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及线外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统一编号。编号形式如下:“项目代码(变更类别)-年份-合同段号-序号”。如01标在2016年发生的第1号变更属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应编号为“SZDD(一般B)2016-ZT-1”。

项目代码统一为“SZDD”。

变更类别按第十二条划分,分别缩写为重大、较大、一般A、一

般B和一般C。

年份系根据变更申报的年份时间。

合同段号填写总承包单位名称字母缩写,01标为“ZT”、02标为“CH”。

序号以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段自然顺序编号,不得空缺。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要求。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约投资的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 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第七条 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

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八条 变更单元是设计变更的最小单元,一个设计变更包含一个或多个变更单元。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应以整个标段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整体变更。属于独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不能纳入整个标段整体变更时,应以独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独立变更。严禁对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拆分处理。变更单元的划分原则如下:

一、软基处理:同一处治方案的软基处理连续路段为一变更单元,如有构造物(桥梁、 涵洞)则可以构造物为界限划分变更单元;

二、高边坡:高边坡以处为一变更单元,边坡地质情况复杂或工程规模较大的多级边坡可分级划分变更单元;

三、桥涵工程:单位工程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进行划分,分部工程进行细分变更单元,按桥梁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及附属工程为划分单元。对于非常规预制结构的特大桥、大桥的主桥可按每个桥墩的基础、下部构造为一变更单元,常规预制结构的特

大桥、大桥以一联为一变更单元;中桥以一联为一变更单元;小桥、涵洞及通道以每座为一变更单元。

四、隧道工程:单位工程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进行划分,分部工程进行细分变更单元,按明洞工程、洞口工程、洞身开挖、洞身衬砌、防排水工程、隧道路面等为划分单元。

上述原则确定变更单元,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拆分,如因工程现场情况复杂或施工难度需对变更单元进行调整,应提前报备公司。

第九条 正常的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已包含在固定合同总价内,只做设计变更方案,费用不予调整;正常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引起的费用增减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因病害及自然灾害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属于一般设计变更费用不予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费用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