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 下载本文

5、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如: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更新、改造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更新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种类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扩大原设计生产规模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隐患整改和正常检维修时,不涉及上述内容的,不纳入改建建设项目范围。

6、扩建建设项目:是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原生产、储存场所内拟建与现有生产(产生、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主要工艺技术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7、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8、受理时限: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9、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需领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非化工企业:对于冶金、造船、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

凡生产(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指建有化工设施(装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参与或伴有化学反应过程,且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为非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选自《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2、安全许可时效:2006年10月1日以后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按原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 申请、备案表(详见危险化学品栏目的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