚书·答耿司寇》)。

李贽痛恨虚伪道德说教,讲求实利,判定政治道德价值亦以实际功效为准。例如,李贽坚持“天之立君,所以为民”。以“利民”作为重要价值准则,政治行为或政策效果只要对民有利,即予肯定,不计其他。

传统重民思想强调君利与民利的一致性,安民是巩固君权的前提。李贽却认为民利的价值高于君利,安民是最终目的;这种认识内含对君主权威的否定,为重新判定传统政治道德价值开辟了新视角。 ( 四)理想人格与理想政治

李贽半生仕宦,深感封建礼法对个性的巨大压抑,热切向往实现个性多样化发展的理想政治。他认为,人们的能力、欲求本不相同,各有特点,若“就其力之所能为,与心之所欲为,势之所必为者以听之,则千万其人者,各得其千万人之心,千万其心者,各遂其千万人之欲”(《李氏文集·道古录》卷上)。人类社会的本来面目就是个性多样化,因此,理想政治必须尊重个人的选择,允许个性发展。然而,现实的社会是“君子之治”,这种政治形式的特点是“本诸心者”,“取必于己”,统治者任凭自己的价值标准去裁量他人,“于是有条教之繁,有刑法之施,而民日以多事矣”(《焚书·论政篇》)。推行“君子之治”的统治者根本不知道要尊重人的个性,反欲强行划一,致使“有德之主”也“不免于政刑之用”,他们用德礼“以格其心”,用政刑“以絷(zhí,绊。)其四体”,使得人失其所,大违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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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为治。

李贽针对“君子之治”提出一种理想政治形式,日“至人之治”。依照他的设想,这种理想政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尊重人的个性发展,称“因乎人者”,“恒顺于民”,亦即“因其政不易其俗,顺其性不拂其能”(《焚书·论政篇》),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体精神,形成“自律”的道德规范,任何形式的束缚性规定均被取消,从而使人们“各从所好,各聘所长,无一人之不中用”(《焚书·答耿中丞》),天下之民“各遂其生,各获其所愿有,不格心归化者,未之有也”(《李氏文集·道古录》卷上)。

在这种理想政治社会里,人们虽然生而平等,但由于能力和欲求的差异,反而形成实际上的不平等。李贽认为这是“天之所为”,“夫天下至大也,万民至众也,物之不齐,又物之情也”以李氏文集·道古录》卷上)。自然形成的差异乃理所必然。但是人为的以强凌弱、众暴寡则是不合理的。

当然,李贽没能进一步区分弱归强与强凌弱的差别何在,尽管如此,李贽的理想政治反对人为的不平等和束缚个性,主张尊重个性的多样化发展,维护人们生而平等和均等竞争.仅就此而言,李贽应为启蒙思想的先驱。

五、黄宗羲对君主专制体制的批判思想

黄宗羲(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又号梨洲,浙江余姚人。他是东林遗孤领袖,复社名士,师事理学大师刘宗周,在学术上以“濂洛之统,综合诸家”。明亡后,他举兵抗清,晚年拒绝清廷征召,潜心著述,其中《明儒学案》及《宋元学案》是具有创造性的学术史鸿篇巨制;《明夷待访录》则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不朽篇章,对中国近代思想有巨大影响。浙江古籍出版社编有《黄宗羲全集》。

以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为代表的清代社会政治批判思想家,高举公天下的旗帜,激烈抨击暴君暴政,乃至否定秦汉以来的政治制度。其中黄宗羲的观点最具代表性。黄宗羲的政治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 一)“天下为主,君为客”说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中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命题。他将“古之君”与“今之君”、“古之法”与“今之法”相互比照,认为皇帝制度的要害是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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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为“大公”,并由此带来一系列弊政。据此,他批判乃至否定秦汉以来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和政治关系。

黄宗羲把人类历史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无君时代。“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无君财天下混乱无序,人们都孜孜于一己之私利,纷争不已。这无疑属于乱世。

第二个阶段是有君且王者大公无私的时代。有人站出来为天下兴利除害,这就是君主。在当时,“天下为主,君为客”,古代圣王皆公而忘私,“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对。由于“凡君所毕世经营者,为天下也”,故造就了人类的盛世。从黄宗羲的全部政论看,这个阶段指的是尧舜禹汤文武等在位的时代。

第三个阶段是君主一心谋私的时代。当此之时,君主“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有君反而不如无君,“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在这种情况下,君主遂成为“天下之大害”(《明夷待访录·原君》)。

这种君主制度起源论和发展史的阐释方式表明,在黄宗羲看来,无君则天下利不兴,害不除;有君而君心不公也违背设君之道。简言之,君主制度是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而设立的,君主理应是公众利益的代表,有君且君心大公无私是最理想的政治模式。这个思想进一步发挥了中国古代的“公天下”论。

黄宗羲以天下为公、一人为私为价值尺度,对皇帝制度下的帝王意识、政治关系和政治体制,进行了深刻的再认识。

黄宗羲的公私论和王霸论与朱熹等著名理学家的认识很接近。他人为,“王霸之分,不在事功而在心术”,战国以来,“人主所讲求,策士之所揣摩,只在?利害?二宇”.帝下皆无“王者之心”,而行“霸者之事”,就连汉唐盛世的帝王心术也只是一个霸字。他认为,春秋以来,天下有乱而无治,其根本原因是君主的心术不正,违背了公天下的设君之道。帝王们都“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许多帝王为了争夺天下,聚敛财富,不惜涂炭万民,结果“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由此可见,那些没有王者之心的帝王是人间一切祸患的根源。“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明夷待访录·原君》)。主要表现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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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引发了围绕最高权力的厮杀和征战,其结果必然导致王朝不断更替,强者逐鹿中原,而天下涂炭。

其二,君民关系恶化,形成对立的关系。许多帝王横征暴敛,这又使王道仁政一变而为霸道暴政。因此,“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黄宗羲不仅肯定了仇视乃至诛杀暴君的正义性。

其三,君臣形成主奴关系。在他看来,君臣共治天下,彼此之间是分工合作关系,因此,“君臣之名,从天下而有之者”,“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臣“以天下为事则君之师友”(《明对待访录·原臣》)。他认为战国秦汉以来“天子而豢畜其臣下,人臣而自治以佣隶,其所行者皆宦官宫妾之事,君臣之礼,几于绝矣”(《孟子师说》卷二)。黄宗羲对这种形同主奴的君臣关系模式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主张恢复“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君臣关系模式。依据这种“君臣正道”(《而子师说》卷四),臣君都要以道义为重,以天下为重,以万民为重,臣可以不服从无道之君,而君则必须以臣为师为友。

其四,帝王行“非法之法”,导致天下大乱。黄宗羲认为,由于古代圣王立法为天下而后世帝王立法为一家,所以“三代以下无法”。秦汉以后,帝王们为了维护一家的王朝,处处设禁,严加防范,“故法不得不密”,结果“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这种法实属“非法之法”(《明更待访录·原法》)。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秦汉以来的制度、法律、礼仪、政策的合理性和正义性,把皇帝制度视为天下动乱的根源。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继承和发展传统政治思维中“法为要,人次之”的思想,明确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他抨击“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的观点是“俗儒之剿说”,认为“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使“有能治之人”也因制度上的牵制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在他看来,必须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良法与恶法论),才能发挥“治人”的作用。黄宗羲反对“有治人,无治法”之论,强调法的重要性,这是颇有见地的。然而他又主张由圣王立“天下之法”。这个理论缺陷是中国古代的法治论所共有的。不过,他的圣王是代表公意的人。

(二)宰相理政、方镇御边、学校议政

黄宗羲理想中的政治模式是“三代之法”,他主张恢复三代的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制。在他看来,“不以三代之治为治者,皆苟焉而已”(《孟子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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