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 下载本文

过刑事追诉相威胁所作、是否被“导演”作证,存在重大疑问。且二人“证词”不仅各自前后矛盾,而且相互矛盾,而在出庭作证时又都不回答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与案件事实及其作证行为相关的问题,不能如实作证。故该两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应采信。

证人吴富和劳次的作证问题,在本次庭审中引起控辩三方(如前所述,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立场不同,认罪的裴金德及其辩护人为单独一方)重大争议。

作为仅有的两名出庭“证人”,吴富和劳次在出庭作证所述“证词”,只是其之前向办案机关所作前后矛盾的“供述”的最后一个版本的翻版。与该两名“证人”能够“顺利”出庭“作证”形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辩方曾要求通知杨在新律师、宋啟玲、潘凤和、杨炳燕等多名同样被刑事追诉的证人出庭作证,却无一人被带到法庭作证。相反,杨炳燕还被公安人员威胁不要出庭作证,说出庭作证对其没好处;而杨在新律师本人明确要求出庭作证却不能到庭作证。(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交杨炳燕被威胁不要出庭作证的证据,以及杨在新律师要求出庭作证而不能到庭作证的证据。)

为什么其他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呢?辩护人有理由认为,该两名“证人”的出庭作证,是人为操纵的结果,是不合法的。而与吴富、劳次具有相同行为而被刑事追诉的多人至今被羁押,而该两名“证人”却却可以自由地到法庭上来作证,辩护人也有理由认为,其所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是由于被胁迫或利诱。其作证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不具有证明力。

值得注意的是,二名证人都是以视频作证的方式进行作证的。特别是证人吴富,是在已被带入法庭并入座证人席的情况下,又被带走,到所谓的“作证室”进行视频作证的。对此,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当场提出质疑。而法庭则解释称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人作证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改变声音、不透露容貌等保护措施,现证人要求法院对其采取保护采取措施,所以安排证人到证人室通过多媒体进行作证。但辩护人发现,证人进行视频作证时,审判长除了限制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发问之外,对其声音和容貌均未采取保护措施,而其信息对各被告人来说,也是完全了解的,显然不属于需要保护措施保护作证的证人。而且,两名证人中先行作证的证人吴富人在作证时,有多名警察出现在“作证室”,在受到辩护人抗议后,法庭才决定由控辩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到“作证室”见证该证人“作证”。而在证人劳次视频作证时,在法庭作出由控、辩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到“作证室”见证“证人”作证的决定时,公诉人竟然退庭近半小时以示抗议。(不知道控方为什么要抗议?)

对两名证人的视频作证方式,无论法庭是基于什么考虑,在合法性上都是大可置疑的。而证人在此等情况下所作证词的真实性,也是大有疑问的。

从两名“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看,二人证词的真实性及作证行为的合法性,也均存在重大疑问。

1、关于证人劳次的证词

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劳次,在作证过程中,只是在回答控方的提问时能够“流利”的回答问题,像背诵故事一样。而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大量问题,却拒绝回答,或者以“自己做的事情自己清楚”、“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等等“格式化”的让人无言以对的话予以应对。对于我作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甚至一个也没有回答,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回答”我的问题。而证人劳次在作证过程中,一直显得狂躁不安,以致审判长不得不一再对其进行安抚。该证人在当庭作证接受公诉人发问时说其当庭作证所说的情况,与其之前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时所说的情况是完全一致的,但辩护人发现,该证人之前接受办案人员讯问的多次笔录反映的情况,与其当庭所作证词在一些十分重要的事实上,并不一致,其之前的多次笔录内容对相应重要事实的说法也前后不一。

比如,证人劳次当庭所作证词称,其看到裴日红等四人抓住被害人黄焕海押上车时,先前被人追打的裴金德走了过来,裴日红问裴金德抓住的人是否追打他的人,裴金德说是,裴日红又问裴金德如何处理,裴金德说让拉去水产码头,而后他们就将受害人拉去了水产码头。该证词内容与该证人2011年9月13日的讯问笔录内容一致,但该证人在之前的8月1

1日接受办案人员讯问,在被特别问到是否看到之前被人追打的裴金德回

来过时,其明确回答是没有看到裴金德回来过。公安人员对该证人8月1

1日所作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当时所有被告人关于裴金德是接到其他被告

人的电话后才去水产码头的内容相一致的。而证人的当庭证词及9月13日的讯问笔录,则是与办案机关于8月中旬调取通话清单后发现的裴金德与其他被告人没有过通话记录的事实,相一致的。(当然,调取通话清单

后,没有与裴金德通过电话的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都同步改了过来,都承认了之前的供述是“乱说的”。)

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劳次曾经是辩方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在8月9日,表示愿意出庭为辩方作证的劳次,在被告人杨炳棋的父亲杨润芳陪同下,到南宁见辩护律师。结果,其8月10日就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控制起来,进行审讯,就律师向该证人调查取证的情况,展开刑事调查。从8月11日上午8时30分起,先后对该证人制作了多份控诉证据,将该证人办成控方证人。这些控诉证据竟然包括:一份从劳次身上提取辩护人名片一张的《提取笔录》(把律师名片也当成罪证予以提取,让辩护人感到不寒而栗);四份讯问笔录(其中8月11日3份,9月13日1份);包括辨认辩护人覃永沛律师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若干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录相。

在相应笔录中,证人劳次被北海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认定是8月11日向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的。而北海市公安局刑侦人员向证人劳次提取辩护人名片的时间却是8月11日上午8点30份。辩护人不解,北海的公安人员怎么知道“证人”劳次当天要去钦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从而一大早就去钦州市公安局等着向其做笔录呢?

在开庭时,公诉人向证人劳次发问时,其回答是曾被关进看守所过,后来办了取保候审。但经辩护人调查了解,证人劳次在9月5日接到法院开庭通知,10日公安机关即将该证人拘留,关进了看守所。在现在仍被关押在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