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2012 下载本文

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建设单位按年度向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和专业分公司上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情况综合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应通过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信息系统按进度填报项目各阶段质量情况。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监督工作程序,定期向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上报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专业分公司、建设单位应作好工程质量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和专业分公司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并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予以通报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中,集团公司一、二类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报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备案。矿区建设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实施监督的相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论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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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监督提出的问题存在异议的,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的申诉,其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规定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受到国家行政处罚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情况纳入各级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存在严重错误,予以批复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行监理、监造、检测的,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报告审批或者领取施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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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以包代管的; (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验收、试运投产、保修、后评价、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信息报告等工作中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办法纳入对承包商的评价;对隶属集团公司的承包商,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将承揽的工程建设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无资质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业务的;

(二)工程咨询评估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项评估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不履行现场技术服务职责的;

(四)设计单位违规指定原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 (五)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在工程上安装使用的,或使用部位记录不详,无法追溯的;

(六)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或者不履行施工质量检验职责,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检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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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有关记录和资料等收集整理归档与工程进度不同步,或弄虚作假的;

(八)监造、监理、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五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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