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梁北二井采矿权 下载本文

(66605.55×5040/10248.75(26292.33×5040/10248.75(29263.98×5040/10248.75)。

)、土建工程为12502.57)、其它费用为14391.07

万元万元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评估用固定资产中不包括预备费18649.16万元,投资中的其他费用14391.07万元,按井巷工程、土建工程、机器设备及安装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作为固定资产计入井巷工程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安装中,则井巷工程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安装费为37547.48万元、14332.10万元和60856.16万元。

因 《初步设计》编制于2011年9月,距离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较远,评估时据同花顺统计河南南地区固定资产价格指数,2011年到2018年6月底,综合价格指数为107.40%,按107.40%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后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为121078.07万元,其中井巷工程40325.91万元,土建工程15392.65万元,机器设备及安装65359.51万元。

摊销费(按采出原煤量分摊),设计的其它费用中的征地费用4988.05万元企业征地已结束,共发生费用3746.04万元,则参与摊销的征地费为3746.04万元,按采出原煤量分摊后评估用摊销费为1842.22万元。 11.11.2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及更新改造资金

本次评估对固定资产投入中的井巷工程、建筑工程和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投资。其中:井巷工程、房屋建筑物(建筑工程)按10%增值税考虑,机器设备(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按16%增值税考虑。

井巷工程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维简费、不再采用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留残值。

回收房屋建筑物、设备的残值按其固定资产原值乘以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计算。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井巷工程更新资金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安全费用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房屋建筑物、设备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房屋建筑物: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矿房屋建筑物特点及矿井服务年限,本次评估确定房屋建筑物按30年折旧年限计算

折旧,净残值率5%,因此,矿山折旧从2022年1月开始计算,在评估计算期末2051年12月回收残值699.67万元。

机器设备: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矿设备特点及矿井服务年限,本次评估确定设备按15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净残值率5%,折旧从2022年1月开始计算,设备于2036年12月末回收残值2817.22万元,在评估计算期末2051年12月回收余值2817.22万元。

更新改造资金:机器设备于2037年1月初追加更新改造资金65359.51万元,房屋建筑物剩余折旧年限等于评估计算年限,不进行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因此追加更新改造资金65359.51万元。

则评估计算期内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合计为6334.11万元。详见附表六。 房屋建筑物评估年限均等于折旧年限,不需更新改造资金投入。生产期各期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回收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详见附表九、附表二。 11.11.3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估算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煤矿企业流动资金估算参考指标为固定资产资金率的15~20%估算流动资金。本评估按固定资产资金率的16%估算,则流动资金为:

流动资金=121078.07×16%=19372.49(万元)

本次评估流动资金19372.49万元在投产年初期一次性投入。流动资金在本次评估期末全部回收。流动资金投入安排见附表二。 11.12成本费用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山成本费用的取值可依据《初步设计》及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取值。由于企业没有生产,因此,成本费用参考2011年8月编制的《初步设计》取值,设计成本与当前成本水平基本一致,河南地区原材料燃料动力费调整指数(购进价格指数(PPIRM))上年同期增涨指数87.78%(100.2%×95.1%×98.7%×89.4%×92.8%×112.5%×108.1%),本次评估以此调整原材料燃料动力费,调整系数为0.8778,因此本次评估的总成本费用按评估有关规定估算确定,详见附表七、附表八。

(1)外购原料及辅助材料费

根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原材料费为38.50元/吨(含税),按调整系数0.8778调整后,换算为不含税29.13元/吨(38.50×0.8778/1.16),基本符合当前水平。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原煤外购原料及辅助材料费为不含税成本为29.13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外购原料及辅助材料费=年原煤产量×单位外购原料及辅助材料费

=120×29.13=3495.60(万元)

(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根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24.82元/吨(含税),按调整系数0.8778调整后,换算为不含税18.78元/吨(24.82×0.8778/1.16),基本符合当前水平。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为不含税成本为15.22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年原煤产量×单位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120×18.78=2253.60(万元)

(3)职工薪酬费

根据《初步设计》,设计在籍人数为1940人,职工薪酬按60000.00元/人,设计单位职工薪酬费为97.00元/吨,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7》,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采矿业)河南为46833元/人年,根据财政部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具体核定比例没有给出。经评估人员了解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本次评估职工福利费按工资额的14%计算。

职工薪酬还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

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本次评估确定养老保险比例取工资的20%。

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决定》,企事业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本次评估确定医疗保险比例取工资的6%。

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左右。本次评估确定失业保险比例取工资的2%。

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和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煤炭开采行业属三类风险行业,平均缴费基准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左右。本次评估确定工伤保险比例取工资的2%。

生育保险费:根据劳动部发[1994]504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命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本次评估确定生育保险比例取工资的1%。

住房公积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台《关于申报平顶山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本次评估确定住房公积金比例取工资的8%。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的2%和2.5%的部分准予扣除。本次评估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比例取工资的4.5%。

则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3.5%(即20%+6%+2%+2%+1%+8%+4.5%)。 综上,单位职工薪酬费重新计算为119.25元/吨(1940×1.575×46833/120)。类比类似矿山实际,评估认为,职工薪酬费基本反映本矿经济技术条件及当地平均生产力水平指标。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原煤职工薪酬费为119.25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职工薪酬费=年原煤产量×单位原煤职工薪酬费

=120.00万吨×119.25元/吨=14310.00万元

(4)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规定,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五 。

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井巷工程应按国家规定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