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讲解提纲 下载本文

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外,都应从本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不投保交强险的,税款的计算方法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计算方法一致,纳税期限与投保交强险车辆不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之前。

对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车辆,自次年的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一并代收。

(三)新车辆购置当年税款的计算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四)办理临时保险车辆税款的计算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五)车船税的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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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六)2007年车船税计算时间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税款的计算时间是从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第五条已对此进行了明确。

*代收代缴单位掌握车辆的纳税期限就是投保的同时。除新购置车辆、临时保险车辆外,一律按年代收。

七、关于车船税的代收代缴

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我省统一于2007年9月1日起开始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一) 关于代收代缴单位的规定。按照条例规定,从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只能是条例规定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而不能是其他保险机构。

(二) 代收代缴车船税程序

1、 受理投保人纳税业务,索取有关资料: 纳税人投保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 (1)含有纳税人及机动车辆信息的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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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纳税人编码。

(4)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5)前次车辆完税证明资料。

(6)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或吉林省车船税免税证明。 2、审核纳税人资料,录入有关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

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销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录入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

购买交强险前已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证明的地税机关名称录入《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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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其中,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对地税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免税车辆的基本信息、免税证明号、开具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系统》,然后将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省地税局 省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93号)附件2要求,对纳税人地址按纳税人所属市、区统一编码填写。全省行政区编码见材料最后附表:

3、出具保单,完成代收车船税工作。

保险机构在承办交强险的同时,代收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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