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下载本文

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制度

5、不带仪器下井者罚款100元。

6、 超过12小时不交还仪器者罚款100元。

7、仪器发放人员发放不合格的仪器一台次罚款100元。 8、仪器损坏视损坏程度酌情进行处罚。

9、通风区不定期对井下佩带仪器、仪表人员及通风仪器保管人员进行检查。 (二)仪器、仪表的维护制度

第一条 仪器、仪表保管人员,发现仪器、仪表不合格必须送仪器维修人员。对损坏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按照仪器、仪表保管制度对损坏者进行处罚,否则不准维修。

第二条 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各种仪器、仪表的维修说明书进行维修,做到修过的仪器台台合格。

第三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测尘仪、传感器等定期送有关单位进行标校。 第四条 维修人员和保管人员对维修的仪器及需要维修的仪器要建立交接手续。

第五条 凡发现一台仪器不完好,罚款维修人员50元,一台仪器不合格罚维修人员100元。

第六条 经维修后的仪器、仪表不校正罚维修人员100元。

第七条 保管人员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不送维修人员罚款100元。 (三)仪器、仪表保养制度

第一条 通风仪器、仪表分类、分数量设专人对仪器进行保养。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由机电班保养。风表、测尘仪、分析天平由测风、测尘员保养。其它仪器、仪表统一由仪器室保养。

第二条 各种仪器、仪表升井后必须全面检查,对仪器、仪表的粉尘、污垢进行清扫、擦洗,发现仪器、仪表有问题,按照仪器、仪表保管制度进行处罚,并交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第三条 对便携式报警仪、测尘仪按照仪器说明规定进行充放电,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瓦斯监测仪要定期进行保养,及时对瓦斯探头进行移动,保证探头位置正确,每七天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

第五条 瓦斯鉴定器的药品定期进行更换(冬季30天,夏季15天)。

第六条 一氧化碳鉴定器定期更换密封润滑油脂。便携仪每旬用标准气样进行校正一次。

第七条 仪器的发放、保养人员对维修的仪器、仪表要建立交接手续,保证仪器台台合格。

第八条 对仪器、仪表保养人员的管理规定:

1、仪器、仪表由粉尘污垢者,一台仪器罚保养人员50元。

2、瓦斯监测仪探头不定期移动,每七天不调校一台次罚机电班有关100元。 3、瓦斯鉴定器、一氧化碳鉴定器不定期换药,更换密封润滑油脂一台次罚款50元。

4、仪器、仪表保养人员发放使用不合格仪器者罚款100元。

5、便携仪、测尘仪不按规定充放电一台次罚款20元,监测仪、便携仪不按规定进行调校一台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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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仪器、仪表校正制度

第一条 对于校正的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台帐和相应的维修校验记录,必须建立周期检定原始记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无检定证书的仪器、仪表,凡发现使用无证或合格证过期仪器、仪表,违犯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因此而发生事故,按照规定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加强通风仪器、仪表校准人员的日常维修管理,上岗人员要配备有校准员证,对仪器要经常送检,从仪器、仪表角度切实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条 仪器、仪表的检定时间从检定之日起累计计算,凡累计时间超过规定不得使用。

第五条 各种仪器、仪表经过检修后,必须送公司进行校正。

第六条 对于在公司通风试验室不能校正的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送具有国家授权的计量单位进行校正。

第七条 对于不按期送校的仪器,一台次罚维修人员200元。

九、测风制度

第一条 通风科必须每月编制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配风计划,配风要按照人数,瓦斯,温度,炸药用量等计算并用风速效验。配风计划要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员,每10天对全矿、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要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

第四条 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第五条 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第六条 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第七条 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可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姓名等内容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

第八条 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技术负责人。月末编制通风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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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风量调节测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风量调节:

1、每季召开一次矿井风量平衡会,由总工负责召集,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有关人员参加,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风量分配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风量调节措施。

2、按照矿井风量平衡会的精神,由通风科具体负责风量调节工作。

3、每月不定期地由技术副科长负责召集通风副科长,测风员碰头会,研究采掘工作面风量分配问题。

4、风量调节工作要由通风副科长以上干部现场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每次调节结果要写在风量调节记录本上。

第二条、测风:

1、按照规程有关规定,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2、对重点工作面,在测风的同时进行矿井风压的测定,为采掘工作面防治自燃发火或巷道贯通提供科学数据。

3、上井后将测风结果填写在测风记录本上,通风副总每天要审阅测风记录,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力进行处理。

十一、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风调度工作在通风科领导下由矿总调度调度员开展工作。

第二条 调度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指挥“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瓦斯检查的出勤情况,防止空班漏检。

第三条 严格井下的瓦斯管理制度,坚持按《规程》办事,接到井下瓦斯超限汇报立即通知该区域瓦斯员停止该区域作业。并请示值班领导,按通风科长和通风队长的指示积极组织处理,待瓦斯浓度降到符合规定时方可通知瓦斯员可以恢复生产,并报处理结果汇报通风科。

第四条 认真填写瓦斯日报表,以及通风方面调度日志,通风报表和瓦斯员电话交接记录等。

第五条 对井下因瓦斯积聚造成临时停工地点的通风管理和瓦斯检查工作,调度负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并有记录可查。

第六条 调度有权根据领导指示和生产急需调度通风队的人力设备材料等,必要时可代表通风科科长进行全权指挥。

第七条 调度根据工作需要掌握通风部门的各项安排,措施及领导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出现工作不力失误现象,有权进行调查分析及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上级部门的通知,各级领导的指示要做记录并及时向通风队长、通风科长汇报传达,以利队长开好班前会。

第十条 通风调度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下班前小结本班工作,把已办、待办的问题,领导的指示,下一班应重点调度的问题写在调度记录上,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后方可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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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临时调风制度

第一条 由通风科作计划报告,经矿总工批准方可调节。 第二条 准备必要的测风器表:秒表、风表、米尺等。 第三条 准确测出调风前,通过所调试巷道的风量。

第四条 调试时,不能猛增猛减,根据所需调试风量的多少,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慢慢逐渐调大或减小。

第五条 调试完毕后,再次准确测出调试后的风量,如果仍然达不到计算所需的风量,继续调整。直到调到所需要的风量为止。

第六条 最后由通风科整理好调风材料,汇报总工,并将材料存档。

十三、通风系统隐患排查分析制度

第一条 通风隐患(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主扇和局扇无计划停风;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燃烧;瓦斯熏人缺氧窒息;瓦斯积聚与超限;通风设施遭到破坏;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超出计划的±20%以上;放炮崩人;注浆注水泄漏影响生产;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砌墙过程倒墙;发生自燃发火。

第二条 对于发生的各类通风事故,由总工领导组织人员进行分析,要有完整的分析记录。

第三条 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分流中瓦斯超限事故,按照以下要求分级别进行分析:瓦斯浓度超过1%小于1.5%,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及通风科长组织分析;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至3%时,由通风副总或安全副总组织进行分析;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由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组织各相关部门分析处理。

第四条 通风事故分析,要有主管领导和与事故有关的人员、事故涉及到的所有人员参加。

第五条 通风事故分析,要有详细的事故发生经过,要有责任者及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于通风事故责任者,应按通风奖罚规定(或《职工安全手册》)进行奖罚。

第七条 按矿工作制度,某些事故和“一通三防”工作有直接关系,也应建议有关领导组织分析,通风区参加,要有记录。

第八条 对于每一次通风事故,都要有重要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凡出现事故后,分析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十四、通风科(队)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开风门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格执行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并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否则,每查出一次早出井罚款50元。

第二条、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溜岗、串岗、睡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三条 通风队在砌做通风设施时,必须严格按通风设施细则的规格质量施工,不得出现密闭漏风,测风站设置位置不当及规格不合要求等,否则,每有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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