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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签派实践考试习题及答案》

1.

航空承运人为什么要雇佣飞行签派员?

答: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2.

CCAR65R2对申请执照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答:第65.53条 资格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21周岁。

(b)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应当通过第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并满足第65.57

条规定的经历要求。

(c)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年满23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65.59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5)按照CCAR67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并取得体检合格证。 3.

CCAR121R2对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是什么?

答:(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担任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注1:飞机组类:为方便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在本规则中,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和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II,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注2:为方便训练管理,将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重型4个等级。分级时主要根据飞机的最大起飞全重,对处于分界线边缘的机型,民航总局可以根据其训练难度、客座数量、驾驶员责任等情况加以适当调整。

1. 飞机分级的最大起飞全重参考值 小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以下;

中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7吨-25吨; 大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5吨-100吨; 重型飞机:最大起飞全重100吨以上。 2.民用飞机的训练分级举例

小型飞机:运五、运十一、运十二、双水獭、TB20、TB200、夏延IIIA、海岛人、M-18、PL-12、GA-200、农林五型A;

中型飞机:运七、安30、肖特360、冲八、空中国王200、SAAB340、奖状VI、奖状II、ATR72; 大型飞机:B737、MD82、MD90、雅克42、图154M、BAe146、A320、L100-300、运八、福克100; 重型飞机:B747、B757、B767、B777、A300、A310、A330、A340、MD11、IL-86。 4.

CCAR121R2,CCAR65R1,CCAR97的内容是什么?

答:CCAR121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 民航总局令第140号

CCAR65R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10月15日公布,2004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订)民航总局令第136号

CCAR97《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1991年8月22日发布 2001年2月26日第一次修订)民航总局令第98号 5.

公司有哪些手册直接和签派员有关?

答:运行规范,运行手册,签派员训练大纲,应急手册,起飞性能分析,快速检查单QRH,MEL/CDL,飞行签派员操作手册,航站运行手册,航线手册,飞行签派手册。 6.

什么是运行手册?它规定了什么内容?

答:运行手册为航空公司运行管理文件体系的最高法规性文件,是为全体飞行和地面运行管理与作业人员合法、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必须遵循的政策、标准及主要管理程序的依据,并严格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其他有关的规章,但在CCAR-121 部和其他有关规章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提出了更高标准时,则按CCAR-121 部和其他有关规章新的要求执行。

《运行手册》是公司级管理手册,它确立了公司在飞行运行合格条件下,对安全飞行与运行管理的政策、标准、规定和程序。 7.

什么是运行规范?它规定了什么内容?

答: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主运营基地的具体地址,作为合格证持有人与局方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于其主运营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

(2)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3)每个级别和型别的飞机在运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经批准,这些项目可以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相应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清单上的任何飞机或者机场;

(5)批准的运行种类;

(6)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 (7)机场的限制;

(8)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者确定维修时限的标准; (9)批准的控制飞机重量与平衡的方法; (10)飞机互换的要求; (11)湿租飞机的有关资料;

(12)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

(13)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8.

签派员在航班起飞前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并获取哪些信息? 答:1、飞行签派人员于飞机起飞前1小时30分钟收集以下情报: a)起飞机场、航路、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b)航空器情况,是否有MEL保留故障; c)有关客货情况:

d)航路、机场设施和空中服务情况;

e)最新航行通告;

f)是否属特殊运行或特殊机场运行; g)影响飞行的其他情况。

2 、飞行签派人员应准备一份飞行计划并根据已准备好的飞行计划,于飞机起飞前1小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FPL计划。

3、向机长提供安全飞行所需的信息和飞行文件,了解机组准备情况。

4 、飞行签派人员认真计算携带油量和允许的最大起飞重量,并通知有关部门配载、加油,确认实际起飞重量没有超过允许最大起飞重量。

5 、飞行签派员根据飞行计划确认所有的飞行条件都符合公司规定的运行条件和安全标准后,与机长共同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签派/放行飞机。

6 、飞行签派员在确认签派/放行飞机后,将放行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否则,把航班延误和预计起飞时刻或取消决定通知有关部门,让其妥善安排机组和旅客。同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通知空中交通控制部门。 7 、飞机签派/放行后,如不能按时起飞,需更改原始签派/放行条件,与机长联系,并通知有关部门。 9.

签派员在航班起飞前给机组简介本次飞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者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航空器的适航情况,最低燃油量,飞行时间等。

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以获得的补充信息。 10. 签派放行单有哪些内容?

答:(a)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2)承运人名称、航班号和计划起飞时间;

(3)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4)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5) 最低燃油量。

(b)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在机长与飞行签派员签署放行单时可以获得的关于目的地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签派单还可以包括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2)飞行计划; (3)航行通告。

11. 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标准是什么? 答:第121.643条 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a)对于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b)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120米(400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米(1英里);

(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第121.639条 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当目的地机场或者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降机场。但是,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者决断高)之上450米(1500英尺),或者在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2)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米(3英里),或者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b)按照本条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第121.643条的要求。

12. 什么是新机长?新机长的着陆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a)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照本规则运行未满100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分别增加30米(100英尺)和800米(1/2英里)或者等效的跑道视程(RVR)。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300英尺)和1600米(1英里)。

(b)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100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1小时,减少本条(a)款所要求的100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50小时。 13. 何时选择起飞备降机场?起飞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是什么?

答:第121.637条 起飞备降机场

(a)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为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按照下述规定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1)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

(2)对于装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距离。

(b)对于本条(a)款,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21.643条的要求。

(c)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中应当列出每个必需的起飞备降机场。 14. 根据规章的要求,哪些文件需要进行保存?保存的期限是多少?

答:第121.699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装载舱单、签派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a)机长应当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

(1)填写好的装载舱单; (2)签派或者放行单; (3)飞行计划。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文件的副本至少3个月。 第121.700条 补充运行的装载舱单、飞行放行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新增)

(a)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机长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经签署的文件副本飞行到目的地机场: (1)装载舱单; (2)飞行放行单; (3)适航放行单;

(4)驾驶员航线合格证明; (5)飞行计划。

(b)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始发时,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本条(a)款规定的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

(c)除本条(d)款规定外,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以外的机场始发时,机长(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应当在起飞前或者起飞后立即将本条(a)款列出的文件副本发送或者带回到主运行基地保存。

(d)如果飞行始发在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以外机场时,合格证持有人在那个机场委托他人负责管理飞行运行,按照本条(a)款规定签署过的文件副本在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前在该机场的保存不得超过30天。如果这些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已经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则这些文件不需要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