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龄基金会 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 则

2006-11-28 13:05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2006-11-28 13:05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 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3.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5. 本会所属单位的专项赞助 6. 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7.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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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

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 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

定除外);

4.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

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

第五章 基金使用

2006-11-28 13:04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占用受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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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独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以此为基数,将其60%部分转为事业基金,其余40%进入经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