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学部(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

7、参加学校或本学部(学院)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组织者不加分;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学部(学院)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含3人)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

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1、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常务副部长,校艺术总团团长,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学部(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部(学院)团委常务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

2、校学生会部长、校团委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艺术总团副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席,校自强社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校广播台台长,校报记者站站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委员,学部(学院)自强社社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

3、校学生会副部长,校团委各中心主任,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艺术总团分团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校自强社副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校广播台副台长,校报记者站副站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部长;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各部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副社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级队长,级队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

4、校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各中心主任,校自强社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部长;校广播台部长,校报记者站部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副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部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部长;级队委员,基层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

5、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中心副主任,校自强社副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校广播台副部长,校报记者站副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副部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6、各级学生会、团委、自强社、阳光心理协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干事;校报记者,学生调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

7、具有以上1~5条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校、学部(学院)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8、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最多只计算二项。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社区临时党支部成员不计分。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竞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学部(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

6、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20分;在非核心期刊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

每篇加15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0分;第三、四作者分别获得相应分值的一半;被EI、SCI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

7、获得专利者,每项加20分;

8、在参加创新研究训练计划(UIRT)及科研助手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或正式聘用,且参加的实际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经指导教师推荐,主管教学部长、院长(系主任)批准或创新实验学院鉴定,根据评定等级优、良、中、及格分别加5、4、3、2分,不及格不加分;参加创新实验学院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不计入科技创新活动;

9、成员人数4人以上(含4人)的团体创新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投入的时间、精力、贡献等,根据获奖级别及名次,各成员按1:2:1的比例加单项得分的100%、80%、60%,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按照最高级别比赛加分;

11、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2、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

1、学校、学部(学院)选拔参加社区挂职锻炼任职期满者,加5分;获得校社区挂职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获得校社区挂职锻炼标兵称号者另加4分;以上各项计算一项最高分;

2、经学校、学部(学院)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学部(学院)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分别加20、15、10、7、5分;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不加分;

3、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个人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

4、参加学校、学部(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

(1)团队成员加2分,队长另加1分,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分别计算加分,在同一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只按一个团队计算;

(2)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8、6、4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实践团队,团队成员每人另加3、2、1分;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加10、7、4分;获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上述(1)、(2)、(3)项累计计算分数;

5、军政训练获先进集体称号每个成员加2分;获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 6、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7、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班级同学民主评议排序在前40%者,根据评选条件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校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学习奖学金以及精神文明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二项以上(含二项)奖学金,经学部(学院)推荐,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未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称号者自然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二)校优秀三好学生:获得学习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两项奖学金; (三)校三好学生:获得学习奖学金,同时获得其他任意一项奖学金;

(四)校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4、具体评选办法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依据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奖金额度、学习成绩等条件评定各类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能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制,具体评选办法参见评选当年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和“校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