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下载本文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九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12个和7个;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分别不少于9个和5个。

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活动应当进入有形市场在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三十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和资格评审标准、方法。

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改正。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报送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或者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政府投资工程一般应当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禁止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招标工程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的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为主要形式提交。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的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其银行保函或者保证担保证明手续;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退还其银行保函或者保证担保证明手续。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一般在

开标前24小时内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工程,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其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

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报送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施工或者监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合同等。按本办法规定已报送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全省统一格式的中标通知书时,向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为主要形式提交。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分包、直接发包等书面合同7日内,将合同报送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招标工程连续两次招标失败,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使用。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将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信息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并录入其信用档案。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确因重病或者重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或者调离中标单位、招标人认为不称职、被中标单位责令停职或者开除公职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按照相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报相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除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之外,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查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和供应商; (三)随意变更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五)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工程施工分包、选定工程项目投资人、工程总承包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异议、投诉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