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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无讼思想的内涵

2.2 无讼思想的内涵

第一,“无讼”是天人合一思想的延伸,是在对人与自然和谐的“大同世界”的追求在司法诉讼领域的体现,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孔子在《礼记?礼运》中描写了传统中国人民世代追求的“大同社会”,即一个和谐安定而有序的社会,一个“故自无讼可听耳”的社会。在这样一种理想的指导下,无讼即指从本源上使诉讼不存在,追求的是“民亲爱则无神魂飘荡伤之意,无思义则无奸邪之心”。

第二,“无讼”以止讼为直接目标,并主张以道德礼教的方式实现息讼之目的。《论语?为政》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见,从儒家的角度而言,法家所主张的“以刑去刑”并不是一种使民无讼的理想途径,它本身就是一种不利于教化民众的残酷方式。根本途径应该是“以德去刑,以礼去刑“,这样才能增加人们的善良,减少甚至消灭人们内心的恶。孔子认为,人与人之间不应该有过多纠纷,即使有也能凭借善良本性而谋得和平解决,从而达到”天下归仁,人类大同“的理想境界。

第三,“无讼”也应该包含通过官吏接受并处理诉讼而消灭人与人之间的纷争从而化解纠纷减少进一步的诉讼纠纷。这主要是指司法官员通过”听讼“而实现的”无讼”,即通过“畏其心志”、“德义化之”的方式来“听讼”,使个案纠纷当中的当事人能受到道德上的礼教上的感化,真心诚意地对德与礼怀着敬畏之心,不敢妄言,进而消除既有诉讼。

第四,“无讼”这一价值理念还包含着当今社会倡导的“民本“的思想。孔子处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产生了轻神而重民的思想,认为要怀着”仁“的心对待人民尊重人民,统治才能长久。古代司法官吏在诉讼过程中重视民意,化解其矛盾与冲突,也是”无讼“思想的一个体现。历史上的包拯、海瑞等清官以民为本、爱民护民的行为正是”无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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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讼思想的文化基础

第三章 无讼思想的文化基础

一种思想的产生必然是基于一个社会文化方方面面的原因,即一个社会各方面的文化基础,狭义的文化基础仅指理论文化基础而广义的文化基础则应该包括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文化、社会文化,法律文化及理论文化基础等各方面,本文将从广义的文化基础出发,通过对中国古代经济文化,社会政治文化及理论文化等三方面全面分析无讼思想产生的文化基础。

3.1 经济基础

3.1.1 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影响。

第一,人际交往少。从地域来看,中华民族处于亚欧东部,东面临海,西面南面靠山,背面是草原沙漠,形成了相对封闭的地域结构,对人民来说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活空间,由此也形成了人们相对封闭的意识形态与文化传统,与其他民族交流较少。农业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又导致民族内部人民之间想到交流也较少,百姓之间的利益纠纷多局限于田产、继承、婚嫁、借贷等简单的民事诉讼关系,多被官府视为“细故”而不予以理会。

第二,权利意识薄弱。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中国古代劳动人民世世代代依附于土地而生存劳作,再加上重农抑商的统治传统,更加限制了原本就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结构限制之下的人际交往中,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形成重视权利的意识,没有形成通过诉讼以维护自己权利的习惯。 第三,官府作用小。在自然经济模式下,农业与农民生活主要靠农民自己的劳作及对天时地利的掌握,而官府对农民和农业生活的接触与管理则仅局限于秋收时征收赋役,则往往官民处于对立的地位,因此即使农民之间发生了纠纷,也往往求助于族长调解而不是求助于官府。 3.1.2 高昂的诉讼成本直接抑制了人民诉讼的需求。

第一,诉讼费用高昂。从“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斗大的官司,天大的银子” ①等民间谚语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一般的贫苦百姓靠自己的族长、保长、或村里有威望的老者即可解决,一般不愿花钱去公家那里打官司。

第二、后果不明且危及未来利益。将官司交给与自己毫无相同利益的甚至有可能是对立的官府去处理,其后果是完全未知的,何况冤家宜解不宜结,中国人注重人情,而仅有的纠纷也一般局限于叶熟人之间,打官司不符合中国农

应星.“气“与中国乡土本色的社会行动——一项基于民间谚语与传统戏曲的社会学探索法制与社会,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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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讼思想的文化基础

民求安定的习惯心理。

第三、耗时且废业。古时官僚体制严密,官员办事效率另人质疑,而农业又要求重天时,顺天意,一旦因打官司而耽误,则得不偿失。

3.2 社会政治基础

3.2.1 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与宗法制度。

家国一体化是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这与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农本社会的发展模式是有根源性联系的。家族宗法制亦是封建国家的组织形式,政权组织与宗法组织相互交织在一起,宗法与国法相互交融,形成国家与家庭之间的同构关系,一国犹如一家。正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言:“:“探索中国诉讼原理,也可以从父母早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作为中来寻求。为政者为父母,人民是赤子,这样的譬如从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的传统中。事实上,知州、知县就被呼为‘父母官’、‘亲民官’,意味着他是照顾一个地方秩序和福利的‘家主人’。知州、知县担负的司法业务就是作为这种照顾的一个部分的一个方面而对人民施与的,想给外名称的话,可称之为‘父母官诉讼’。①人际纠纷被当作是家庭不和睦的表现是不为传统礼法所容的。而且,统治者推行的法制也是以“止讼”为目的的,正如康熙帝在一份奏折的朱批中写道:“假如小民不畏官府,假如他们相信在官府可以找到顺理成章、不折不扣地公平,官司就会增加,数量惊人。涉及自己切身利益,人皆利令智昏,故争竞之事无休无止,倾天朝一半之力,竟不足以平息另一半的官司。朕因此宁愿让求助于官府的人得不到半点怜悯,惟其如此,才会使他们厌恶律典,在州县官面前发抖。”②

3.2.2 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兼理司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

在中国古代皇帝拥有最高的权威,立法、行政、司法、外交权集于封建君主一身,立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职能,诸法合体且民刑不分。无讼诉讼的性质为何,败诉一方都要承受经济损失和严酷刑罚带来的肉体伤害,因此人们对诉讼产生畏惧心里,而宁愿选择无讼。在古代,法刑合一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用刑罚手段来处理一切纠纷,众多的法律规范全部归结于刑法典,凡是诉讼中败诉的一方,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诉讼,除在经济上受损失之外,还往往受到刑罚的惩罚,甚至对待主要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问题也是如此。如诉讼当事人拒绝州县的判决,执意上诉的,则被视为“刁民妄滋兴讼成习”,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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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贸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J].比较法研究.1988,(3). 〔英〕S·斯普林克尔著,张守东译:《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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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讼思想的文化基础

杖责之后再行审判。这使得纠纷当事人对衙门产生畏惧的心理,于是,当人们之间产生争论时,宁愿找父老乡亲裁决或私下了结,也不去法院辩明道理又从另一角度限制了人们的诉讼热情,强化了人们的惧讼心理。

3.3 理论文化基础

3.3.1 儒家伦理是无讼思想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

儒家伦理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重义轻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儒家伦理不仅将义与利绝对对立还将义放在绝对优越的位置,将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看成道德低下的表现,而为了道德伦理而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则是义。这样人们难以形成为自己的权利斗争的心里习惯与追求,也由此而“无讼”。二是“克己复礼”。“克”表明民众的追求是受到压制的,“礼”才是正统的追求。相对于无讼的争讼,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社会关系的不稳定,会“失礼”,因此无讼是官吏还是民众都将诉讼看成是不道德不合礼的行为,而以讼为耻。三是“为政以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治国只有以德为准,百姓才会拥护你,才能国泰民安。要注重道德教化,以德去刑,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也使民众加强道德修养,自律以实现无讼。 3.2.2 “无讼”观产生的哲学基础。

无讼思想产生的哲学基础主要有三点:第一,天人交感的宇宙观。中国古代传统哲学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认为天与人是统一的而且更加强调人对天的服从与统一。天人交感即指人处在自然万物当中,是其中的一部分,人的一切行为要适应大自然,将天人格化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地们加以崇拜。正如汉儒董仲舒强调:“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命者,其尊皆天地,虽谓受命于天亦可”。① 第二,道德至上的人生观。道德是道与德的统称,道,在人际关系领域即个体与他人交往时遵循的不成文的标准,而德,即对此种标准的内在认同与忠实践行。在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可以说相互交融,犯法必然是不道德行为,而与道德相悖的行为也往往犯法。不仅如此,首先可以说时常用以替代法律作为古代官员们断案的依据与准则。中国古代司法官的多是从小苦读圣贤书的读书人,积累了整套的关于道德的理念与信仰,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践着自然和谐的无讼思想。以至于“法律承认和保护道德利益到如此的程度,以至于几乎忽略所有其他利益” 。②第三,中庸之道。“在中国,礼仪、善意、正直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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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 春秋繁露·顺命[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5.102

田默迪. 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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